公職律師管理條例

  公職律師具有身份的雙重性、法律業務的針對性、從業活動的公益性三個特點,因此就決定了在政府法治建設中具有四大基本功能:宣傳諮詢功能、參與決策功能、制度把關功能、化解糾紛功能。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公職律師工作,加強對公職律師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關於公職律師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職律師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任職於各級黨政機關***含工作部門,下同***和人民團體,或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招聘到上述單位,經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核准取得公職律師工作證,主要從事本單位法律事務,不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和公職律師。

  第四條 公職律師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公職律師的資質管理和業務指導、監督,律師協會負責申請擔任公職律師人員培訓、公職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

  第五條 公職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公職律師執業活動,享有社會執業律師同等法律地位。公職律師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二章 公職律師辦公室

  第六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是經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在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設立的公職律師執業機構。公職律師辦公室不參與市場競爭,不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其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一***指派本機構公職律師辦理本單位的法律事務,為公職律師提供出庭或從事其他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函、介紹信等有關文書,並做好有關收結案登記、業務歸檔、統計、印章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二***指導、協調本機構公職律師的法律業務,對重大法律問題組織專家論證;

  ***三***安排本機構公職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務;

  ***四***組織本機構公職律師進行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執業素質;

  ***五***負責本機構公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開展本機構公職律師的合作與交流,維護公職律師的合法權益等。

  第七條 申請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本單位專職從事法律事務的在職在編人員或聘用人員;

  ***二***本單位為公職律師辦公室的設立提供辦公場所和經費保障;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為必須具備的其他條件。不具備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條件的單位,可以設立公職律師崗位。取得公職律師工作證並在單位公職律師崗位執業的律師為崗位公職律師。崗位公職律師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設定的公職律師辦公室和所屬單位共同管理。

  第八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的名稱為“本單位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公職律師辦公室”。公職律師辦公室負責人由設立單位從公職律師中任命,並報稽核機關備案。公職律師辦公室名稱、地址、章程和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報稽核機關備案。

  第九條 申請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公職律師辦公室章程和辦公場所使用證明***設定公職律師崗位的不需提交***;

  ***三***擬任公職律師人員名單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

  ***四***設立單位出具的擬任公職律師人員已專職從事法律事務一年以上,並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的書面證明;

  ***五***擬任公職律師人員曾擔任社會專職律師、兼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提交原律師執業***工作***證;

  ***六***所在地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公職律師辦公室***公職律師崗位***設立審查意見書》;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設立公職律師辦公室或公職律師崗位的單位,應當將上述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二十日內完成稽核工作,出具《公職律師辦公室***公職律師崗位***設立審查意見書》,上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申請人屬自治區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的,不需所在地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公職律師辦公室***公職律師崗位***設立審查意見書》,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收到申請設立材料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批准設立;對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不予批准,並通知報送的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和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予補正。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稽核、批准期間。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立的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律師協會,成為當地律師協會團體會員。公職律師辦公室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繳納律師協會團體會費,會費繳納標準和會費減免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規定。

  第三章 公職律師

  第十二條 公職律師任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任職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或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招聘到上述單位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無違法違紀記錄,近兩年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稱職以上;

  ***五***參加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組織或者認可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為本單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一***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和法律建議;

  ***二***參與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單位委託調查和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參與本單位行政複議工作;

  ***四***代理本單位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五***本單位其他應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公職律師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可以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公職律師受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的安排,可以參加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公職律師工作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職律師工作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交原件核對***;

  ***三***申請人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交原件核對***;

  ***四***申請人最高學歷證書、最高學位證書影印件***交原件核對***;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出具或者認可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合格證明覆印件***交原件核對***;

  ***六***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的證明,證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為本單位在職在編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聘用人員;

  2.申請人已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一年以上;

  3.申請人近兩年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稱職以上;

  4.本單位同意申請人擔任本單位公職律師。申請人屬於聘用人員的,提交聘用合同影印件***交原件核對***和公安機關出具的申請人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七***申請人個人保證書,保證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本人承諾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且本人無違法違紀記錄,無不得擔任公職律師的其他情形;

  2.除了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安排參加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外,本人只從事本單位內部法律事務,不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在律師事務所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事務;

  ***八***申請人近期二寸正裝免冠藍底正面彩色證件照二張。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稽核;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二十日內完成稽核工作,出具稽核意見,連同其它申報材料一併報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申請人所在單位屬自治區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的,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十日內完成核準工作。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核准並頒發公職律師工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報送的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和申請人所在單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予補正。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稽核、批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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