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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是一種務必有其自我的權威紀律以及制約性的生活方式。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歐共體法律體系研究

  歐盟[1],作為當今世界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區域性國際組織,它的法律經過近50年的發展,已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就目前而言,它包容了十五個成員國法律體系的精神和部分內容,但並非是任何一個成員國法律體系的獨自產物,而是構成了一個新的法律秩序。[2]歐共體法院的法官們在許多案例中多次提到,歐共體法律繼承了各個成員國的法律傳統,已成為自成一類的法律體系。[3]在歐共體內部,並存著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體系---根深蒂固的各成員國法律體系和比較完整的歐共體法律體系。兩個法律體系相互獨立,各有自己存在的法律基礎和運作方式。

  歐共體法律體系的構建是與歐共體這一國際組織的性質緊密結合的。正確理解歐共體的性質是把握歐共體法律體系的前提。在歐洲一體化過程中,一直存在著邦聯主義和聯邦主義之爭。聯邦主義認為,歐共體具有聯邦的顯著特徵。例如,象一些聯邦制國家一樣,它的權力也是自下而上產生的,是有其成員國讓與一部分國家主權權利而產生的;各成員國在國內事務方面享有極高的自治權,有自己獨立的憲法和獨立的國家機關,等等。邦聯主義則認為,歐共體現在尚不具備聯邦的最重要的特徵,即其各成員國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歐共體仍不是一個完全的主權者,而只是一個類似邦聯的國家聯盟。實際上,歐共體的一體化是在兩個層面上進行的,一是採取政府間合作的方式,另外採取聯邦的方式。政府間合作的方式意味著決策權緊緊掌握在個成員國手中,任何一項動議必須經過所有成員國的同意方可通過。這和其他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是一樣的。相比其他的國際組織,歐共體又有自己的獨特性,即聯邦性。它的自治組織有權獨立於各成員國自主地制定政策和法律,決策的範圍相當廣泛,在這些範圍內,成員國全部或部分喪失了獨立行動的自由,例如在共同商業政策領域、共同農業政策領域、競爭政策領域。所以,歐共體是一個特殊的國際組織。雖然它在某些方面類似於邦聯,但一體化的程度已遠遠超過邦聯。客觀地說,歐共體正處於向聯邦發展的過程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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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的一體化

  歐洲的一體化以連續的條約為程序,這些條約被看作是歐共體的憲法。但也僅僅是“被看作”。因為從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歐共體-歐盟現在還畢竟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國家。但考慮到這些基礎條約具有濃重的憲法色彩,我們可以稱之為“憲法性條約”。其地位相當於主權國家的憲法,其法律效力高於歐共體法律體系中所有其他法律形式。這些“憲法性條約”本質上是一個框架性的條約,也就是說,它們主要規定了為實現目標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歐共體法律更多的是歐共體機構根據“憲法性條約”制定的次一級立法,包括條例、指令、決定、建議和意見。建議和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近50年來,大量的二級立法源源不斷地被制定,已涉及到歐共體法的各個領域。歐共體法院在許多案例中認為,歐共體機構以歐共體的名義與非歐共體國家簽署的國際條約是歐共體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5]雖然在歐共體的基礎條約中沒有直接規定歐共體法院的判例是歐共體法的淵源,但實際上歐共體法院的判例一般得到遵循,在判例中所確立的法律一般原則也構成歐共體法的組成部分。[6]歐共體法院通過其司法活動,對歐共體法律體系的形成發揮了重要的判例造法作用,並有效保障了歐共體法律的統一解釋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