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類論文免費範例
農村養老保險專案是我國的一項重大國家決策部署,為提升新農保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規範資訊化建設。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和完善
摘 要: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大國,農村養老是一個攸關和諧社會建立的大問題。但是由於我國對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起步晚,發展水平低,制度混亂,法律不健全,導致我國農村養老存在諸多的缺陷。本文在分析我國農村養老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借鑑他國成功經驗,試圖探索出適合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建立的道路。
關鍵字:農村養老保險; 缺陷 ;完善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歷史及現狀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歷史
所謂農村養老保險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在統籌方式上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⑴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開始於1986年,民政部在全國不同的地方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模式。1992年民政部頒佈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簡稱《基本方案》***的出臺,則標誌著農村養老保險在中國正式開始實施.該《基本方案》規定"資金籌集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限於當時的發展水平,集體組織並無足夠的財力進行補助,因此在實行過程中"個人繳納為主"逐漸演變成了"完全由個人繳納"的商業保險模式。同時該《基本方案》規定的低水平的繳費檔次難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因此該《基本方案》逐漸被廢止.取之以新的農村養老保險。 ⑵
2009年9月,國務院出臺《關於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試點意見》,在"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原則的指導下,探索"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的該《試點意見》是在吸取前兩次農村養老保險探索實驗的經驗教訓上出臺的比較符合國情的政府規定。該《試點意見》最大的特點在於加強了政府和農村集體對農村養老的財政支援,提高了農民養老的保障標準,大大增強了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由於新農保剛剛實施,與舊農保的銜接仍存在問題。再加上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期,各種矛盾紛湧而來,讓新農保的實施存在著巨大的困難。
***二***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計劃生育的實施,對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提出了挑戰
俗話說"養兒防老",由子女來供養年邁的父母一直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了優良傳統。但是隨著計劃生育的實施,使我國農村家庭人口規模迅速縮小,這種優良傳統遭到了挑戰。⑶上世紀實行的計劃生育的負面影響現在已經顯現,一對年輕夫妻供養四個甚至更多的老人的現象已經不屬罕見。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年輕人不甘於重複他們父輩的生活,而轉向城市謀生。父母與子女分居兩地,使傳統的家庭保障功能更加弱化。
2.人口老齡化加劇,養老負擔加重
從發達國家的發展歷程來看,工業化程度的提高必然會伴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發達國家在完成工業化之後也進入了老齡化時代。但是這個時候在工業化時期積聚的財富足以解決老齡化帶來的各種問題。而我國的情況與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情況不同。我國人口基數大,因此人口老齡化的速度比任何國家的都快。但是我國的經濟尚處在轉型期,工業化尚未完成,所以我國是"未富先老"。 ⑷這給我們帶來的問題就是,我國還沒有積聚足夠的資金應對老齡化問題,老年人時代就已經到來了。
3.土地保障功能的削弱,商品消費的增加
土地一直是農民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千百年來,中國的農民一直從土地上獲得他們所需要的東西。但是隨著工業化的加快以及農產品價格的下降,單純依靠土地來實現養老是非常困難的。商品經濟也改變了農村養老的方式。子女從以前供給父母糧食等實物改為給付金錢。⑸這加重了子女的負擔,也加大了父母對子女的依賴,使這種養老關係維繫的極為脆弱。
二、國外農村養老保險的經驗借鑑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建立時間晚,發展水平自然比較低。但是縱觀世界其他國家,很多地方已經探索出了適合自己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我們國家可以吸取其他國家或成功或失敗的經驗教訓,從中總結探索出"中國式"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
***一***德國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養老保險的國家。二戰之後,受農村家庭規模的縮小、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等因素的影響,德國開始出臺一系列措施,解決農民養老問題。
在德國的社會保障歷史上,農村養老保險進行過不同模式探索,現在德國實行的主要是一種"激勵模式"。實行這種模式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隨著發展水平的提高,原來的養老金額已經不足以滿足農民退休後的生活開支。為了保障農民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德國政府鼓勵農民推遲退休年齡,提高繳費費率。政府對不同收入的農民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收費標準。對於年收入低於三萬馬克的農民,政府實行參保繳費補貼。
總的來說,德國的養老保險屬於"多元化"模式。英國等"福利型國家",實行的是國民統一待遇,農民所享受到的權利並不因為其身份而有所不同。而在德國,農民是因為其農業勞動者的身份享受到政府的財政補貼的,當他脫離農業勞動者身份的時候,政府對於他的養老補貼也會終止。這樣德國財政承擔的養老保險的負擔要比福利型國家輕得多。
德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走的是"現收現付"的路子,由在職的一代養育年老的一代。隨著老齡化的加劇,這種模式受到了挑戰。德國也相應的採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鼓勵人們多生育,多種渠道發展養老保險,調低養老金水平。但這些改革都秉持著一個原則,那就是"維持農民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使責任得到合理負擔"。 ⑸
***二***法國
法國擁有發達的農業社會保障體系。早在20世紀30年代,在法國頒佈的《社會保障法》裡,就有關於農民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二戰後,法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建立起來並且不斷完善。 在法國,大部分的農業社會保險都是通過"農業社會互助金"來實現。互助金的外部來源佔四分之三,國家支援部分佔二分之一。由於法國所有農民都參加了互助金,因此資金積累高,農民的養老保險有保障。法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僅關注未來農民的養老問題,而且還著眼於當前的一些風險防範。為此法國在1964年成立了"國家防範農業巨災風險基金",專門為各種不可預測的自然災害提供保障。這些措施提高了農民的收入,維護農村穩定,為以後農民的養老提供的保障。⑺
法國的農村養老保險由一個全國性的社保機構統領,因此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條不紊,循序漸進。國家在給與農村養老保險財政支援的時候,採用靈活的補貼方式,因地制宜,對於發達的地區,政府給予較低的補貼,對於落後的地區,政府的補貼佔了二分之一,甚至更多。法國的農村養老保險最值得我們效仿的地方,就是鼓勵多樣化的養老方式。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了三分之二。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政府對農村養老的財政支援是有限的,因此必須鼓勵農民拓寬經濟來源渠道,進行多樣化的養老。
***三***日本
二戰以前,日本的農村養老基本上遵循的是傳統的家庭保障模式,由子女來扶養年邁的雙親。二戰以後,大量農村年輕勞動力湧入城市,傳統的家庭保障功能遭到削弱,農村養老問題日漸顯現。1959年,日本頒佈《國民年金法》,將農村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到20世紀60年代,隨著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的逐步擴大,日本進入了"國民皆保險"的時代。
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具有公平性和多層次性兩大特徵。首先是公平性,這指的是國民年金,是一種全體公民都強制性加入與收入無關的基礎養老金,它為老年人提供了一般的生活保障,是日本"國民皆年金"的基礎。這種養老金繳費實行共擔原則,費率低,國家社會給予財政補貼,減輕了個人的負擔,保證每個公民都能有效的參與進基礎養老保險中。其次是多層次性。國民年金較低的費率使它只能保證老年人日常基本的生活開銷,對於老年人更高的生活追求則力所不能及。因此,日本政府在國民年金的基礎上又推行其他的保險險種,以滿足老年人更多的消費追求。這種保險強調自願原則,政府給予稅制上的優惠。⑻
日本的風俗習慣、歷史文化以及經濟發展軌跡與中國極為相似。所以日本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完善,對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有著極大的借鑑和參考的價值與意義。縱觀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有一下幾個特點:
首先,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過程中始終扮演了一個總領全域性的領導者角色。
農村養老保險的體系建立是一個全國性、跨越幾代人的大工程,因此政府必須在這個工程的建立中起著主導性作用。日本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的半個世紀的時間裡,始終堅持與時代同步,與政策同步,從上到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日本的國民年金由中央政府厚生省統一管理協調相關制度,擬定年金實施計劃。地方的都道府縣廳下屬的國民年金課也承擔相應的實施責任,監督基層養老保險的運營。
其次,社保法律體系的規範完善為日本農村養老的發展提供了法律護航
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是一個巨集大的體系,如果在這個體系裡沒有可以遵循的法律規範,那必定會混亂不堪。日本政府農村養老保險推進的每一個過程裡都頒佈了相應的法律規範,保證全國上下統一,避免地方跟政府不協調的現象出現。這些法律法規有效地保障了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
最後,日本別具一格的農業政策也為農村養老的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戰以後,大量的年輕勞動力湧入城市,形成當時的"離農"浪潮。進入20世紀90年代,當時"離農"浪潮的負面作用開始顯現,日本農業人口急劇下降,農村勞動力呈現老齡化的趨勢。這不僅影響了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也對農村養老產生了威脅。因此日本政府隨之調整農業政策,鼓勵年輕人回到農村。日本政府規定,只要全年務農超過60天,就可以享受最基本的國民年金。這些惠農政策鼓勵了年輕人回鄉務農,不僅提高了農村的生產水平,也為農村養老提供了保障。⑼
三、健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對策
***一***政府應該做好明確定位,發揮主動作用
1.現狀
農村養老保險的建立發展是一個全國性、跨越幾代人的大工程,政府要始終要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主要角色。各國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都承擔著不同的責任。我國是一個大國,無論是人口、民族還是地域都比其他許多國家大得多,因此,政府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是,從歷史和現實來看,中國政府長期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管理處於缺位狀態。究其根本,還是因為政府的管理理念沒有跟上時代。長期以來,政府把大多數的精力放在解決城市的職工養老問題,而農村老年人因為有土地和家庭的雙重供給和補充,使得農村養老保險在政府的理念中處於可有可無的地位。管理理念的缺位直接導致了政府沒有在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中起到應有的主導作用。
2.完善
在制度上,從中央到地方,要有一套系統科學的管理體制,保證中央指定的規劃能順利有效地實施到地方。在理念上,政府要把建立城鄉一體化的農村養老保險作為自己的奮鬥目標,保證農村養老保險的公平性和社會性。在資金上,政府要多渠道籌集養老資金,逐步減少農民自己的繳費金額,提高農村養老保險水平,使農村的老年人真正老有所依。⑽
***二***立法先行,建立科學的法律體制
1.現狀
縱觀其他國家農村社會保險的發展歷程,在不同時期都有不同的法律為其保駕護航。而我國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較正式的政策法規只有民政部1992年頒佈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這個《基本方案》只是對農村養老保險作了政策性的規定,各地方⑾根據其具體情況變通實施,更有甚者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區實施不同的規定。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沒有建立,使公眾難以信任養老保險,最終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無法實現應有的功能。 2.完善
要建立科學的農村養老法律體制,首先就是頒佈一部能夠指導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基本法,由該基本法來指導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⑿但是,鑑於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長期性和艱鉅性,要指定實施這樣一部完善而又貼合現實的基本法,還需要一段時間的磨合。可是我國農村養老的問題日漸顯現,已經沒有足夠的時間等待這樣一部基本法。因此,中央政府一方面要結合國內外經驗,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法。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理順個地方的農村養老保險地方法規和單行條例,完善現有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確保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不至於陷入混亂狀態。⒀
***三***繼續傳統的養老模式,拓寬經濟來源
1.現狀
由於計劃生育的實施,農村家庭人口規模迅速縮小。一對年輕的夫妻,通常要供養四個甚至更多的老人。上有老下有小的狀況使得年輕的夫妻不堪重負,對年邁的父母的照顧自然心有餘而力不足。市場經濟的發展使農村土地的生產收益不斷下降,而土地卻依然是留守農村的老人獲得經濟收入的唯一來源。
2.完善
儘管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功能日趨弱化,但是根據我國農村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傳統文化背景等實際情況,家庭養老仍然是未來幾十年內我國農村養老的基礎。所以我們仍要鞏固家庭養老的模式,同時推廣社會養老保險。但是家庭人口規模的縮小是不可改變的事實,因此,我們在發揮傳統農村養老模式作用的同時,也要拓寬農村老年人經濟來源的渠道。⒁政府可以聯絡一些手工市場,讓年邁的老人在家中通過做手工活來獲得經濟收入。這樣既可以減輕年輕人養老的負擔,也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四***發揮農村集體組織的作用,因地制宜
1.現狀
日本民間的農業協會對農村社會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在我國最具影響力的農村社會組織就是村民委員會。因此我國可以仿效日本,發揮基層組織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積極作用。我國現在的農村養老保險實行的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繳費。我國畢竟是發展中國家,政府所能投入的資金有限,因此集體組織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但在實際生活中,集體組織的經濟支援在很大程度上是虛化的,很少有集體組織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支援農村養老保險。村民委員會作為最接近中國農民日常生活的集體組織,它的功能並沒有被完全發揮,這也導致了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的舉步維艱。
2.完善
我國東西部發展水平不均衡,在東部有很多"億元村",像這樣的村委會完全可以負擔起一個村的養老資金。此外,村民委員會掌握大量的集體土地,當集體土地被出讓給企業進行經濟建設的時候,村委會就會獲得不菲的出讓金。筆者認為,可以從這些出讓金裡強制提取部分作為該村老年人養老的社會保險金。⒂
結語
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大國,農村地域廣闊,而且各地方的情況各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自然比其他國家更要艱難。但是我們必須要建立一套完整而又靈活多樣,行之有效而又各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因為這不僅關係著農村的養老問題,也和建立和諧社會的大計密不可分。我們要逐漸縮小城鄉養老差距,使農村的老人老有所養。
註釋:
⑴徐波.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1.
⑵胡敬,王智華.我國農村養老的制度變遷[J].實踐與探索,2010,***11***:268-269
⑶曹雲清,張佔平,李斯.和諧社會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考[J].經濟與管理,2009,***3***:26-29.
⑷譚彬.構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09,***6***:267-269
⑸李玉虎,韓國珍.人口老齡化階段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機制創新[J].蘭州學刊,2009,***4***:187-191.
⑹王增文,鄧大鬆.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演進[J].中國社會保障,2009,***11***:28-29.
⑺李坤英.法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中國的啟示[J].現代商業,2009,***6***:66-69.
⑻王翠琴,黃慶堂.日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對我國新農保的借鑑[J].當代經濟管理,2010,***10***:91-96.
⑼汪元,孫楠.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國際借鑑[J].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0,***2***:107-125.
⑽侯志陽.新公共服務與農村養老保險中的政府管理[J].南京人口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9,***1***:54-59.
⑾嚴力.遷徙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J].法制與社會,2008,***8***:45-47.
⑿唐自正.對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思考[J].法學雜誌,2010,***3***:139-141.
⒀崔付榮.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J].黑龍江史志,2010,***15***:114-115.
⒁張芳芳.論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籌資結構[J].法制與社會,2010,***6***:222-223.
⒂蔡霞.淺析農村養老保險中農村集體組織的作用[J].行政與法,2011,***5***: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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