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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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斷
由於對商標的顯著特徵的審查實行的是否定審查方式,而且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涉及範圍非常廣,法律無法回答那些商標具有顯著性的問題,所以只能列舉一些不具有顯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商標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性:
***1***以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標誌、圖形作商標;
***2***以與本商品有關聯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
***3***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
***4***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的***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例外***;
***5***商標的文字、圖形過於繁雜或使用繁多稱謂的圖形;
***6***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以普通字型寫的兩個以下的數字或字母***如一條直線,一條曲線,一個規範的三角形、或圓等***所構成商標全部或主體部分的等;
***7***使用國家或行業頒佈的統一專用符號作為商標,也被認為是不具備顯著性的。
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是絕對的,商標設計雖然要注意顯著性問題,單一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徵,在很大程度下取決與使用的情況。
馳名商標企業名稱禁用嗎
馳名商標本身蘊含著無限的商業價值,事實上存在有些企業有意或者無意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使用。《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保護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1999年9月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大會通過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建議和註釋》,第5條第二項規定:“馳名商標註冊人應有權請求主觀機關裁決,禁止使用與馳名商標發生衝突的標誌。允許提出此種請求的期限,應自馳名商標註冊知道該發生衝突的企業標誌的使用之日起5年”。該《註釋》第1條***iv***款規定:“企業標誌指用來識別自然人、法人、組織或者協會的企業的任何標誌”。任何標誌包括以文字為表現形式的企業名稱,因此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保護規定》關於馳名商標企業名稱禁用權的規定,符合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馳名商標的企業名稱禁用權存在的問題
這項權利的行使在程式上卻存在一定的障礙。
***一***行政救濟途徑缺乏程式上的支援依照《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包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權利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法律保護的一種手段,主管機關所做出的認定的效力僅僅相對於本案,對於任何第三事件均不發生法律效力***前面已經有所論述***。而《保護規定》第13 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當遇到馳名商標所有人要求撤銷他人企業名稱登記時,工商局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對馳名商標保護必須以認定為前提,而工商局無權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在商標馳名被認定之前就無法撤銷他人的企業名稱;另一方面,法律也沒有規定向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移送案件的程式。使得馳名商標的企業名稱禁用權在行政救濟這條路上存在一定的難度。
***二***該權利一旦被侵犯,也應當得到司法救濟《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該條只規定了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筆者認為,商標所有人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不經行政程式直接尋求司法救濟。商標權屬於私權的範疇,任何私權遭到侵害均能得到司法上的救濟,《實施條例》也沒有否定司法救濟的途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02年12月制定了《關於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註冊、使用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造成消費者誤認為不同經營者之間具有關聯關係,或者對馳名商標造成《商標法》第10條第***8***項所述不良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停止使用該企業名稱。這就意味著當不正當競爭行為人註冊企業名稱的行為無效時,其應當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注銷或變更已註冊的企業名稱,同時也意味著人民法院可以不經行政程式直接對商標與企業名稱衝突糾紛進行裁決,向商標所有人***包括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司法救濟⒀。該規定的實施從側面證明了司法救濟途徑的可行性。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主管機關應當出臺相應的補充規定,在他人使用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啟動馳名商標認定程式,或者權利人可以不通過行政程式,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對商標是否馳名做出認定,判定企業名稱登記無效。結論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履行入世承諾,加快規範行政行為的改革,修改規章制度步伐,進一步與國際規則與慣例接軌。智慧財產權的入世,實際上是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入世。我國的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中尚有可完善之處,筆者建議出臺相應的規定,禁止在宣傳中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馳名商標的字樣,取消對馳名商標的地域限制,完善企業名稱禁用權的法律救濟程式,將有利於馳名商標法律保護體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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