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標法的內容

  商標法修正案已經出來了,商標相似侵權行為認定有什麼修改,商標的侵權行為都有哪些,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對商標相似侵權行為認定的修改

  “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之間在視覺上基本上沒有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形成的商標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的主體形狀、色彩組合近似,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註冊商標同時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誤認為該侵權商標的商品為原註冊商標商品有特定聯絡。

  相同或相似商標的認定原則為: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份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物件隔離狀態下分別進行;

  3、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的侵權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商標侵權的形式:

  ***1***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於同一種類。

  ***2***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

  ***3***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標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類。

  ***4***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修正案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的增加

  該法第三條使用了“原產地”標誌,隨後的條文中卻使用了“地理標誌”。雖說這二者可視為同義語,但極少有在立法中不加說明而同時使用兩個術語去指同一個內容的***注意:著作權法對於“版權”與“著作權”系同義語,則是有明文指出的***。由於增加了這一保護客體本身是意義重大的,所以立法技術上本來可以避免的缺憾,就可不去深究了。

  在美國等一大批國家,地理標誌是通過“證明商標”或***和***集體商標的形式去保護的。我國目前對此僅採用了證明商標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