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

  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品種少,規模不大,效益也不明顯,所以發展中間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當務之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從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有兩種。一種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通短期商業資金,具有放貸期限短,流動性高的特點。此種經營模式對銀行來說比較安全可靠。另一種是德國式,其業務是綜合式。商業銀行不僅融通短期商業資金,而且還融通長期固定資本,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為了適應我國分業經營的現時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新《商業銀行法》對原來商業銀行法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商業銀行業的特殊性

  商業銀行IT 解決方案具有“業務複雜、系統繁多、介面廣泛”的特點,要求IT 解決方案提供商在對客戶需求的理解程度、對系統架構的設計水平、對開發技術及各項標準的掌握程度等多方面有較高的技術能力。國內具備一定規模的IT 解決方案提供商經過多年的發展,在這些方面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優勢和市場基礎。對於市場潛在進入者,將受到行業經驗和知識、產品和技術水平、客戶忠誠度等多方面的限制,所面臨的行業進入門檻較高。

  首先,現代商業銀行業務複雜,種類繁多,新業務層出不窮。商業銀行IT解決方案提供商除必須擁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外,還需要對客戶的業務流程、會計核算、管理體制等有較深入的瞭解。這些知識和經驗是在為客戶長期服務中不斷總結和積累形成的,是有效開發、運維IT 應用系統的關鍵。

  其次,為了滿足客戶在業務、渠道、管理等多方面的需求,銀行一般在核心業務系統的基礎上,配套開發幾十套的業務輔助、管理與分析系統。實現核心業務系統與其他系統的緊密整合、協同工作,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務,保證各類系統7x24 小時不間斷執行。

  再次,新產品的前期研發投入大、週期長,尤其是銀行的核心業務系統,在效能、穩定、安全性等方面所面臨的風險大,研發週期需要兩年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投入較多,這些都對IT 解決方案提供商的實力、經驗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最後,國外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雖然在國際市場上佔有率很高,但對於國內銀行只能提供傳統的客戶資訊、存貸款、總賬等模組,對具有中國特色的支付結算、財稅庫行等外圍業務尚屬空白,亦不能很好地提供貼切我國銀行的特色需求,且服務成本較高,響應速度不夠敏捷,極大地制約了國外核心業務系統在我國的應用。

  2、銀行IT 系統更換成本高

  商業銀行應用系統特別是核心業務系統的特點決定了銀行對軟體產品和服務具有一定的依賴性,且通常轉換應用系統需要一定時間的學習和適應,需要對硬體部署、管理流程、規章制度、崗位設定等做出一系列的調整。另外,由於IT 的複雜性,更換某一應用系統可能需要對相關的多個系統進行介面和功能調整,並進行大量嚴格的測試,這都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

  銀行的IT 投資規模越大,服務週期越長,忠誠度就越高,更願意與規模較大、熟悉自身情況的專業軟體公司保持長期的合作關係,這給新入和潛在的競爭者形成了較大的障礙。

  3、技術壁壘高

  銀行業作為金融業的核心,其資訊保安和系統服務關係公民、法人和組織的權益或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關係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國家對於金融產品和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要求較高。因此,銀行業對軟體產品,特別是最核心的核心業務系統在安全性和穩定性方面的要求更高,提高了行業進入門檻。行業內發展時間長、技術領先、客戶基礎好的軟體開發企業具有先發優勢,且經過多年的成長與積累可保證對研發和客戶服務的持續投入,以及對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

  4、人才瓶頸

  商業銀行IT 應用系統專業性強,這就對銀行IT 解決方案提供商的研發、實施和維護隊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軟體開發人員不僅要精通軟體開發技術,還要對銀行業務流程非常熟悉。目前,國內該類複合型人才較為缺乏,導致新進入的企業面臨人才瓶頸的制約。

  5、運維成本高

  由於市場環境和客戶需求的不斷變化,銀行IT 應用系統必須做到因時而變,不斷地進行功能、流程等方面的升級和維護。一般來說,IT 解決方案提供商通過長期的技術服務和市場推廣形成規模化的、穩定成熟的客戶群,在遇到新需求、新系統需要開發時,可先選擇現有客戶進行研發,然後在其他客戶進行快速推廣,在降低客戶的總體運維成本的同時,系統的質量和可靠性也能得到充分的保證。而新的行業進入者很難在短期內開拓出穩定的市場,必須針對特定需求對少量客戶投入大量資源,因此IT 系統的運維成本將更高。

  商業銀行的經營接管

  ***1***接管的條件與法律後果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2***接管的實施與終止

  接管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組織實施。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接管終止的情形: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併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商業銀行的法律性質

  1.商業銀行的成立實行特許制

  商業銀行由國家特許成立,發放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特許審批過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審查。形式審查要弄清各種申請檔案、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實質審查要弄清申請人是否符合各項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條件。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將填寫的正式申請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檔案、資料,報中國銀監會特許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值得一提的是,特許批准的權力完全屬於國家,符合成立商業銀行的各項條件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能取得經營許可證。

  2.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

  商業銀行具有企業性質,擁有法人地位。企業是經濟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法人也是組織,但其範圍不僅包括企業而且包括非企業組織和團體。企業法人可以作為複合詞對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種分類。我國1986年的《民法通則》有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的分類。企業法人是從事生產、經營,以創造社會財富,擴大社會積累為目的,實行經濟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將企業法人分為兩大類三種形式。第一類是有限責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東共同投資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第二類是股份有限公司,這類公司的股份公開發行並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和機構設定都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的法律性質是特許成立的企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