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納稅證明手續

  有哪些?下面小編整理了大家所需資料,僅供參考。

  

  根據《XXX市國稅局辦稅公開指南》,納稅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政府部門的採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稅人申辦藍印戶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其納稅情況的證明。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稅款開具納稅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一***查驗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及影印件

  ***2***納稅人申請或其他單位部門介紹信***申請書沒有固定格式,建議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書寫。***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四、辦理部門

  全市任一辦稅服務廳***全市通辦***

  相關知識:個體戶納稅證明個體戶納稅證明

  一、辦理流程:

  納稅人向主管辦稅服務廳申請

  辦理其他納稅證明

  納稅人提供申報材料:

  資料合法齊全:主管辦稅服務廳受理稽核後,出具《稅款繳納證明書》。

  資料不合法齊全: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補充的材料。

  辦理戶口納稅證明

  納稅人填寫《納稅情況申請認定表》,並提供申請材料。

  資料合法齊全:

  主管局受理稽核後,在已核對的完稅憑證原件上加蓋業務專用章,並在認定表上籤署意見。 納稅人將認定表和申報材料提交市地稅局稽核

  市地稅局稽核後,出具《稅款繳納證明書》。

  市地稅局稽核後出具《稅款繳納證明書》。

  資料不合法齊全: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補充的材料。

  二、申報材料:***要求:交驗原件,留存影印件***

  ***一***申請辦理戶口納稅證明需提供:1,納稅情況申請認定表2,稅收繳款書或完稅證原件及影印件。

  ***二***申請辦理出國出具完稅證明、汽車定編證明等其他納稅證明需提供:

  1.納稅人的申請書;***須註明開具完稅證明的用途、完稅期限等內容***;2.稅務登記證副本;3.代扣代繳或代徵單位證明;***須註明開具完稅證明的用途、完稅期限、代扣代徵稅款金額和稅種等內容,限實行代扣代繳或委託代徵的個人提供。4.完稅憑證。

  ***限企業或單位、自行申報繳稅的個人提供***

  一、業務概述納稅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政府部門的採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稅人申辦藍印戶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其納稅情況的證明。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申請,通過稽核確認,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稅款開具納稅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

  二、法律依據無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1.需查驗的資料

  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查驗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及影印件

  ***2***其他單位或部門的介紹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稽核、錄入資料

  ①稽核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②稽核原件與影印件是否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 ③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

  稽核無誤的,通過系統開具《納稅證明》,發放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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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物件

  1. 適用於新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臨時登記戶進行應繳納的稅種、申報方式、申報期限、繳款期限、徵收方式等資料的核定。

  2. 適用於個體工商戶、臨時登記戶申請定額調整或改變徵收方式。

  二、所需資料

  1.《定期定額繳納稅費申報核定表一》***繳納營業稅納稅人填寫***;

  《定期定額繳納稅費申報核定表***二***》***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填寫***;

  2.《納稅人涉稅資訊表》;

  3.《納稅人徵收方式申請審批表》;

  4.稅務登記證***表***副本原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成本費用支出憑證和其他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明材料***首次申請定稅不需提供***。

  三、辦理流程

  四、注意事項

  1.申請採用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應在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徵收方式核定申請。對逾期未辦理申請手續的雙定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核定其應納稅額。

  2.首次申請定稅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完成核定之前,應依法進行申報納稅。

  3.雙定戶申請調整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原核定的納稅定額不停止執行。調查情況與業戶申請情況相符的,按調後不調前的定額調整原則,對其應納稅額進行合理調整。情況不相符的,不予調整。

  4.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5、納稅人在對已核定稅種有異議的或實際經營活動有超出已核定稅種範圍的,要主動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