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產假規定可不可以延長
哺乳假是每個媽媽的休息權利,並且在寶寶未滿一週歲之內都可以用,那哺乳假能否延長呢?產假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哺乳產假規定能否延長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哺乳產假規定能否延長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享受的特殊保護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哺乳假”,另一種是“授乳期”。
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後有困難的,在工作許可的情況下,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後,可以申請六個半月的假期,即我們通常所稱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待遇應當按照產假工資的80%發放。
而“授乳期”則是指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因此,嬰兒一週歲以內的這段期間我們往往稱之為“授乳期”或“哺乳期”。
對於“授乳期”的延長問題,90年頒佈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和93年釋出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中規定還是比較明確的:“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其中“體弱兒”是指指滿一週歲的嬰兒患有佝僂病除臨床體格症狀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攝片證實 ,貧血hb小於等於9克 、營養不良、嚴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臟病、腦發育不全、兔脣、裂顎等 以及一年內住院三次的。由此可見,只要有相關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授乳期”完全是可以延長的,期限最長可以達到嬰兒一週歲半。
特殊情況的哺乳期延長規定:
‘體弱兒’指滿一週歲的嬰兒患有佝僂病***除臨床體格症狀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攝片證實***,貧血營養不良、嚴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臟病?腦發育不全?兔脣?裂顎等***以及一年內住院3次的”。哺乳期結束後,能否延長呢?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規定,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15條規定,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哺乳產假申請書範文
哺乳假是媽媽們的權利,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寶寶出生後的第一年內,媽媽在工作日內也能擁有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的權利,近年來有人申請2小時哺乳假的提議,該提議尚未獲得批准,但媽媽們還是能獲得相應哺乳假。
哺乳假申請書的寫法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固定,一般把事實情況寫清楚就可以了,開頭的稱呼是寫公司的領導,然後寫具體的世家,最後要落款。
尊敬的公司領導及主管:
我是公司的××部門××職位的××,已於2015年×月×日生育寶寶,並從×月×日至×月×日已休產假×個月。鑑於本人家居住地離公司較遠,且寶寶尚小,中途回家哺乳不便,同時生育後身體恢復狀況不佳,醫生建議我繼續休假一段時間。為了不耽誤公司的各項工作的開展,現申請休哺乳假×個月***×月×日—×月×日***。懇請領導批准!
申請人:xxx
2017年×月×日
生育二胎有無哺乳產假
生二胎有哺乳假,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為3個月。哺乳假是指作為不滿一週歲嬰兒的母親,所擁有的給孩子哺乳的時間。它是每個媽媽都應該享有的權利。二胎寶寶出生後的三個月內,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時間內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而且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另外,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週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