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公司扣一個月的工資合理嗎
離職可能是自己的原因,也可能是公司的原因,不管怎麼說,總是要走,但是離職時公司扣一個月的工資這合理嗎,今天小編為你解答離職時公司扣一個月的工資是否合理疑惑,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離職時公司扣一個月的工資不合理
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是違法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離職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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