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何圈錢
原因多方合力助長圈錢行為
從政策背景上看,早期圈錢行為出現的一個重要動因是為國有企業解困。20世紀90年代,為了解決一批國有企業困境,管理層將它們推向資本市場。雖然這一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於當時國企預算軟約束並沒有得到徹底改進,再加上我國傳統的官本位及地方政府保護主義的影響,國企“圈錢飢渴症”集中爆發,出現了一大批混水摸魚的企業。它們以國有企業改製為藉口,從資本市場上大肆圈錢,從而拉開了企業圈錢的序幕。
從投機心理上講
從投機心理上講,投資者的投機心理讓圈錢者有機可乘。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如果投資者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謹慎投資,保持冷靜,那麼,被企業成功圈錢的機率要低很多。可是,由於我國資本市場不成熟,人們的市場認識也不像西方成熟市場那麼理性,在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結構之下,市場基本以短線操作為主,人們並不十分關心上市公司實際情況***是否值得投資***,而總是試圖在短期內進行投機。可以說,求富心切的二級市場氛圍助長了上市公司圈錢行為。
從法制建設的角度上分析
從法制建設的角度上分析,違法成本低,是圈錢行為氾濫的重要原因。民事方面,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20多家涉嫌用***手段圈錢的上市公司總共才向近300名投資者賠付了約500萬元賠償款,平均每家公司的賠付額僅25萬元。近一半案件均處於受理不開庭或開庭不判決狀態。如受理不開庭的有銀廣夏案,此案涉及原告80多名,訴訟標的1.75億元,但法院在受理後除一例***一個原告***判決外,其他案件均未開庭。還有人數最多的東方電子案,涉及原告六七千人,訴訟標的額約4億~5億元,該案部分已經過證據交換,但始終沒有正式開庭。類似的還有涉及80多位原告,訴訟標的600多萬元的生態農業,同樣處於已立案未開庭階段。至於開庭不判決的,則有濟南輕騎案及鄭百文案。
刑事責任方面
刑事責任方面,我國《刑法》對於經濟犯罪整體懲罰水平較低。在罪名上,一些嚴重的圈錢行為並沒有合適的罪名來懲罰,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司法機關對罪名的認定有著嚴格的要求,必須是符合《刑法》所規定的行為才能認定,不能隨意地定罪和量刑。在這樣的情況下,一些隱性的圈錢行為很容易被放縱。在刑罰上,我國經濟犯罪很少規定死刑,規定無期徒刑的也不多。我國單罪最高有期徒刑只有十五年,數罪併罰也不能超過二十年,很多嚴重經濟犯罪只能輕判,例如此前的周正毅與唐萬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判處的刑期都不超過三年,而實際上他們的圈錢行為給市場所帶來的損失都高達數億,甚至是上百億元。
從公司內部治理層面觀察
從公司內部治理層面觀察,現有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導致公司經營代理問題嚴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圈錢行為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由於我國很多企業是國有企業,加上內部風險控制不嚴,就容易出現公司經理不是以公司真實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而往往傾向於自身利益最大化。在這種環境下,一部分企業決策者出於某種個人目的進行圈錢,或者協助他人圈錢,他們通過圈錢活動掌握大量的經濟、社會資源,對個人今後的發展益處多多。
危害
圈錢危害不只限於市場本身。
圈錢的影響決不侷限於侵害了投資者利益,更重要的是,它的存在使得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喪失發展空間。
圈錢行為會降低市場資源的質量,損害市場根基。眾所周知,優質的上市公司,是一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所在。而不論是何種圈錢行為,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上市公司質量,使其可投資性下降,進而影響整個市場的發展速度。圈錢會助長投機行為,圈錢行為容易給市場帶來泡沫,為投機行為的實施創造一定的生存空間,不利於市場穩定。最重要的是,圈錢行為將影響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抑制他們的投資衝動,最終影響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圈錢行為給資本市場帶來的危害正日益明顯。自2004年以來,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場轟轟烈烈的變革,2006年底,管理層更是提出了做大資本市場,幫助我國實現“大國崛起”的戰略目標。可以預見,未來世界的國家競爭,將不再是比拼船堅炮利,更多的是在資本市場這個競技場中進行博弈。在這個層面上,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就等同於國家的競爭力。換句話說,圈錢行為的危害已經不再侷限於國內影響,更多的將影響到中國未來的生存與發展,是真正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
在基金淨值高企的時候,基金公司也在想方設法圈錢:基金分拆與基金克隆將出籠了。
基金分拆:“忽悠”投資者
所謂基金分拆,是指將一份基金變為兩份,就像上市公司送股一樣。
其實,無論是10送2還是10送10,都不過是一場數字遊戲,因為投資者的資產並沒有任何變化,份數增多的同時,單位金額同比例下降。因此,這只是一群自以為有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忽悠"投資者的道具,投資者不可能因為基金公司進行基金分拆而多賺一分錢。淨值降下來的目的就是為了將有"懼高症"的基金投資者吸引入場,如同商場裡的"買一送一"的促銷行為。
基金克隆:違背基金法
如果分拆是為了促銷,這到沒有什麼,但基金複製則與現有法規嚴重衝突。基金複製,又稱基金克隆,是指基金公司發行一隻與其現有基金完全一樣的新基金,產品設計與老基金一樣,招募說明書與基金合同也不用修改。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明確規定,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該"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上述規定是為了避免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產品同質化,是防止基金公司向投資者圈錢的重要措施。但實際上早已形同虛設,一些老公司的基金產品已有八九隻甚至十多隻之多,"高增"、"積極"、"成長"都佔全了,只要換一個亮麗的名字,就能輕而易舉地"新瓶裝舊酒",搞得投資者沒法區分這些基金到底有何區別。
現在提出基金克隆就更是有恃無恐了,連遮掩都不要了,連基金的名字都懶得取了,直接複製就可以了,並且現在想將其合法化,條文化。
據悉,基金分拆與基金克隆是由某大基金公司在2004年提出的,如今幽魂不散,趁股市轉暖又鑽出來了,可謂只要想得到就能做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