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區安全管理制度範文

  為了加強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付出等環節安全,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

  一

  一、總則

  1、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是為燃機開車提供點火用燃油,也是火災易發部位。為確保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執行,保護分廠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包括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二、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安全防護制度

  1、柴油罐區周圍要建立禁區,並有嚴禁煙火標誌。柴油罐區周圍必須設有防火堤,其高度不得低於1米。堤內的淨容積應不小於油罐的總容積,一旦出現事故時,可以容納全部存油。防火堤要堅固耐用。

  2、罐區的附近應設符合規定要求的避雷裝置,將強大的雷電電流沿防雷裝置匯入大地,避免在油罐上產生火花。

  3、消除靜電。一切可能產生靜電的裝置,都要嚴格接地。具體如下:

  1***凡與管道相連,用於油罐、油槽車和油桶裝卸油的所有膠管,都必須用纏在軟管外或設在軟管內的銅導線進行接地。

  2***槽車在裝卸作業時,車體應嚴格接地。接地線的一端在卸油管道法蘭接頭專用的薄片上,另一端接在車上;或使用專用接地裝置。

  3***第一次向新油罐或清洗過的油罐灌油,應緩慢進油,液麵上不應浮有任何雜質汙物。

  4***輸油裝置嚴禁使用皮帶傳動,以防摩擦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火災和爆炸。

  4、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消防裝置、器材及工具要齊全完整。

  5、嚴禁在油罐區進行會產生火花的錘擊物件等作業。

  6、禁止未帶防火帽的機動車輛進入柴油罐區。

  三、柴油罐區***柴油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新建和檢修後灌注油品時,各種安全裝置必須在灌注油品前安裝配備好。

  2、不能懸空向罐內輸油,以免產生靜電。向罐內輸油的油泵的工作能力不應超過呼吸閥的工作能力,以免損壞油罐。

  3、嚴禁在雷電時輸送油品,防止雷電感應而引起火災事故。

  4、為了保證油品不從貯罐溢位,在卸油品時,要注意罐內液麵,定時巡檢現場磁翻板液位。

  5、帶油的汙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要經過油水分離,符合國家的汙水排放標準後才可排放。

  6、柴油罐區***柴油泵房***的動力作業必須嚴格按動火級別規定進行審批,並做好嚴密的防火措施後方可動火,動火中應有監護人始終在場,動火後應徹底清理動火現場並對現場安全狀況進行確認後方可離開。

  7、嚴禁攜帶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庫區;非油罐區工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

  8、柴油罐區內禁止使用一切電熱用具、生活用火及非防爆的電器和電動工具。

  9、柴油罐區工作人員上崗工作期間,禁止穿著化纖類工作服和帶鐵釘類的鞋子。

  10、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化學危險物品專管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並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

  11、罐區執行車間對油罐區進行每月不少於一次的安全防火檢查,並做好記錄;罐區執行崗位應對油罐區進行每週不少於一次的安全防火自查,並做好記錄。

  四、柴油罐區***含柴油泵房***防火制度

  1、柴油罐區嚴禁煙火。禁止穿帶釘鞋、攜帶火種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柴油罐區。

  2、油罐區嚴禁各類非計劃性的及未經審批的違章動火和用火。

  3、罐區的工作人員,必須經消防部門進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工作人員的管理使用須嚴格按防火安全的要求進行。4。嚴禁外來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柴油罐區,對能產生電火花的電瓶車、汽車等及裝置如果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嚴禁進入。

  5、柴油罐區工作人員必須對消防器材做到熟練掌握使用;做到每週一次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定期保養,以確保設施的完好可靠。

  6、柴油罐區的罐頂不得裝設非防爆電器和儀表。採用電氣儀表測量油罐油溫、油位時,嚴禁將電氣儀表的線接頭暴露於柴油蒸氣內,以免線接頭產生火花,導致發生事故。

  7、柴油罐上的呼吸閥要經常檢查維修,應保持靈活好用。

  8、嚴格遵守柴油罐區操作規程和各項防火安全規定。嚴防超溫、超壓、憋壓、超高、超速,一經發現,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

  9、保障避雷設施、靜電接地裝置的完好,每年檢測不得少於一次,確保其安全可靠。

  10、柴油罐區內不得隨意堆放物資和停放車輛,以確保防火間距和道路的通暢。

  11、如需在油罐區內架臨時明線,須經裝置技術科檢查批准,且只准在指定的時間內供電,使用完畢後立即拆除。

  12、動火作業執行能源動力廠SBNDC/446/05《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二

  為了加強罐區安全管理,保障不發生洩漏、灼燒、環境汙染及其它事故,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成品儲罐及原、輔材料中間產品儲罐的管理。

  二、職責

  1、各工段對其所屬罐區進行管理,落實本工段罐區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2、危險化學品管理員對罐區的安措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三、組織管理

  分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員、裝置員、罐區責任人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防洩漏工作。

  四、儲存管理

  1、罐區物品要分類儲存,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3、液氯儲存按照《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4、罐區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

  5、儲罐區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五、安全設施管理

  安全設施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

  六、處罰

  1、罐區的崗位人員不熟悉本崗位所接觸危險化學品的物化性質及防護知識,不會使用安全設施、消防器材的,考核一次***100-500元。

  2、檢查管理不到位,出現重大隱患的,按重大隱患追究辦法追究責任。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與上級規定不符的,執行上級規定。

  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儲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危險化學品裝卸、儲存、付出等環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油庫油罐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油庫負責人是罐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罐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四條罐區管理聯絡人按《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領導幹部聯絡制度》履行管理職責。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罐區實施封閉化管理,執行24小時值班制。

  第六條罐區應嚴格執行巡檢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門衛制度。第七條罐區應制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演練。

  第八條人員進入罐區管理

  1、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2、嚴禁將火種、易燃品、非防爆通訊工具、電器帶入該區。

  3、嚴禁穿化纖服裝、鐵釘鞋進入該區。

  4、嚴禁佩戴首飾、戒指登罐作業。

  5、禁止在暴風雨和雷雨時,進行作業。

  6、禁止敲打或擅動罐區裝置、消防器材。

  7、油罐裝油不準超過安全高度。

  8、進出油流速不準超過呼吸閥的允許流通量。

  9、進油中間計?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輩蛔紀迅凇?有油罐自動計量儀器者除外***。

  10、罐前閥門的啟閉作業必須實行雙人複核制或加鎖管理。

  11、計量和檢修人員必須經常檢查呼吸閥並按月***或季***清理阻火器。

  12、巡檢人員必須按規定定時,逐罐,逐點進行檢查。

  13、外來施工人員進入罐區應履行登記,憑臨時出入證進入。

  14、外來參觀、學習人員進入罐區除由配送中心領導及職能部門人員帶領外,還應辦理入庫登記手續,並由罐區有關人員陪同。

  15、罐區防火堤內、裝卸作業區、泵房等爆炸危險區域,禁止使用非防爆行動通訊裝置,人員進入須觸控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第九條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管理

  一、進入罐區機動車輛須在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的滅火器材,方可進入。

  二、外來機動車輛裝、卸完物料後,不準在罐區內停放和修理。

  三、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機動車輛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裝置。

  第四章防火防爆管理

  第十條罐區須設定《進入罐區安全須知》、《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安全警示牌及滅火器材箱,罐區進出口、上罐扶梯旁設定本安型人體靜電釋放器。

  第十一條罐區檢維修涉及到非常規作業應嚴格執行《非常規作業制度》,嚴格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罐區設定的可燃氣體報警儀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標定。

  第十三條罐區防火堤應符合要求,並應承受容納物料的靜壓力且不滲漏,管道穿過處應用阻燃材料嚴密封堵。

  第十四條罐區臨近農田的要時時做好監控,圍牆外30米內嚴禁焚燒甘蔗葉、雜草和垃圾等易燃物質。

  第四章裝置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罐區裝置、設施應實行“定人員、定裝置、定責任、定目標”管理,確保裝置完好,實現安全執行。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裝置、設施技術和管理檔案,主要包括竣工資料、檢驗報告、技術引數、修理記錄等;建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巡檢記錄和定期檢修維護計劃等。

  第十七條儲罐及附件

  一、新建或改建儲罐應符合國家規範、規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

  二、儲罐應按規定進行檢查和鋼板測厚,在用應根據其腐蝕嚴重情況增加檢測次數。

  三、罐體應無嚴重變形,無滲漏。罐外表無大面積鏽蝕、起皮現象,漆層完好。

  四、儲罐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阻火器、量油口等齊全有效;排汙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消除、接地裝置有效;儲罐進、出口閥門和人孔無滲漏,各部件螺栓齊全、緊固;浮盤、浮梯執行正常、無卡阻,浮盤、浮倉無滲漏。

  五、儲罐進出物料時,現場閥門開關的狀態應有明顯的標記或顯示,避免誤操作。

  六、儲罐發生高低液位報警時,應到現場檢查確認,採取措施,嚴禁隨意消除報警。

  第十八條泵

  一、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執行記錄,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執行。

  二、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

  三、新安裝的泵和大修後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管道

  一、新安裝和大修後的管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

  二、加強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除周邊雜草雜物,排除管溝內積水。

  三、穿越道路、防火堤的管道應有套管保護。

  四、管道應按規定進行防腐處理。埋地管道時間5年以上,應在低窪處、潮溼處開挖檢查1次。

  五、管道應有工藝流程圖、管網圖,埋地管道除應有工藝流程圖外,還應有埋地敷設走向圖,圖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設深度應準確無誤,並在埋地敷設的地面設明顯標識。

  六、罐區雨水溝排水閥應設定在防火堤外,並處於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誌。

  第二十條電氣管理

  一、設定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裝置、元器件、線路、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儀等應符合該區域的防爆等級要求;設定在火災危險區域的電氣裝置,應符合防火保護要求;設定在一般用電區域的電氣裝置,應符合長期安全執行要求。

  二、在爆炸危險區內,禁止對裝置、線路進行帶電維護、檢修作業;在非爆炸危險區內,因工作需要,進行帶電檢修時,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三、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罐區,如需通過,應採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鋼管配線。

  四、電纜穿越道路應穿管保護,埋地電纜地面應設定明顯標誌。

  五、架空線路的電杆杆基或線路的中心線與危險區域邊沿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於1.5倍杆高;

  六、在危險區域內使用臨時性電氣裝置***包括移動式電氣裝置***應執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防雷、防靜電

  1、罐區的防雷、防靜電設施、裝置等應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2、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每年進行兩次測試,並做好測試記錄。

  3、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當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裝置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資訊系統的接地等設共用接地裝置時,按最小值考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4、不準使用兩種不同導電效能的材質製成的檢尺、測溫和取樣工具進行作業。使用金屬材質時應與罐體跨接,操作時不得猛拉快提。

  5、在爆炸危險場所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險場所穿脫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6、不準在爆炸危險場所用化纖織物拖擦工具、裝置和地面。

  7、嚴禁用壓縮空氣吹掃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管道和儲罐,嚴禁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對裝置、器具吹掃和清洗。

  8、罐區的上罐扶梯***處應設消除人體靜電接地裝置。

  第二十二條消防管理

  1、罐區應設定專人負責消防管理工作,並指定防火責任人;

  2、罐區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業務培訓、消防演練。

  3、消防設施、裝備、器材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各類滅火器應標識明顯、取用方便,並按期檢驗、充氣、換藥,不合格的滅火器應及時報廢、更新。

  5、罐區應安裝專用火災報警裝置***電話、電鈴、警報器等***,爆炸危險區域的報警裝置應採用防爆型,保證及時、準確報警。

  6、應繪製消防流程及水源分佈圖和消防器材配置圖。

  7、消防供水管道應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保持常開,管道每半年沖洗一次。

  8、定期巡檢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m範圍內無障礙。

  9、消防泵應每天盤車,每週應試運轉一次,系統裝置運轉時間不少於15min。

  10、消防泵閥門應標識明顯,啟閉靈活。

  11、消防水帶應盤卷整齊,存放在乾燥的專用箱內,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12、固定冷卻系統每季應對噴嘴進行一次檢查,清除鏽渣,防止噴嘴堵塞。儲罐冷卻水主管應在下部設定排渣口。

  13、泡沫液應儲存在0~40℃的室內,每年抽檢一次泡沫質量。空氣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14、泡沫產生器應保持附件齊全,濾網清潔,無堵塞、腐蝕現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配送中心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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