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的規定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下面是小編整理勞動法中有關離職的規定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在試用期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為有錄用條件而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舉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儘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用人單位證明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1、通過招聘公告發布招聘簡章來公示。在公示時採取一定方法予以固定,以為訴訟保留證據;但實際上在公告欄內張貼是很難儲存的,如果是報刊登載可儲存登載的報紙。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印製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閱讀後要求其簽名表示已經知曉。
3、傳送聘用函明示錄用條件。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通過傳送聘用函的方法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設計條款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況時隱瞞真實情況,告知虛假資訊,違背誠實信用要求;
***2***職業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工作的要求;
***3***身體患有不宜所從事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從事崗位的職責完成勞動和工作任務;
***5***其他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個性要求的情況。
5、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對錄用條件有規定的,要將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向勞動者告知,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辭退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