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含義

  代理記賬是指社會中介機構即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個人代理記賬者進行的記賬、算賬、報賬、代辦納稅等業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諮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

  代理記賬的物件是不具備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

  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託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範委託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存在的問題

  1.對於《會計法》代理記賬的宣傳力度不夠,造成目前許多小型經濟組織、特別是廣大的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認識不足,理解不夠。

  2.對於“代理記賬”的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於應當委託代理記賬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託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干擾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3.在代理記賬法律關係中,受託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應該說一直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實踐中爭議很大。

  4.代理記賬機構潛力未充分發揮。目前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範圍不寬。真正能提供受託單位會計核算、稅收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工商稅務註冊年檢、財稅諮詢等全方位會計服務的機構很少。

  5.代理記賬機構設立不規範。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但實際執行中,相當部分的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此規定。

  6.代理記賬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實際執行中很多代理記賬業務操作不規範、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現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虛設。

  7.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質量不樂觀。會計核算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規範之處,一些會計核算未能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對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計提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的現象也較普遍,代理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只有基本會計報表,均未按制度規定的要求提供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等。

  8.是代理記賬業務收費標準混亂。在收費標準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懸殊較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低價進行惡意競爭,還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自身的經營收入核算不規範,隱匿收入現象也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