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
合夥財產由什麼構成,明確合夥財產法律性質有什麼意義,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有關合夥財產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合夥財產構成
合夥財產是由合夥人投入的貨幣、實物、財產權利、勞務、智慧財產權等財產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所構成。
明確合夥財產法律性質的意義
1.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決定著會計師事務所合夥關係的穩定和持續經營
如果法律上將合夥財產規定為共同共有,那麼合夥人在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間將無權請求分割財產,有利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持續經營;如果法律上將合夥財產規定按份共有,那麼合夥人則在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期間可隨時請求分割自己所有的份額,將導致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失去經營的物質基礎;如果法律上將合夥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那麼合夥人可以隨時收回或轉讓自己的財產,使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關係經常處於不穩定之中。
2.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決定了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地位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應訴和起訴,取決於其有無獨立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界定為共同共有,那麼就將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財產與合夥人個人的財產明確地區分開來,為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應訴和起訴提供了財產保障;如果將合夥財產界定為合夥人按份共有或個人所有,那麼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將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只能以合夥人個人的名義應訴和起訴。
3.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決定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程度
合夥財產是界定為合夥人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還是合夥人個人所有,直接決定著合夥人個人對合夥財產的處置權利,從而影響到債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鑑於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財產對合夥關係的穩定和債權人的利益都有直接影響,對於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必須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而不能由合夥協議自由約定。
合夥財產的範圍
合夥財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合夥財產包括合夥積極財產和合夥消極財產,前者表現為合夥資產,後者表現為合夥負債。狹義上的合夥財產以合夥資產為限,即僅指合夥存續期間,全體合夥人的出資以及合夥成立後至解散前以合夥名義取得的全部權益,前者簡稱為合夥出資,後者簡稱為合夥經營積累。
對於合夥出資,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出資形式可以資金、實物、技術等;根據《合夥企業法》第16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中,有觀點認為,勞務雖能通過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價值,但因其“行為性”特徵,不能構成合夥財產。而對於合夥財產中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形式,曾經存在過疑慮,有學者提出“準共有”的概念,以解決合夥對使用權而非所有權這一財產形式的所有權問題。準共有即數人共同享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以財產的使用權出資,共有的是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其法律關係與所有權的共有沒有本質區別,除了共有的權利內容有所不同外,適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總之,合夥財產無論是資金、實物等有體物,還是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債權等財產性權利,當其作為概括財產的組成部分時,都可成為合夥財產所有權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