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知識問答
勞動合同法是成為保障公民的就業機會、解決就業問題的有力武器。 那麼你對勞動合同法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Q:因為單位的法人變更了,單位要求重新簽訂合同,請問該情形勞動者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A: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2、Q:單位要求勞動者必須通過試用期後才能正式簽訂勞動合同,請問這一做法對嗎?
A: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Q:請問合同訂立後如何才能判斷其是有效的呢?合同訂立後,如果勞動者想解除合同,需要怎麼辦理手續呢?
A: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蓋章確認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Q:我上班至今快一年了,單位一直沒同我簽訂合同。如果我不在單位繼續工作了,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A: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應根據解除時的實際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解除的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您可以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5、Q:我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快要到期了,我不想再跟單位續簽。但是單位要求我必須提前30天通知才能終止勞動合同,否則還要繼續做滿30天才能離開。請問單位這個規定合法嗎?
A: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6、Q:我與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到期,我也按規定辦妥了相關離職手續。可是原單位遲遲未給我辦理退工,導致新單位沒法錄用我。請問該情形我是不是可以投訴單位?
A:您好!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可依法終止勞動關係,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若您已經依法辦理好終止勞動關係手續,用人單位應及時為您辦理退工手續,若單位拖延不辦,您可向單位所屬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7、Q: 我已在單位工作了五、六年了,現在準備要離開單位。請問該情形單位是否需要向我支付補償金?
A:您好!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8、Q:員工在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了,單位沒有及時與之續簽合同。請問該情形單位需要支付兩倍工資嗎?
A:您好!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單位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該種情形單位不需要支付兩倍工資。建議雙方簽訂一份就原勞動合同期限的補充協議。
9、Q:我在單位已工作了快二十年了,現在單位準備裁員,告知只能支付12個月的補償金給我。單位說這是勞動法的規定,請問勞動法有這樣的規定嗎?
A: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應採用分段計算的原則,即2008年1月1日之後的工作年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10、Q:我進單位工作已快一年了,單位只與我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給我參保。我現在準備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請問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嗎?
A: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由於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違法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無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
11、Q:我在2003年進公司工作,當時合同系一年一簽。到了2008年,公司改為三年一簽。現因合同到期了,單位不打算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請問單位的行為是否違法了?是不是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就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A:您好!從2008年1月1日起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8年1月1日起至合同終止時,只訂立過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不續簽合同可依法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支付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金,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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