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熱點問題詳解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車輛購置稅的熱點問題,歡迎大家閱讀!
1. 哪些車輛可以免、減車輛購置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九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免稅、減稅,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佇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四***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二、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二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徵稅、免稅、減稅範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對下列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一、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於指揮、檢查、排程、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三、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的型號和配置數量、流向,每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達。車輛註冊登記地車輛購置稅徵收部門據此辦理免徵車輛購置稅手續。”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用三輪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指標為: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7.4kw,載重量不大於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三個車輪的農用三輪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2〕51號***規定:“一、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規定:“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二、對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釋出《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
七、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4年“母親健康快車”專案流動醫療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4〕113號 *** 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親健康快車”專案專用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6〕176號***的規定,對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2014年申請的325輛用於“母親健康快車”專案的流動醫療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5年6月30日。 ”需要注意的是江蘇省不在執行省份。
2. 自2014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過程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機動車電子資訊採集和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6號***規定:“一、車輛價格資訊採集、上傳和最低計稅價格的確定
……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改裝***或進口的機動車,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後應匯出發票資訊,通過“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車輛票據關聯子系統”將發票資訊與所售機動車的合格證電子資訊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資訊***以下簡稱合格證電子資訊***進行關聯。
已關聯發票資訊的合格證電子資訊,將通過“合格證資訊管理系統”自動上傳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實時採集每臺應稅車輛價格***增值稅含稅價格***資訊。機動車生產企業未關聯發票資訊的合格證電子資訊,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不能上傳至稅務總局。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稅務總局根據應稅車輛價格***增值稅含稅價格***資訊,按照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的規定,實時核定每臺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並下發各地執行。
***四***稅務總局將於2013年11月核發2013年度最後一期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2014年1月1日前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出廠的應稅車輛,在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執行本期最低計稅價格,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3.什麼是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
答:一、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規定:“第十一條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型別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4.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如何確定,什麼情況下用最低計稅價格?什麼情況下用有效價格證明?什麼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計稅價格?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型別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稅。”
二、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規定:“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四、辦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分別如下:……***二***車輛價格證明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銷售者開具給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所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
九、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明顯偏低的,核定計稅價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計稅價格=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進貨合同或者發票註明的價格***×***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綜上,***1***對於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使用最低計稅價格計稅。***直接使用最低計稅價格***
***2***若是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計稅價格高於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那麼,***一***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二***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計稅。使用該價格的憑證為: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不使用最低計稅價格***
***3***對於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參照使用最低計稅價格***
***4***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無最低計稅價格參照,只有在有效價格證明明顯偏低的情況下,主管局才進行核定,否則使用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計稅***
***5***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第九條要求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使用有效價格證明,不使用最低計稅價格***
***6***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按原計稅價格計算後計稅***
5.如何理解“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這句話?
答: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
該條中所稱:“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即為正當理由。
6. 購買的二手車輛,需要重新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嗎?
答:需要分情況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八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第十五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於免稅範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另外,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完稅證明。”
7. 車輛購置稅的繳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二、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五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於免稅範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三、辦法第五條所稱購買之日,是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進口之日,是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8.逾期繳納車輛購置稅時,是否需要繳納滯納金,如何計算?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23號***規定:“三、關於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稅款徵收及滯納金問題……***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時,滯納稅款之日分別按以下情況確定:1. 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明註明的時間超過***含***3年的或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3年追溯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9.拒絕繳納車輛購置稅會有何後果?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註冊的情況。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二十二、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納稅人繳清稅款後,主管稅務機關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解除暫扣車輛牌照。”
三、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源管理。發現納稅人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徵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10.以電話、手機簡訊方式通知的“車輛購置稅退稅”一事是否真實?按照檔案規定,哪些情況下,可以退車輛購置稅?
答: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某些懷有不良企圖的人冒充國家稅務部門工作人員,通過電話、手機簡訊的方式告知購車後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所謂的“退稅”資訊,有納稅人信以為真,造成損失。媒體、稅務和公安部門都曾以各種方式予以揭露,所謂“退稅”純屬騙局。
關於車輛購置稅退稅,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的政策規定: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十五條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徵稅的;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因此,只有以上檔案規定的情況,且申請必須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才能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