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人要承擔的責任

  申請取保候審,可以通過擔保人的形式申請,但是擔保人承擔了很大的責任,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取保候審保證人要承擔什麼責任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保證人不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首先,如果被保證人有未經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司法機關傳訊時不及時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保證人沒有及時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對保證人處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指出的是,對保證人的***,只能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作出決定。

  即使取保候審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採取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認定保證人違反了保證義務,對保證人予以***。至於***的數額如何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被保證人違法情況的嚴重程度、保證人的責任大小及其經濟狀況來具體確定。其次,如果被保證人有前面所說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擾證人作證,幫助被保證人逃跑的,等等,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

  擔任擔保人需要符合的條件

  根據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即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沒有任何牽扯,即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物件,就難以保證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假如保證人說的話被保證人根本就不聽,保證人臥病在床對被保證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無力監督、督促,或者保證人長期在外經商對被保證人的行為無暇顧及等等,都很難說保證人“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綜合判斷,而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說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並沒有受到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權利,是指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論、遊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如果以上權利未被剝奪,即可認為“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證人未受到任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處罰、未被採取任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具體講,是指保證人未被判處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罰處罰,未被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勞動教養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處罰。這裡法律規定保證人既要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這樣,保證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證義務。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是指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於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絡;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