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改革有哪些關鍵問題及回答

 學生們對中考改革有些關鍵的問題需要提問。下面是小編整理了中考改革必須回答的幾個關鍵問題,希望對你的學習有幫助。

  作者簡介:張家勇,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教育學博士; 朱玉華,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學生處副處長

  2015年,研究出臺《關於深化高中階段學生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被列入教育部年度工作要點。筆者以為,中考改革必須關注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中考改革與高考改革之間的關係:有銜接,更要保持自身特點

  中考改革應該與高考改革保持什麼樣的關係?這是一個被很多人長期忽視的重要問題。

  21世紀基礎教育新課程從初中發端,與之相應新世紀中考改革很自然地走在高考改革的前面。無論是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還是地方層面的實踐創新,中考改革在考試評價、招生錄取和監督管理等諸多方面都取得了積極進展。可以說,中考改革步伐比高考改革邁得更大更快,在等級制、綜合素質評價、多次考試等方面的探索為高考改革積累了經驗。

  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釋出後,新一輪高考改革配套檔案及試點方案相繼出臺,高考改革又超車走到中考改革前面。相比之下,中考是各省命題***部分省會或地級市自主命題***,以地級市為單位組織,理應擁有更廣闊的試點探索空間。鑑於基礎教育的連貫性,中考既要同高考保持一定的延續性、同構性和銜接性,但也應因性質、作用、功能不同保持自身特點。

  在高等教育特色化和高中教育多樣化的發展背景下,兩者都要為學生和學校的個性化、多樣需求服務。但從相關層次教育普及程度、是否為義務教育性質、相關階段學校型別、教育管理體制等外部制約因素考慮,決定了兩者在很多方面不能亦步亦趨。

  因為中考是義務教育階段結束的升學考試,與非義務教育性質的高中階段教育升學考試的基本性質不同。在初中畢業生升學率達91.2%、高中階段毛入學率超86.0%的今天,中考的分流匹配功能是第一選擇;而高等教育仍處於大眾化發展階段***毛入學率達34.5%***,競爭性選拔依然是高考的首要功能。就分類考試而言,全國擁有中等職業教育學校1.23萬所,在校生1922.97萬人,佔高中階段教育在校生總數的44.00%,高考實行分類考試有現實需要和發展基礎。而同期全國只有職業初中40所,相比初中學校5.28萬所總數微不足道,中考就完全沒有必要分類考試了。

  全面考試評價與學生學習負擔之間的關係:以最能反映錄取標準要求的考試評價資訊作為選拔核心依據

  考試評價更加全面綜合會不會加重學生學習負擔?這是當前困擾中考改革的一個難題。中考有必要為招生學校提供全面充足、準確可靠、區分度高的學生資訊,為學校和學生之間雙向選擇、合理匹配提供科學依據。學業水平測試包括語文、數學、美術、綜合實踐活動及地方與學校課程等16個科目。如果所有科目採取完全相同的考試評價方法,以同一考試標準要求所有考生,必然增加學生考試負擔和學習壓力。

  處理這個矛盾的途徑是,統籌考慮不同地區教育發展水平的差距,兼顧城市和農村學生的學習生活體驗,增加考試評價選擇性,確定考試評價側重點,對不同志向、興趣和潛能的學生區別對待,讓他們根據報考學校要求、自身志向、興趣愛好及潛能特長選擇性參加考試評價,其他方面合格即可***或通過綜合素質評價反映***。

  鼓勵招生學校根據辦學型別、培養目標、辦學水平,對報考者提出錄取標準和考試要求,改變過去單純依靠考試分數簡單相加錄取的做法,以最能反映錄取標準要求的考試評價資訊作為選拔核心依據。這樣既能減輕學生不必要的課業負擔和考試壓力,也能更有效地提高學生和學校之間匹配度。美國、日本、英國、印度等初中畢業考試也是核心主幹科目採取筆試,其他課程通過平時成績加以反映,因此不會導致群體性偏科,校外考試機構以教學目標為標準對學校評分例行抽查,以確保平時成績分數可靠。

  促進社會公平與保證考試招生科學的關係:具有一致性,也存在一定衝突

  通過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尤其是在地區間、民族間發展不平衡的國家,普遍採取面向弱勢群體的傾斜或照顧政策。比如,印度擁有數十個少數民族,以表列種姓/表列部落為代表的所謂“不可接觸者”長期處於弱勢地位,印度將高中學校40%以上的招生計劃作為配額,保證這些家庭背景的學生享有相應的升學機會。

  2002年我國教育部提出積極探索建立高中招生名額分配製度,有力地推動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緩解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熱,增加了薄弱學校考分稍低但潛力較大學生進入重點高中的機會。此外,我國還實行面向老少邊窮地區考生的加分政策等。

  促進社會公平是考試招生制度的外部性特徵,而科學性是考試招生制度自身的本質性要求,兩者在很多時候具有一致性,但也存在相互衝突的地方。一般來說,家長和考生對考試招生制度是否公平更為敏感。

  例如,異地中考政策之所以成為熱點問題,正是因為它事關社會公平,並不存在科學性障礙,如何讓本地人和外地人的區域性性利益、群體性利益符合社會整體性利益才是破解之道。再如,名額分配製度是以促公平作為出發點的政策,但過高比例的名額分配不僅剝奪了招生學校的自主權,也會因以不同標準錄取學生可能構成反向歧視而遭受質疑,另外以更低標準錄取能否真正對薄弱校考生髮展有利也值得觀察。

  還有,各類加分政策的立意也是促進社會公平,運用適當對科學性並無實質性損害,但名目過多的加分專案和過高加分值勢必對考試招生科學性造成衝擊。更有甚者,加分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的異化對考試招生的公平性和科學性形成雙重危害。

  強化政府監督管理與提高社會治理水平之間的關係:中考改革不只是政府的專屬領地,應充分發揮第三方考試機構、各類評價主體的作用

  新世紀以來,全國各地為了應對資訊時代考試招生安全問題,政府加強了監管,但並沒有突破傳統高中考試招生體制,依然存在政府職能定位不清、行政權力僭越專業職能、專業考試機構政府依附性強、考生及家長救濟渠道不暢等社會治理水平偏低的問題。

  中考改革的社會敏感度和錯綜複雜程度不亞於高考,不能只是政府的專屬領地,必須進一步提高社會治理水平。政府可以對考試招生提出原則性建議,如老少邊窮等弱勢群體照顧政策,但不應直接參與考試招生具體工作。

  按照國際慣例,應該賦予考試機構獨立非營利性法人地位,逐步取消財政性撥款或政府補貼,強化各級考試機構的專業性和社會性。此外,教師、學生、家長等是考試評價主體的重要成員,在學業水平測試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過程中,應該充分發揮各類主體的作用。

  例如,學校平時作業、單元測驗、期中和期末等階段性考試成績按照一定比例納入相關科目最終成績;讓家長和學生參與綜合素質評價相關記錄等。高中學校理應成為真正的招生主體,能夠自主制定錄取標準、招生程式、招生計劃、招生週期,自主選擇招生方式並決定錄取結果,承擔招生公平公正的最終責任。還可以委託非政府公共監管機構,比如設立中央級考試監管機構負責制定國家考試標準、稽核批准專業考試機構擬訂的考試大綱和計劃、審查部分學科考試結果、監督考試機構執行國家考試標準情況等等;另外可由輿論監督、民主監督、當事人監督、法律監督等形成外部監管網路。

  立足基本國情與借鑑國際經驗之間的關係:根據需要有所取捨地加以選擇利用

  就考試招生而言,我國的基本國情是考生規模龐大、優質教育資源不足、教育發展不均衡、考試競爭激烈、家長對子女教育期望值高、社會誠信制度尚不健全、人情關係盛行。同時,招考不分、政府過多幹預考試招生具體工作、學校自主權不足、學生選擇空間小、考試評價資訊不夠全面綜合、錄取標準過於看重分數、招生方式過於單一、監督管理體制機制不夠完善、考試舞弊和招生****等,是現行中考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中考成為僅次於高考、阻礙基礎教育深度改革的“堰塞湖”。

  很多國家在高中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主要包括:政府巨集觀管理、招考分離、專業考試機構提供全面綜合的社會化考試服務、為高中考試招生工作專門立法、為考生設立多層級申訴救濟渠道、委託第三方中間機構監管、賦予學校充足的考試招生自主權、為考生提供多種考試升學選擇、招生錄取不以考試分數作為唯一標準等,這些基本經驗完全有必要在中考改革中得到貫徹和堅持。

  很多國家還有一些值得稱道的具體做法:如印度十年級畢業考試與高中學校入學考試“兩考合一”,既有中央級***全國性***公共考試機構,也有區域性***邦級為主***公共考試機構;英國、印度、美國等國中考成績主要採用等級制加以呈現;日本通過初高中一貫制學制改革減少升學考試壓力,高中學校招生依據反映考生平時成績的調查書等書面材料和學力檢查成績按照一定權重順次錄取;美國、日本等國還通過學區制管理方式為區域內考生提供就近入學的通道;德國、印度等國的中考既有必考科目也有選考科目,等等。對於這些具體做法,完全沒有必要籠統作為國際慣例一一照搬,而是應該根據需要有所取捨地加以選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