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否會放在檔案裡
離職原因很多,儘量不要出現對雙方都不好的詞語,離職就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可能還會留在檔案裡,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離職證明雙方要放在檔案裡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離職證明放在檔案裡
只有國企和行政單位等一些集體單位會接收我們的檔案,如果是在這種地方上班,一般檔案裡面應該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當初的勞動合同、職工登記表的。
用人單位必須出具離職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以,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
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因此,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如果勞動者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不能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在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但殊不知這樣的做法其實是違法的,因為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那麼用人單位採用什麼樣的辦法是合法的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因此,從上述法律規定看,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可以拒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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