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範文

  隨著經濟的發展,用火用電的增多,火災的多發性、危害性也越來越大,消防安全已經引起社會企事業單位的高度重視。本文是小編整理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參閱。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一、為搞好單位用電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電管理由分廠安全科負責,單位內的所有外線電源線路的設計、施工、檢查、驗收、維護均由安全科統一辦理。未經安全科審批的用電專案,必須經安全科重新審查、驗收後,才能投入使用。否則,應無條件拆除。

  三、電源輸電線路一律由專業技術人員直接組織施工,任何部門均不得自行接線接電。室內電氣線路屬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門統一組織施工。擴建專案在1kw以上的必須經安全科同意後,委託有電工證的電工施工。無電工證的人員不準安裝電源線路。

  四、電源線路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視電路有足夠的餘量。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於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採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五、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並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他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專案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六、各部門安裝大容量的電器裝置,必須經安全科批准,擅

  自安裝的予以沒收。凡電源線路容量不允許安裝大容量用電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裝。

  七、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並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八、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斷”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裝置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24小時用電的裝置,必須有專人值班,隨時掌握用電的安全情況。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電部門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點選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定,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異響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執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十一、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安全科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1~2次檢查,各車間部門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十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對於違規違章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全體員工都有檢舉和監督的義務。

  十三、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嚴重的停止供電;違反規定造成人身傷亡和裝置、財產損失的,將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給予罰款、賠償、行政處罰的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2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裝置的採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裝置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裝置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誌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裝置安裝應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並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

  1至2處;

  ⑵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⑶ 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 照明、電熱器等裝置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A級材料隔熱;

  ⑸ 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⑹電氣裝置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 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 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⑶ 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⑷ 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⑸ 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⑹ 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⑺ 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 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強化在裝修裝璜施工中動用明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 動用明火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的操作行為。

  第三條 施工用電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電器具等情況時,需進行用電申請的操作行為。

  第二章 規章制度

  第四條 動用明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單位的用火、動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需確定施工現場責任人、部門現場監管人,填寫《裝修裝璜動火、動焊、用電審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准方可進行動火、用電施工。

  二、用火、動焊、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現場管理部作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三、操作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對焊、割裝置在作業前必須卸壓,開啟全部入孔、閥門。

  五、清除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作業面上無法搬遷的可燃物,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六、施工動焊、動火及施工用電場所必須配備滅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門負責跟蹤檢查,相關施工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七、所用動火動焊及重大安全用電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

  八、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裝容器要清洗乾淨。

  九、焊接工具必須完整良好,電焊機和電源線的絕緣要可靠,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面,並安裝符合要求的熔絲。

  十、與承建本單位各種工程專案的施工隊簽訂的合同時,要一併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五條 動用明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門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過程在位跟蹤檢查、監管,確保按章用火,確保現場安全滅火器材配備充足。

  二、嚴禁在裝修施工現場吸菸。

  三、嚴禁裝修裝璜人員使用煤氣包、電飯煲、電水壺和電熱器具等危險用電用火器具燒飯、燒水。

  四、嚴禁將香蕉水、汽油、酒精、壓縮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施工現場,確因需要必須事先與現場管理部取得聯絡,經允許後方可帶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聞有焦糊味或電焊機有故障等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進行詳細檢查,以防止事態擴大。

  六、施工結束後,由部門現場監管人組織清理現場並通知現場管理部消防組當值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他安全隱患後,方可離場。

  七、現場管理部夜值人員必須對動火部位,在動火過程中和動火結束後,半小時檢查一次,直至次日員工進場。

  八、涉及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區域性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應與施工單位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品作業場所設定明顯標誌,嚴禁吸菸和攜帶火種,違反相應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公司裝修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制度出發。

  十、必須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如發生火勢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時撲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動火動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規定

  一、動火動焊前“七不”:

  1、動火申請沒有批准不動火、不動焊。

  2、周圍的易燃易爆雜物等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氣體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二、動火動焊中“五要”: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施工單位安全監護人。

  2、動火中發現火勢蔓延引起火災時,要及時報警和撲救。

  3、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5、施工現場要配備相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環境要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

  三、動火動焊後“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四、凡動火施工必須按消防要求落實具體時間和部位,動火施工必須動一次籤一次;動火現場必須

  配備滅火器材,由申請動火部門的負責人與現場管理部聯絡落實。

  五、申請動火部門監管人員必須全過程在現場監管,確保按章動火。動火結束後,與現場管理部門值班人員共同檢查,確定無火險隱患後,方可離去。

  第七條 用電申請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電申請需嚴格按照用電管理責任部門要求、公司用電管理規範及裝修須知執行,施工用電現場需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備要求同動火動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專廳用電申請需經樓層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用電裝置管理部門負責人認可,經用電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等部門檢查驗收後才准許接電施工。

  三、專廳專櫃電器用電申請需落實用電裝置安全管理責任人,用電負荷需經用電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執行。申請時需註明專廳現有負荷總量以及申請負荷總量。

  四、營業現場中所有用電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用電申請,並安排專人負責使用和看管,打烊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八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範、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裝置,並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裝置,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

  第九條 凡遇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要設定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持完好。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動火裝置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上述各條規定如有違反將參照《中央商場防火治安實施細則》給予經濟處罰1000—3000元。施工期間如發生火災而由此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禁止一切未按裝修動用明火審批規定的動火施工行為,一經發現給予5000元處罰並追究部門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為公司二級管理制度,由現場管理部負責解釋,並將根據有效性之原則進行適時調整修訂。

  第十四條 此規定於釋出之日起執行,前期頒發的動火用電管理制度廢除,其它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裝修裝璜動用明火審批表

  年 月 日

  用電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用電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