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和註冊商標有什麼不同
企業名稱與自然人名稱相對,企業名稱是作為法人的公司或企業的名稱,該名稱屬於一種法人人身權,不能轉讓,隨法人存在而存在,隨法人消亡而消亡。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 品牌或服務和其他 經營者的商品或 服務的標記。我國 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那麼,下面小編給大家講解一下,希望大家喜歡閱讀。
企業名稱與註冊商標在法律保護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二者都是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區別標誌,都是通過法律賦予專用權的辦法達到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維護企業信譽、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而且在有些情況下,二者合二為一,如著名的“聯想”、“海爾”,既是商標,又是企業名稱的核心——字號。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將商標與企業名稱予以混淆,二者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登記註冊的依據不同。註冊商標是依照商標法規定進行註冊,而企業名稱則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國,對商標實行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原則,其做法是除按規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以外,一般商品的商標採取自願註冊原則,即註冊的享有專用權,未註冊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專用權;而對企業名稱,未經核准登記的名稱不準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稱權。
第三,權利特徵和內容不同。商標權是工業產權,只具有財產權的特徵,不帶有人身性,而企業名稱權是一種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特徵的權利。所以,企業名稱權一般不允許單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文章延伸:
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並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因此,企業名稱為商業登記法所規範的主要事項之一。當事人應依法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由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給予***。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可以轉讓,轉讓註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在轉讓商標權時,應當按照《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的要求,委託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依照該評估價值處理債務抵償事宜,而且,要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