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飲食公司破產

  在玉林市,有一家飲食公司破產了,這下應該怎麼辦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按照什麼順序進行清償?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中明確規定了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分為三個順序,第一順序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等補償金的清償;第二順序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以及第三順序是普通破產債權

  一、請求權的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

  3、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按順序清償的規則

  《企業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於,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於順序在後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

  1、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2、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3、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4、按比例分配後,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

  三、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破產條件的具體內容

  破產的條件***民訴法第119條、破產法第7條、破產法意見第8條***

  ***1***企業法人嚴重虧損;

  ***2***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如果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是被申請破產的法人的債權人,他只需證明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可,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清償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要求清償、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數額以及有無財產擔保***證明有無優先受償權***的有關證據。

  3.管轄

  企業法人的破產有企業法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4.破產的程式

  ***1***申請的提出

  ***2***法院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法院受理申請後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及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出公告。

  ***4***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公告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視為放棄債權。

  ***5***對債務的人的財產進行清算。

  ***6***債務清償。

  公司破產清算有什麼法律責任

  公司破產清算有什麼法律責任?公司破產清算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清算責任、債務清償責任、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逾期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瑕疵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私分公司資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清算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二***債務清償責任

  在公司被強行登出、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並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登出後,其財產當然應分配於公司的股東,而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財產也的確被股東所分配或佔有。本來通過正常的清算程式,在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股東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剩餘財產的,而由於未進行清算,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

  根據公司無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將公司無法清算時的清算責任區分為: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和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解散後,如有證據表明公司資產與清算義務主體的個人財產出現混同,則公司以其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損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在此情形中,清算義務主體對公司債務不得再以有限責任原則作為抗辯,而應基於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瑕疵而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四***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

  進行公司清算,必然要以公司賬冊資料完備為前提。而公司清算義務主體負有確保公司賬冊資料完整、齊全以備清算的義務。如果由於公司財務資料的缺失而導致清算無法進行,必將導致公司債權人以清算後的公司資產實現其債權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因此清算義務主體須對此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逾期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清算義務主體逾期未履行清算義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清算義務主體履行清算義務,排除進人清算程式的障礙。然而,一旦在清算過程中發現清算義務主體逾期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貶值,並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那麼損害後果就已經超出通過追究清算組織責任或者清算實施責任所及的救濟範圍。此時,應賦予公司債權人請求清算義務主體賠償因逾期清算而造成的損失的權利。

  公司法第189條關於“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可以作為此種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六***瑕疵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清算過程中,清算行為出現瑕疵而造成債權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清算義務主體也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清算瑕疵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清算義務主體怠於履行維護公司債權和保護公司資產的義務,導致公司債權能實現而無法實現,或者導致公司資產毀損、貶值、流失的,則清算義務主體應當在財產損失的範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清算義務主體怠於履行債權申報通知的義務,導致公司債權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參與清算分配,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因資產分配完畢而無法受償時,清算義務主體同樣應當向未能參與分配的公司債權人承擔損害債權的賠償責任。

  ***七***私分公司資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清算義務主體在清算結束前,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分配順序,將公司資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以及繳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公司債務之前,擅自直接或變相進行分配或侵佔,造成債權人未能就公司資產實現債權的,須向公司債權人在債權不能實現的範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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