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案件調查報告範文
信訪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工作責任心不強,導致程式不到位;急於求成忽視法律,導致上訪者步步緊逼;推託塞責,全域性意識不強,擴大矛盾事態;立案缺乏辨析、辦案程式缺乏,法律文書失準等引發信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歡迎閱讀。
篇1
為了有效化解執行信訪案件,強化執行力度,突破執行難關,我們對全省法院的執行信訪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過程中,除了對執行信訪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全面、客觀把握之外,還專程與一些長期上訪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通過執行信訪這面“鏡子”,可以反觀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執行部門及時改進作風,跟進制度,紮紮實實將執行工作落到實處,用實際行動解決執行難問題。由於執行信訪案件在所有信訪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執行信訪已與執行難等問題形成一個鎖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將產生連鎖反應,推動其他環節的執行,使法院執行工作步入良性迴圈軌道。
一、執行信訪案件的基本情況與特點
執行信訪案件本身都有著許多明暗交織的原因促成,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也會在執行信訪案件中有所顯現。據調查,執行信訪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陳年舊賬多,化解難度大
執行信訪案件中以舊案居多,新案較少。近年來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執行程式的不斷規範,民訴法修改後相關救濟程式的明確等,執行案件質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這些久執未結的案件主要是因長期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的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最終難以實現債權。對於執行中確實無履行條件的案件,未向當事人做出合理的釋明,致當事人不滿。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因各種因素,使案件執行進展緩慢,有的案件歷時久遠,為此申請執行人意見大。這類執行信訪案件所佔比例約為56%。
二被執行主體履行不能問題突出
執行效果與被執行主體的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執行信訪案件也存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現象。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屬弱勢群體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財產損害賠償、追索勞動報酬等類案件。此類執行案件化解難度大,最易引發信訪。申請執行人往往因為年幼待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難;與此同時被執行人往往也十分貧窮、無履行能力。執行工作陷入無物可執,雙方皆有實際難處的兩難怪圈。
三糾紛解決方式單一,問題堆積於執行環節
對訴訟案件的信訪,可以通過申訴複查、再審等方式救濟。而執行信訪案件的解決途徑單一,惟有將案件執行完畢這一條途徑,一些本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市場交易風險,一旦裁判確定,而又執行不能,風險則有可能轉嫁到執行法院。交易風險的存在,往往意味著必須有人為風險埋單,公權力救濟途徑使申請人規避了市場交易風險,由於種種客觀原因限制,一旦執行不能,申請人就會糾纏於法院,使得本來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審理途徑,轉變為執行信訪案件,問題堆積於執行環節。在執行環節中法院執行措施並無明顯不妥,但信訪人認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辯後執行法院不予理睬,致當事人信訪。一些執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濟途徑受阻,如應按執行異議、複議程式處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導致當事人被迫以信訪途徑申訴。
四被執行人、案外人信訪比例增大,執行信訪案件的起因更為複雜
由於甘肅省高階法院加大了執行的督導,執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請執行人信訪比例下降,而被執行人、案外人的信訪比例卻呈上升趨勢。二零一二年,我們通過實施《執行流程管理辦法》,《執行公開標準》,《執行監督信封》制度,大力強化規範執行,公開執行,強化執行監督。二零一三年,實行“一線工作法”,深入基層加強執行案件的督察督辦,執行績效大幅提升。從執行信訪案件的資料反映來看,申請執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執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訪比例呈明顯上升趨勢。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三個:一是執行力度加強導致被執行人情緒激化和對立;二是被執行人企圖通過執行信訪扼制執行;三是執行財產處分力度加大,在執行過程中,觸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當然,執行信訪案件累積也不乏有些上訪人基於投機取巧、無理取鬧僥倖心理而引發。該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正確執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對執行結果不滿、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清,或通過執行人員的解釋仍然不理解,對法院有對立情緒。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為偏激,或對通過執行方式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太高,一旦願望實現不了,就把自己應承擔的風險全部強加於法院執行之上。
二、執行信訪案件反射出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執行工作相對於審判工作而言,更容易發生信訪,這與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和對抗性有密切關係,與案件審理環節實體判決和程式不當甚至違法相關聯,也有整個社會的誠信制度和氛圍息息相關,等等。
一立案、審判和執行環節相互脫節,難以形成合力
由於立、審、執分立,相關環節脫位,每個階段的辦案人員只關注自己負責的這一階段,而不在意其他環節的問題;有的甚至只求自己這一段平安過關、迴避矛盾,將信訪風險推到下一個環節;有的存在判決等執行依據表述不清、執行內容不確定,或執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即遭遇難以執行的困境。
1、訴訟保全不及時。在立案、審理環節,如果採取保全措施及時、到位,就為執行環節創造了良好的執行條件。但實踐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審、執的協調配合,有的審判人員只考慮審而不考慮能否執行,致使在審判環節本應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卻未能及時採取,導致當事人在立案、審理環節預先轉移、隱匿財產現象屢見不鮮,給後一環節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困難,最終導致執行不能,引起了當事人的上訪
2、執行依據表述不明。案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主文內容,執行內容不明確,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從而容易引發當事人的上訪。一些在審理期間就本已喪失繼續履行條件的案件,判決的判項卻是“繼續履行合同”等簡單的表述,進入執行環節後令執行人員無法操作。
3、片面追求調解率。調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許多案件調解時辦案人員並不注重自動履行問題,對將來能否執行考慮不周、缺乏預判,甚至明知調解確定的內容無法實際兌現卻仍然積極以法律文書確認無法履行的調解結果,致調解後並無履行保障,將權利人權益無法兌現的難題交給了執行環節。
二執行環節措施不力或貽誤執行良機
1、法院執行環節成了矛盾的最後歸結點。案件執行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最後環節,是矛盾糾紛的最終歸結點。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審判階段就得到了解決,但也有不少矛盾會繼續存在發展。這些最複雜的矛盾到執行階段已不可迴避,最終爆發甚至激化。因此,執行作為訴訟的最後環節,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銳之處,也最容易引發信訪。
2、措施不力、依據有誤。執行過程中採取執行措施或所依據執行法律文書有暇疵、甚至錯誤導致執行信訪申請人利益受損。這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或執行中存在瑕疵行為,或執行法律文書中有瑕疵,並給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影響的案件。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執行人員執行方法不當,未按照法定程式依法辦案,或簡單粗糙,機械地就案辦案,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
3、執行風險告知不明。當事人往往認為法院已判決了執行就是法院理所應當的事,沒有執行不能的風險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時應當向當事人清晰地告知執行風險責任,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履行能力的執行案件,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清楚,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就要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但在工作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未及時告知,導致申請執行人誤解,心存不滿。這樣當事人易把案件的風險責任全部歸於法院的執行環節。
4、終結程式設計不合理。執行案件往往無法一蹴而就,需要時間和條件。而當案件執行工作受制於客觀因素,短期內無法執行的,可以以程式終結結案。隨著情況的變化,需要恢復執行時,對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這種舊案並不計入辦案考核指標,缺乏相應的約束和激勵機制;而管理者也難以完全主動掌握,是否要恢復執行,有賴於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並由申請人提出請求,是否恢復卻要由法院執行部門決定。申請人往往認為執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將查詢財產等職責轉嫁於申請人,對法院工作不滿。
三執行人員責任心與辦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無可質疑的是,執行隊伍中絕大多數執行幹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執行幹警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和正義感,存在工作責任心不強、態度消極、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工作作風不正等行為,也是造成執行信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案件執行力度不夠,辦事效率不高,執行效果不佳;執行方法不當,執行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式依法辦案,沒有做好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還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執行公開性不夠。執行人員中嘴勤手懶現象普遍存在,執行人員接受一個執行案件後,做了哪些工作,沒有相關記錄,不但案卷反映不出來,當事人也不知道,這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法院沒做什麼工作的印象,整個執行過程沒有向當事人說清,有關道理沒有說透,也是造成當事人信訪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執行信訪難題的對策與建議
就甘肅省三級法院而言,執行機構在執行信訪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省法院執行局內設三個處,執行信訪案件專門由一個處負責,在接訪和督辦上全域性三個處全員參與,對化解執行頗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訪化解任務勢必影響執行工作和執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如何化繁為簡,從工作機制,制度建設入手,將執行信訪引入法治軌道,成為一大難題。
萬事行為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也必須以切合實際的行動紮實推進。
一重視隊伍建設,以隊建促執行
據調查,執行隊伍建設各地均存在歷史欠賬太多,近幾年來,在強調執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礎上,執行隊伍人員配備相對有所改善,但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觀念未得到根本扭轉,最高法院規定的執行人員比例普遍未達到。同審判部門相比,學歷偏低,行政輔助人員轉任執行員,年齡偏大問題普遍存在,導致整體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不強,造成執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進而引發信訪,所以內部治理還需從隊伍建設抓起,要選強配齊執行人員,從審判業務部門交流一批精通業務,重視程式,具有豐富社會經驗的中堅力量充實法院隊伍。
二暢通法定救濟渠道,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信訪難題
執行中應做到暢通法定救濟渠道,充分保障信訪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尤其應充分發揮執行程式異議複議制度的功能,將無序化的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積極行使相應法律權利,使之進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式加以解決。一些當事人因對案件的期望值與實際發生相距甚遠而上訪,上訪理念偏差,固守“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心態,以上訪為要挾,以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由於一些績效考核評比中將重大信訪、進京訪列為一票否決,使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誤區,有關部門往往為息事寧人,做無原則的讓步。對於這類案件,法院要能頂住壓力。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信訪人,適當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範圍解決信訪人的實際困難,是體現法院人文關懷、為民司法的有效舉措。但對不符合救助條件卻以無理鬧訪、纏訪的信訪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應改變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否則,不僅破壞了基本的法律原則,造成極大的不公平,還會引發鬧訪人爭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動輒漫天要價等諸多負面效應,在社會管理方面後患無窮。由於在接訪處理過程中存在多部門干預,意見不一,難有定論等情形,導致此類信訪數量上升。類似案件中信訪人的利益訴求顯然已於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也與信訪的本質相悖,不僅不應被如此的無理取鬧而擾亂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執行工作,而且應將此類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將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給那些企圖通過鑽法律空子僥倖獲利的上訪人以可乘之機。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相當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虛假訴訟、虛假調解之事;法院的執行查詢、劃撥、交付等執行措施處處受人阻撓;協助義務人對協助執行事項不予協助的情形常常發生;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受到打罵圍攻的事例屢見不鮮。甚至有的案件申請法院執行後久無結果,申請人轉而尋求討債公司解決問題。顯然這是法院執行強制力不足的後果。因此,執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式,需依法採用強制措施予以應對。
三強化執行公開,確保每個執行環節的公開透明
多數法院對於執行工作流程已有標準化管理,立案通知、風險告知、權利義務告知、財產報告等方面大都有書面格式化文字,方便了法院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交流,節省了辦案人員的時間、精力,也使當事人瞭解了法院的工作程序。但由於執行工作要求時效性,執行過程中並沒有要求證據交換、質證等程式,在追加被執行人、執行到期債權等多類案件中,相關方會感到法院執行工作不夠公開透明。因此,法院應自覺接受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監督,利用資訊化手段和網路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執行中除了要規範運用異議複議程式,還應強化聽證制度,強化執行監督。
四改革管理積弊,重新設計案件終結制度
現行的執行案件結案計算標準,對於提高結案率有很大益處,但對於推進執行工作弊大於利。目前,由於執行案件的結案指標統計將程式終結案件納入結案資料,至執行結案率、實際到位率等資料虛高不實;而程式終結制度其實是自欺欺人之舉,許多法院將無法按期執行完畢的案件,通通採取程式終結的方式報結,而執行案件並未得到實際執行,久積成弊。一些信訪人看到法院宣傳的執行結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卻沒有得到執行,更會心生不滿。因此,建議最高法院從上到下統一執行機構的案件管理,改革執行案件的結案統計標準,改革執行案件程式終結制度。
執行實務中尚有很多法律規定空白之處,近年的修法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執行工作法律規定不完善的現狀。建議最高法院針對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爭議問題,儘快完善立法,及時出臺相應的制度措施,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現實變化。
五對內對外拓展空間,強化執行工作的引領、宣傳
法院執行工作緊靠法院自身單打獨拼是不夠的,必須借力於公安、工商、銀行、土地管理、房屋產權登記、車管、邊境等眾多部門協助形成合力的聯動機制。法院應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動,相互配合,互相搭臺。積極拓展資訊共享空間,發揮理念轉變的宣傳與引領作用,強化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的引導。近期,甘肅省高法在清理黨政機關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經省院執行局積極組織,主動向各方借力,開展了與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眾路線教育活動辦公室的多方聯動、聯合下文,省法院院長給各涉案地方政府親筆信等多項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動了這項工作高質高效地完成。
六強化社會誠信理念,力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當今社會許多市場主體追逐財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風險意識,更有一些人誠信理念缺失,失信、賴債之事頻發。有些人明顯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對抗執行。由於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完備,客觀上助長了失信人恣意妄為。應從制度層面對此種情形加以轄制,使其切實體會到失去誠信、不履行執行案件債務責任的嚴重後果。近些年法院開始實行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規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都是強化社會誠信、促進執行工作的有力舉措。法院應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發揮勇於擔當責任的領頭羊作用。建議今後對失信被執行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銀行融資,資質認定等方面出臺相應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從制度上限縮其市場空間,在促進執行工作開展的同時,也引領社會的誠信一體化建設,進而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篇2
保險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事關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慎便會影響保險業的形象。為此,內蒙古保監局制定下發了《受理保險舉報投訴案件調查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該《規程》從核查和立案、調查與取證、結案三個環節對受理保險舉報投訴案件調查工作進行了規範。
核查和立案環節
一是建立預審查制度。案件承辦部門在登記接收保險舉報投訴案件後,應及時進行預審,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案件,原則上,應於分管局長籤批後3日內退回法制處並做出相關說明。
二是明確了核查範圍。所有實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都應進行調查核實,且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要求舉報人說明情況,提供資料;匿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則應區別情況辦理,凡舉報線索清楚,附有一定證明材料的,均應調查處理。
三是規範了立案流程。對屬於案件承辦部門職責範圍並決定赴現場進行檢查的舉報投訴案件,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提請分管局長籤批。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3日內指定案件調查人員,並啟動相應的現場檢查程式;決定暫時不予立案的,不直接進入現場檢查程式,需要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案件承辦部門可以下發《案件調查通知書》,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案件調查報告,由分管局長根據案件調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後決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立案審批表上籤批意見;核查完成後決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信訪案件辦理單上籤批意見。四是實行迴避制度。《規程》明確規定,案件調查人員與舉報投訴案件調查事項或者信訪人、被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調查與取證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