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如何保護馳名商標

  現在在中國,我們是怎麼做到保護馳名商標的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我國是如何保護馳名商標的

  2001年和2002年起施行的修改後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使得馳名商標不僅享有因法律法規的修改而增強的保護,而且享有比普通商標更多的保護。這次修改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由部門規章的層次提升到國家法律和法規的層次,極大地加強了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安青虎解釋說,這一規定是中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核心條款或基本原則,從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點:第一,將馳名商標分為兩類,即“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第二,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定為兩種,一是“不予註冊”,二是“禁止使用”。第三,受到以上兩種形式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前提:一是該馳名商標被他人以複製、摹仿或者翻譯的方式申請註冊商標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第四,以上這兩種形式的保護,對於“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適用;對於“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也適用。第五,中國對商標的保護基於註冊原則,因而不註冊便未獲得專用權,亦即未獲得國家法律對其所使用的商標權屬的確認,不受法律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所註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也受到法律保護。由此可見,馳名商標受到的法律保護遠比普通商標要強。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這一規定主要就商標權利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進行了明確。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有關利害關係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為限。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註冊是出於惡意的,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這裡對於馳名商標沒有區分是否已在中國註冊,對於可以請求的時間也未規定最終限制。這使已在中國註冊和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在這一程式中都享有無期限的主張權,儘管這一主張權是有條件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對《商標法》

  第十三條“不予註冊”的程式作了細化,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對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註冊”體現為駁回該註冊申請,駁回可以在三個層次的程式中作出,即: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異議程式;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複審程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程式。

  這三個程式環環相扣,後者必須以前者為前提,沒有前者便無由提出後者,不能越過中間程式直接向下一程式提出,而下一程式有權改變上一程式的決定,並最終由商標局實施“不予註冊”。另外,這三個程式在時間上也是環環相扣,在每一個程式中對主張權利的時限都有明確的規定,超出時限,便失去了這種權利,而且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也一樣。

  具體地講,第一,有關當事人發現他人申請註冊並獲得初審公告的商標構成對自己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翻譯,可以在商標局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要求“不予註冊”,同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由商標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第三,如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禁止使用”的程式作了重要補充。規定“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請求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燬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燬。”

  商標可以保護企業名稱嗎

  某些企業取得名字很好,想通過商標來進行保護,但提交了漢字稿件,往往通不過商標局的稽核。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把這要註冊的漢字設計成繁體字、並使用不常見的字型,比如:繁體胖娃、繁體少兒這樣的不常見字型。最好再把漢字作出一定排列,比如排成對頭、夾角、連體等等形式。這樣的稿件在提交商標局的時候,往往會被認為是圖形,而非漢字,很容易通過稽核。

  而當其他企業使用與你註冊商標相同的文字的時候,你就可以大膽主張侵權。因為,工商局認定侵權的時候,主要看侵權方的經營行為,是否與你相近,使用的文字的含義是否與你註冊的含義相近,只要相近就會被認定為侵權。所以,把名稱用繁體不常見字型註冊成商標,是可以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的。

  但這裡我要提醒一點,國家工商局和地方工商局對商標進行全國性保護,對於企業“商號”,在同一城市的同一行業給與保護,不同行業不予保護。所以,即便是把企業商號名稱註冊成了商標,也不能封殺其他行業的企業使用同樣的名稱作為商號。

  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是什麼,如何保護?

  一、保護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

  《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定了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二、如何保護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對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不適用這個規定;至於那些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已在中國註冊的商標的,則明顯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也不是這裡要解決的問題。從具體行為看,對 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表現為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複製是指以印刷、影印等方式將馳名商標製作為商 標,摹仿是指照馳名商標的樣子製作,翻譯是指將文字商標從一種文字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 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管機關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在我國已有多起對未註冊商標予以保護的範例,如商標局曾應義大利費列羅有限公司***簡稱費列羅公司***的申請,撤銷了張家港市乳品一廠搶先註冊在相同商品 ***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圖”商標。費列羅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產廠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圖”商標在世界上***包括中國***有較高知名度。 1986年,該商標在中國註冊,其產品開始進入中國市場,並在其產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樣及圖形,但沒有註冊。張家港市乳品一廠於1992年將“金莎及 圖”商標在第30類“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搶先註冊。商標局認為,費列羅公司的商標是馳名商標,該商標被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和使用,易引起消 費者混淆與誤認,依據《巴黎公約》,張家港市乳品一廠的“金莎及圖”商標不予核准註冊。類似的保護未註冊馳名商標的案例還有“氟利昂”、“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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