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註冊所需時間

  分公司註冊一般需要多長的時間呢?分公司如何做註冊?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註冊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辦理分公司企業名稱核准。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及企業名稱核准申請書,到分公司註冊登記所在區的工商局申請辦理。***需5個工作日***

  ***2***辦理前置審批專案。分公司經營範圍中有特殊產品或服務的,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例如,分公司經營範圍中有食品業務的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運輸業務的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一般來說,分公司經營範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3***提交分公司註冊登記申請材料,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總公司的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營業執照出來後,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的印章。

  ***5***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6***辦理稅務登記證。無論獨立核算分公司還是非獨立核算分公司都需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上述步驟辦理完畢後,分公司註冊基本完成。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還需辦理下列手續:

  ***1***開設分公司銀行帳戶。

  ***2***申請發票。

  分公司註冊資料有哪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註冊外地分公司流程與條件

  ***一***名稱核定:

  1、開辦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2、公司的法人資格證明:經工商行政管理局加蓋公章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執照》影印件***用工商局的營業執照專用影印紙影印***;

  3 分公司負責人照片兩張、非當地戶籍的需暫住證、計生證,有些地方還需要務工證;

  4、***;

  5 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影印件;

  6、主要經營範圍;

  ***二***工商登記公司註冊:

  1 申請報告:公司董事長或分公司負責人簽署的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4、 公司章程及設立分公司的檔案、董事會決議***全體董事簽名***或股東會決議;

  5、 分公司負責人照片***四張***、身份證原件及戶籍證明、個人簡歷***一份***、暫住證、待業證原件;

  6、僱工名單***18--24歲男性兵役狀況證明、30歲以下學歷證明等***;

  7、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有的工商局要現場踏勘***;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期限必須一年以上***附產權證影印件***; 註冊地址請參照:公司註冊地址相關規定.

  8、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9、其他***如健康證、務工證等***;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專案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11、 登記機關所發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以上如果是在上海註冊公司,可以找上海歲歲.

  ***三***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辦理企業法人程式碼證書。

  ***四***憑《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程式碼證書》開設銀行帳戶。

  ***五***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申領發票。

  憑開辦公司***總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影印件***國稅、地稅***、分公司《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程式碼證書》、銀行開戶證明、財務人員相關資質證明等。

  ***六***統計證。

  ***七***社保賬戶等。

  總公司對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分析

  分公司,即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目前,我國尚無關於其統一、系統的立法。按照我國現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法人分支機構不是民事主體,不能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然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規定以及其司法解釋對“其他組織”的界定,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屬於民事訴訟主體。這就使得法人分支機構的民事主體資格與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出現了相分離的情形。因此,當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產生糾紛被訴至法院時,總公司是否應當對分公司承擔責任?承擔何種形式的責任?這不僅關係著總公司的利益,也與債權人的利益緊密相連。然而審判實踐中存在往往存在著截然不同的做法,這就使得本文的探討非常具有現實意義。本文以案例入手對審判實務中總公司對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四種觀點進行了理論分析,同時提出了總公司對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不應一概而論的建議,本文主張分型別處理的觀點。筆者認為可以劃分為三大類進行:第一,在原告僅對分公司起訴時,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法院僅僅需要對分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進行審查,當事人自己承擔訴訟風險;第二,在原告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時,此時總公司應當對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第三,分支機構已經不存在,或關閉、或撤銷的情形,這時應該以總公司為被告進行起訴,原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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