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不發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在現實生活中,職工都是渴望和看重年終獎的,那單位能不能不發年終獎呢?不發會有什麼影響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不發年終獎的影響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不發年終獎的影響
員工渴望和看重年終獎,是否就代表年終獎真的能夠起到更大的激勵作用呢?在對一些公司的採訪中,不少企業的人力資源總監都談到:年終獎比起其他的激勵方式來說,似乎並沒有什麼特殊效果。
一些企業想依靠年終獎來留住人才,但公司的這些獎金可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了。"這種留人的辦法顯然是錯誤的,現在的員工都相當理性了,很少有人會為了一點眼前的利益而改變自己的決定。不少員工甚至早就聯絡好新的工作,就等著拿了年終獎就走人呢。"tom公司的人力資源總監蘇英琦說到。同時,員工們的胃口會隨著公司發展而膨脹,胃口擴大後,員工又常常並不考慮他們的業績到底如何。於是員工們對年終獎的慾望導致了公司壓力加大。某國際著名公司中國區的總經理胡海林這樣說道:"不少公司在年終獎上付出的可能比收到的回報要小得多。而不少員工在考慮年終獎時比考慮自己的業績更有勁頭。"而中國人傳統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在年終獎的發放中也體現得淋漓盡致。
既然年終獎對留人沒有太大的作用,對新的動力的提升沒有特殊的效果,同時對企業還會有不小的副作用,那不發行嗎?在這個問題上,不等員工們站出來反對,老闆們首先就搖頭了。"年終獎還是要發的,即使它並沒有特別的作用。但體現了公司對員工一年來工作的尊重,對提升公司的整體形象和聲譽還是有不小幫助的。"中華英才公司總裁張傑賢這樣說。的確,事實也在證明著一些老闆的明智和一些公司的失策:京城頗有名氣的沐澤電腦公司售後服務部40名骨幹員工"集體蒸發",究其原因,竟然都是"年終獎惹的禍".
有了年終獎,可能仍然無法阻止員工的流失,但沒有了年終獎,卻加快了一部分員工的流失。看來,年終獎這東西,雖然作用可能並不大,但要不發,還真不行。
單位是否必須發年終獎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在《<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中進一步明確獎金的範圍包括年終獎。因此,年終獎納入工資總額,屬工資性質。
法律並未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通常是基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約定。實踐中,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通常會考慮本年度單位的經濟效益和勞動者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確定,年終獎的發放時間,用人單位可自行決定。
米油大蔥能否作年終獎
大部分採用貨幣形式及股票期權激勵方式,也有用人單位採用發放汽車、房屋等有較大價值的財產形式。而有的單位竟將大米、醬油、大蔥等生活用品作為年終獎。
這些生活用品應當作為福利待遇,而不應作為年終獎。在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年終獎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如果確有需要變更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變更。也就是說,年終獎雖然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獎勵,但用人單位也不具有隨意變更權,這種變更也包括對於獎金髮放形式的變更。
現實生活中,雖然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年終獎採用貨幣形式發放,實際履行時,卻在未徵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發放形式變更為以物折抵,或者發放網路內使用的虛擬貨幣,這種變更行為顯然是無效的。
年終獎的發放規定
依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制定頒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另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關於獎金的範圍: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於獎金中的“其他獎金”。
具體如何發放,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不過,如果發放年終獎,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對發放標準、發放時間、享受年終獎的條件等作出明確約定。由於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年終獎的規定,因此年終獎屬於非法定福利的範疇。這也就意味著“員工是否享受年終獎、享受多少、享受形式”等全部由相關單位或組織自行決定。國家並不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發放年終獎。
一般意義上,年終獎作為通用的員工激勵手段,從用人單位角度出發,發放年終獎是一種對於過去一年員工工作的肯定和獎勵,也可激勵員工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績。同時,通過年終獎發放制度,也可以實現利益合理分配,均衡企業可持續發展。從員工角度來看,收入情況也是自身價值衡量的標準之一。
在實踐中,大部分企業為了自身良好運營及發展,會通過採取發放年終獎的方式來滿足相關利益的需求。王喜、耿餘法官認為,具體如何發放,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不過,如果發放年終獎,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發放標準、發放時間、享受年終獎的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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