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連續工作時間是怎麼確定
年休假是職工一年一次的帶薪休假福利,單位是不能剝奪職工休假的,那年休假的連續工作時間是怎麼規定的?有什麼確定辦法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年休假連續工作時間的確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休假連續工作時間的確定
2008年實施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勞動者必須連續工作滿一年才能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這裡的連續工作滿一年,是指連續12個月不間斷地工作,而且可以是在不同單位的工作。實踐中,有些公司關於員工必須入職一年後才能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並不合法。員工可以通過提交原單位的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證明、離職證明以及檔案記載等材料證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從而享受相應的法定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年休天數的計算公式
一、對於老員工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下稱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法、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併為“累計工作”時間。
《辦法》此項規定明確了年休假是勞動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體勞動者的休息權,不是根據對某個企業的貢獻來確定的。
二、對於新入職的規定:
《辦法》還規定: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當年的年休假的天數,按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假如劉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單位工作的,那麼他今年在乙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3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麼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53÷365***×5天=2.1天。由於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2天。
職工年休假的規定
一、年休假的天數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三、不能休年休假的補償
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1]。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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