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消費信貸擔保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個人消費信貸是金融創新的產物,是商業銀行近年陸續開辦的用於自然人***非法人或組織***個人消費目的***非經營目的***的貸款。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是國有商業銀行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適應金融體制改革、適應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的一系列全方位變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打破了傳統的個人與銀行單向融資的侷限性,開創了個人與銀行相互融資的全新的債權債務關係。特別是個人短期信用貸款的開辦,標誌著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經營觀念,開拓業務新領域,對傳統業務模式的突破;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順應了國民日益增長的金融產品多元化需要,優化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增加了商業銀行的創利渠道,也有利於啟動市場、擴大內需,增加消費品生產,形成生產-消費-生產的良性迴圈,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個人消費信貸的開辦,對引導個人有計劃消費、改善生活質量、提高生活品質也有著積極意義。但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機制、個人經濟行為尚不規範,加之個人消費信貸開辦的時間不長,尚沒有多少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鑑,所以,此項業務有著許多新的課題尚待研究。
擔保的定義介紹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並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1]
[assure;guarantee;vouch for] ***對某事***負責;保證,保證做到或保證不出問題。它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但只有書面擔保才具有真正意義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為保障債權實現而採取的保證、抵押等行為。如甲向銀行借款,乙為甲提供擔保,保證在規定期內甲履行還款義務,一旦甲不履行義務時,乙予以履行。我國在1995年頒行擔保法,規定了有關事項。刑事訴訟法上的擔保則是為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等提供一定的保證。
在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一種是對一個人的人品上的擔保,這種擔保絕大多數是口頭性質的,它的意義只是表明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一種信任和讚賞,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有的只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一種監督,但這種擔保對雙方的行為還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示例:我用名譽擔保這人絕對可靠。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擔保是移民擔保,都採用這一政策。移民擔保多數具有上述兩種擔保的性質。
擔保的性質介紹
1、平等性
擔保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擔保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
2、自願性***選擇性***
我國合同法設立了擔保制度,但並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擔保。
3、從屬性***附屬性***
擔保之債是從債,被擔保之債是主債,主債無效或消滅,從債也隨之無效或消滅。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擔保的最根本的特徵。
5、補充性
5.1擔保權利人行使擔保權利以主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債務未得到履行為前提。
5.2保證人對擔保權利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擔保的方式介紹
1.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以上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2.2五種擔保形式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區別:
2.2.1保證產生的權利為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2定金產生的權利也是債權,同樣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2.2.3抵押、留置、質押取得的是擔保物權,對擔保物及其變現所得的價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