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憲法講憲法主題班會教案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下面是為大家準備的,希望大家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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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動背景: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
二、活動目的:
為掀起學生學習宣傳憲法和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熱潮,探究我國憲法解釋的現狀,審視我國憲法實踐的困境和希望;解析憲法解釋的出路,展望未來中國憲政之路的發展方向。大力弘揚法治精神,進一步在全校範圍內樹立憲法意識和憲法權威。
三、活動準備:
1、每個同學準備說一段對憲法的瞭解;
2、準備一段憲法歷史的短片;
3、出十道關於憲法知識的問題,用於中間環節的小遊戲進行搶答;
四、活動過程:
時 間:12月22日
地 點:六.一教室
主持人:張雅軒 楊晨迪
參與者:本班全體同學
1、由老師致開場白,介紹開展本次主題班會的意義
2、下面請同學們談談對憲法的瞭解
3、老師對同學們的回答做點評,並糾正錯誤的觀點
4、觀看一段介紹憲法歷史的短片
5、討論憲法對現代社會的重要性
6、由老師出十道關於憲法知識的題目,同學們分組搶答
7、最後老師對本次班會的開展進行總結性發言
總結:
本次學習宣傳活動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取得了實效,做到學習人員、學習內容、學習時間、學習效果四落實。活動雖然已經結束,但我們將繼續抓好法制宣傳和教育,營造濃郁的法治氛圍,努力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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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背景】
做好法制宣傳活動,舉行“學習憲法,大力弘揚法治精神”主題班會,積極響應號召。
【活動目的】
1.通過班會,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完善學生的社會責任意識。
2.引起學生的現實關注,激發學生的參與意識,將校內法制教育學習與社會生活實踐:相結合,有助於學生自覺地提高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社會責任感、社會認識能力。
【活動方式】
班幹部主持,師生共同參與,以講解、朗誦、討論、競賽等形式展開。
【活動要求】
注重人人蔘與,講究活動秩序,聯絡實際。
【主持人】
【活動地點】九年四班教室
【活動過程】
一、主持人開場導語,說明對中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意義。
甲:學習法律是社會進步對個人的外在要求。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建設的逐漸完善,人們的生活與法息息相關。學法、守法、用法成為社會的一種風尚,不懂法、不學法的人在現今社會將寸步難行,無法立足,因此,在學生中開展法制教育是社會對人的要求。
乙:法制精神是現代人的一種內在修養。伴隨著社會的進步,人的內在素質的內涵正在逐漸豐富。以前的學好數、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現代人除了具有豐富的文化知識之外,還應該具有人文和法律精神。
甲:尊法守紀是每個社會公民的義務,
乙:尊法守紀是保護每個人個人利益的保障。
合:為此我們開展主題為“學習憲法,大力弘揚法治精神”的主題班會。
二、《憲法》法律知識簡介***學生10人***
主持人:《憲法》共四章: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10名學生帶領同學們學習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三、案例結合,討論法律案例
主持人:同學們,法律離我們並不遙遠,發生在我們身邊的許許多多鮮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訴我們,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學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學們都有十七、八歲了,相信大家都會判斷是非對錯,可是,為什麼又有那麼多的未成年人因為一時的糊塗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沒減,面對這個沉重的問題,我們是不是應該去深思呢?
案例一:據《閩西日報》報道:2005年6月26日中午,某中學生林某因與同年級同學鍾某發生矛盾後鬥毆,當晚8時許鍾某糾集同學挾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內,將林某打倒在地。後來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對其中的王某等人亂刺後逃離現場,王某被刺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11月17日,縣法院以林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二: 2010年12月11日上午7點20分左右,楚雄市紫溪中學高二1班學生小陽與同班同宿舍同學小磊在男生公寓401室因發生口角衝突,小陽用刀捅傷小磊,另一名同班同宿舍的同學小宇在勸架過程中也被小陽捅傷,之後小陽割腕自殺。當學校領導趕到現場將3名學生送往州醫院救治時,小磊和小宇經搶救無效死亡,小陽在醫院包紮後被公安機關控制。
案例三:06年,一名19歲青年利用木馬程式通過極複雜的手段,在三天內從一名網友的網上銀行賬戶分16次盜走存款1.5萬元。上午,黑龍江青年於龍因涉嫌犯有盜竊罪在朝陽法院受審。法庭上,於龍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痛哭流涕。被帶出法庭的一刻,他回過頭向旁聽席上早已淚流滿面的母親喊了一句:“媽,對不起。”於龍實施犯罪時剛滿18歲。據於龍講,他上初中的時候曾在一家電腦公司打工,從事電腦配件工作。被捕前於龍處於無業狀態。
案例四:06年,15歲的小杰是一名網路遊戲的玩家,有一天看到化名“白天使”的玩家,竟然有等級相當高的裝備,讓小杰好生羨慕,小杰和“白天使”聊了起來,發現“白天使”竟就在不遠的網咖,突然心聲歹念,打算帶著一群朋友前去,脅迫“白天使”將裝備交出來…為了網路裝備,不少青少年寧願以***、***、恐嚇手段來得到寶物,類似這樣的案例,已成社會隱憂。
案例五:16歲的少年胡某在合肥市一網咖裡玩“用刀捅人”的暴力遊戲時,由於技術欠佳,每次都被別人“捅”倒。坐在旁邊的一同齡少年忍不住對胡某冷嘲熱諷。在網路上“殺”紅了眼的胡某當即火冒三丈,抽出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向這位少年,致使其當場死亡。而胡某依舊深浸在暴力遊戲中。
案例六: 誰應為未成年人夜不歸宿負責任?曉雪今年17週歲。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課餘時間常與社會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進行小的賭博,觀看色情淫穢電影,甚至夜不歸宿。叔叔得知此情況後告訴了曉雪父母,並勸說他們多管管孩子。可他們卻說曉雪已經懂事,不會出問題的。無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曉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卻反脣相譏:“你侄女願意住在這兒,叫我有什麼辦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請問,曉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為是否違法,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案例七:“才5塊錢就要判刑呀”幾個中學生談及下面這個案例時,幾乎都表現出驚訝,都不理解:區區5元錢怎麼和觸及刑法呢? 某中學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網咖碰面,其中馬某提出“弄點錢”上網,其餘三人表示同意。四人將路過此處的陳某從自行車上拉下,對其一頓拳打腳踢,搶得現金5元后逃離現場。案發後四人相繼落網。法院認為四被告行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4000元。因在緩刑期內,他們為此失去了寶貴的高考機會,但悔之晚矣。
案例八:16歲的男孩小華雖然從小愛玩好動,但學習成績還算不錯。這個年紀的孩子,愛打遊戲機的挺多,小華也不例外。一次,在遊戲機房裡,小華認識了一群“哥們”。他們掏出一種白色粉末,圍坐在那裡吸,一副“飄飄欲仙”的樣子,一下子就引起了小華的好奇。當“哥們”慫恿他嘗一口時,小華毫不猶豫地伸出了手。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後來,為了弄錢***,小華開始學會說謊,學也沒心思上了,甚至騙起低年級同學的錢。
案例九:“我爸是李剛” 。 2010年10月16日晚,一輛黑色轎車在河北大學校區內撞倒兩名女生一死一傷,司機不但沒有停車,反而繼續去校內宿舍樓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學生和保安攔下,該肇事者不但沒有關心傷者,甚至態度冷漠囂張,高喊“有本事你們告去,我爸是李剛!”後經證實瞭解,該男子名為李啟銘,父親李剛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長。此事一出迅速成為網友和媒體熱議的焦點,“我爸是李剛”語句也迅速成為網路最火的流行語。
案例十:“藥家鑫事件”。 21歲大學生藥家鑫,深夜駕著私家車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騎電動自行車的女服務員張萌***化名***,下車後發現張萌在 看自己的車牌號,藥家鑫拿出刀子,對張萌連捅8刀,致其死亡。
小結:由於法制觀念淡薄,法盲現象嚴重,在不知什麼是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觸犯刑律的事也屢有發生;而因缺乏法律意識,在自身受到侵害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時卻不會保護,吃啞巴虧的人也確有不少。所以我們青少年要學法,知法和守法,更要學會用法。
四、討論:青少年犯罪原因***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
沉迷網路,盲目攀比,交友不慎,沾染惡習,情感糾葛,模仿追風,驕縱溺愛,粗暴管教,流浪失控。
國家的有關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成為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一年齡段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時期。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同時刑法還明文規定,因不滿十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五、學習青少年犯罪的十大徵兆,杜絕犯罪。
1.對學習不感興趣,學習成績無緣無故的下滑, 不按時完成老師佈置的作業,考試時進行抄襲,對考試結果不以為然,留級也無所謂;
2.對事物的興趣開始變化,勞動懶散,上課思想不集中,而對武打、言情和低階庸俗甚至黃色的錄影、書刊和光碟甚感興趣;
3.經常遲到、早退、曠課,厭惡學校生活,這種孩子如果與校外的不法分子或無業人員有了聯絡,就會越來越不願意回家;
4.心理方面有變化,如精神恍惚,情緒波動,舉止反常,心神不定,東張西望;
5.對教師和家長的關心幫助表示反感,甚至懷有敵意,惡語頂撞,有時給教育者出難題,看笑話;
6.對遵守紀律、要求進步的學生進行諷刺、挖苦和打擊,同情和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跡或不法行為的人,把反社會的人格或行為當作是“勇敢”的表現;
7.原本養成的生活規律出現變化,如從早起變成睡懶覺, 從注意衛生變為邋里邋遢、不修邊幅甚至骯髒,或一反常態地特別喜歡梳妝打扮;
8.道德品質起了變化,如從誠實變成愛撒謊, 愛說空話、大話、假話,從謙虛變成傲慢,從斯文變成野蠻,喜歡逞能,從文明禮貌變成口吐穢言、動作粗野,或在家長、老師面前循規蹈矩,而背後卻胡作非為;
9.結交不三不四的人,或與校外的流失生和有前科的人結交, 或拉幫結夥聚在一起甩撲克打麻將,或三五成群出入公共場所, 惹是生非,遇事便大打出手,惟恐天下不亂;
10.過分追求物質享受,染上了一些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習慣,如抽菸喝酒等。
六、法律知識搶答
我們以小組為單位進行法律知識竟答,法律知識竟答分抽籤必答和小組搶答兩部分,必答題20分***每組抽5題***;搶答題答對10分,答錯扣10分,最後看哪個小隊得分最多就是優勝小隊。知識競賽題目由法律知識中抽取。
必答題: 共20問***略***;搶答題: 共14問***略***
七、活動總結:
不管一個人的知識多麼豐富,一個人的家庭背景如何好,當他帶上法盲的眼鏡時,就容易走錯路,跨過法律的界線。讓我們擦亮法律的鏡片,讓他們與法同行吧。
共勉:“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佛教中有個故事,說一日佛祖閒坐於花園的井邊向下望去,看到無數生前作惡多端的人正因自己的邪惡而飽受地獄之火的煎熬。此時,一個江洋大盜透過地獄之火看到了慈悲的佛祖,立刻向佛祖高聲呼救。佛祖以他睿智的目光看到此盜生前雖然殺人越貨,無惡不作,但是,有一次走路正要踩到一隻小蜘蛛時,卻突生惻隱之心,移開腳步使其得以存活,成了一生中罕見的善業。佛祖決定用那小蜘蛛的力量來救他脫離苦海。一根蛛絲從井口垂了下去,那大盜發現了,並立刻抓住遊絲向上爬去。不想其他備受煎熬的惡人們看到了也蜂擁上來抓住了遊絲,任憑大盜惡聲大罵,他們仍然拼命地向上爬。大盜怕遊絲不堪重負,毀了自己脫離苦海的惟一希望,便抽刀將身下的遊絲砍斷,結果,本來攀很多人都安然無恙的蜘蛛絲卻突然崩斷,大盜也因拋棄了心中最後的憐憫,而重新跌入萬劫不復的地獄。這個故事至少告訴我們:很小的善,可以拯救很多人的生命;很小的惡可以毀了一個人最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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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內容:學習憲法主題班會
教學目的:
1、培養學生的基本法律意識,幫助學生樹立守法觀念。
2、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讓學生了解並知道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3、通過案例分析與學生的討論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
教學重、難點:
1、培養學生的基本法律意識,幫助學生樹立守法觀念。
2、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讓學生了解並知道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3、通過案例分析與學生的討論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
課時安排:一
教學準備: 收集相關案例素材。
教學過程:
一、匯入
社會在不斷進步,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也在不斷增加。因此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那麼怎樣才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中小學生應認真學習法律知識,依法自律,正確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則十分必要。
二、你對國家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知道多少?
1、說出你所知道的法律法規的名稱。***生根據課前掌握資料自由發言***
2、師總結並出示課件。
國家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3請你舉例說說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學生自由發言***
4、教師小結。
三、案例分析
***一***1、出示課件***案例評析一***
案例評析一
張某、王某、宋某、史某、朱某系五名未成年人,通過在溜冰場溜冰認識,結為兄弟。後結識了在外"混\"的程某,五名被告人便在外租房,在程的"暗示\"下五人開始盜竊,後發展為搶劫。五人同吃同住,有錢同花,作案時一起出動,所得贓款平均分配。案發時,五人正策劃購買槍支,並準備為五人組合起個幫號,而每次作案起主要作用的張某已經事實上成了五人中的"老大\"。在不到半年時間內先後作案十幾起,案值2萬餘元。
2、出示課件***合作探究***
案例中的五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在哪些方面應引起我們的警示?
3、學生討論並發表自己的見解。
4、教師總結並出示課件***須引起重視的環節***
須引起重視的環節:
***1***家庭教育
***2***結交不良青年
***3***租房脫離家庭監管
***4***貪圖享樂
***5***拉幫結派
***6***走上犯罪道路
的人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