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廣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用人單位的聘用廣告內容很漂亮,但是很實際情況還是有一些出入,當招聘廣告的內容未列入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並沒有履行招聘廣告中相關內容的義務,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招聘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招聘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招聘廣告的性質是要約邀請,而通常情形下,要約邀請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在性質上只能屬於要約邀請,理由在於:首先,要約要求其物件必須是特定的物件,而招聘廣告的物件並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潛在的不特定的物件。其次,招聘廣告沒有具備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

  我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7項條款,企業的招聘廣告一般並不包含上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最後,招聘廣告是企業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將招聘勞動者的資訊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釋出的行為。

  因此,招聘廣告本質上與招標公告有非常相似之處,而我國1999年頒佈的《合同法》第15條對招標廣告的性質作了明確的界定。依照該法第15條的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招聘廣告應當屬於要約邀請。

  通過上述分析們可以看出企業釋出的招聘廣告應當屬於要約邀請,而非要約。相比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言,要約邀請發出後對發出人並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發出人沒有履行要約邀請內容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對於招聘廣告中的內容並不承擔必須履行的義務。

  招聘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因此要約與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必經程式,勞動合同也不例外。現實中,用人單位通過報刊、雜誌、新聞媒介等方式釋出招聘廣告,許多求職者則通過這些廣告應聘,對於招聘廣告的法律性質需要有清醒的認識。

  要約與要約邀請存在巨大的差別之處

  ***1***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程式;要約邀請則不是

  ***2***要約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除非法律有規定;而要約邀請則不受此限制

  ***3***要約的內容應當包含擬定立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包含

  ***4***要約的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所發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招聘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例外的情況

  1、招聘廣告的內容如果明確,從形式上符合要約的要求,並且勞動者對於要約邀請的內容產生了合理的信賴,也可能被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

  2、在勞動合同的協商訂立階段,雙方當事人都應該遵守誠信原則,如果用人單位違背誠信原則進行虛假的陳述則有可能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誠信原則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如果善意的勞動者對於招聘廣告中的內容產生了合理的信賴並因此遞交簡歷、求職申請,甚至自費“長途奔襲”參與面試等支出一定的費用,若用人單位的過失甚至惡意的行為導致應聘者損失,招聘的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