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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即神靈法,只是用來約束每一個個體的法律,咱們務必堅定地拒絕遵守。咱們就應堅定地遵守忽視神靈法的規章制度,正因規章制度賦予咱們和平比較好的政府和穩定,因而對咱們來說,規章制度比神靈法更好,正因如果咱們採用神靈法的話,他會將咱們陷入迷惑無序和無政府狀態。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有關法制教育的手抄報資料:實施法律制裁的規定
追究事故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必須正確、適當地適用法律,既不能放縱責任者,也不能枉及無辜。《條例》有關實施法律制裁的規定,主要涉及四個問題:
1.法律制裁的責任方式。《條例》明確了對事故責任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責任方式,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兩種責任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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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1***行政責任。《條例》規定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行政責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企業主體兩類,責任主體不同則責任追究的規定也不同。行政主體包括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中的工作人員。企業主體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兩類主體因違反國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責任。
***2***刑事責任。《條例》規定對事故責任者中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主體也包括行政主體和企業主體兩類。兩類主體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觸犯《刑法》關於安全生產犯罪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事故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條例》按照責任主體的不同,對其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了界定。
***1*** 事故發生單位的違法行為。《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有六種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其中前五種行為是在事故發生後實施的違法行為;第六種行為主要是指在事故發生前,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的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只要事故是因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發生的,均應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