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繼承權的順序是什麼

  在生活中,繼承權是約束法定繼承人的,那麼,繼承權的順序是什麼呢?下面就是小編提供的繼承權的順序,希望對你有幫助。


 

  繼承權的順序

  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指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次序。被繼承人死亡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先後順序,依次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10條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婚姻法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可見,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可能性,它要成為現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哪些人可享有繼承權,可作為遺產的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

  1、配偶。

  2、子女。《繼承法》第10條中明確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我國《繼承法》第10條3款規定:對子女遺產享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

  兒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親,彼此不發生法律上的撫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情況下,亦不產生繼承權的問題。但為了鼓勵那些照顧、贍養公婆和岳父母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和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從贍養的時間、內容等方面認定,主要指長期提供生活上的經濟幫助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主要扶助。

  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規定

  1、配偶。

  合法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係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須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於判決宣告時並未自然死亡***於判決宣告之後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

  2、父母。

  ①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

  ②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3、子女。

  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須注意:

  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還須注意:根據《收養法》第15條,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收養無效。

  4、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6、胎兒。

  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