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工會的流程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是什麼,成立工會需要具備什麼條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一、向上一級工會以書面形式提出建立工會組織及工會籌備組成員的請示報告在報告中,應說明以下內容:

  1、本單位的基本情況成立日期、性質、職工人數、地址、註冊資本、流動資本、生產經營專案、黨政領導人的配備、及其主管單位等情況。

  2、群眾對於組建工會的意願,要召開本單位職工參加的討論組建工會的座談會,廣泛徵求意見。

  3、組建工會應徵求黨政領導對本單位組建工會的意見。黨政領導應依法給予支援。

  4、由3-5人組成工會籌備組,具體負責籌備期間的工作,在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前暫時代行工會委員會職責。

  籌備組成員原來不是會員的,要先向上級工會申請入會,辦理入會手續。

  二、發展工會會員,建立工會小組1、在發展工會會員時,要注意廣泛宣傳工會組織的性質、作用、任務以及會員的權利、義務,使新會員對工會組織有個初步認識。在此基礎上,發給職工填寫《中國工會會員申請表》,經審批後成為中國工會會員,以及接轉工會會員組織關係。

  2、在會員發展後,可根據單位會員人數的多少,成立工會小組或車間、部門分會組織,民主選舉工會小組長。

  三、選舉工會代表和組織醞釀“兩委”委員候選人1、印發《關於召開工會代表大會的通知》***內容大致包括:業經黨委和上級工會同意,開會時間、大會任務、規模及代表的構成、條件和分配原則、新一屆“兩委”的組成、具體工作安排和要求,以及本屆工會任期時間等***,並附大會代表名額分配表。

  2、做好選舉工會代表工作。工會代表要求在各車間***科室***班組工會小組中分別推選產生,產生的代表人數佔會員的比例,各單位應根據自已的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分別選擇5%至25%,人數少的單位比例大些,人數多的單位比例少些。

  3、審查代表選舉程式和代表資格,工會“兩委”委員的候選人應推選為代表。

  4、協商產生工會“兩委”委員候選人。

  25人以下的基層工會,設主席或組織委員1人;200人以下,設委員3-7人;201人至1000人的,設委員7-15人;1001人至5000人的,設委員15-21人;5001至10000人的,設委員21-29人;10000人以上的,委員最多不超過37人。候選人數應大於實際當選人數5%以上,以便進行差額選舉;經審會設委員3至5人。“兩委”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要以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為單位提名,由工會根據大多數的意見,提?quot;兩委“委員候選人建議名單。

  5、要向上一級工會和主管組織人事部門協商工會正副席候選人。根據黨管幹部的原則,同級黨委在確定工會正、副主席候選人時應事前與上級工會協商,並徵得上級工會的同意和考察後,由黨組織以書面徵求意見函,並附《幹部任免表》和“個人考察材料”***如人選已享受同等職級的可不用“個人考察材料”***。並同時提出經審委主任人選名單一併上報。

  6、“兩委”委員候選人名單,經民主推薦,同級黨委同意後,工會要以書面形式並附“兩委”候選人情況簡介表***以姓氏筆劃多少為序***報上級工會審批。審查批覆後,公佈候選人名單。

  四、召開第一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成立工會組織可邀請董事長、廠長***經理***黨、團組織等作為特邀代表和上級工會領導參加工會成立大會***參考附件一、附件二***。其大會任務是:

  ***1***由組建工會籌備組長報告籌備組建工會的工作情況;

  ***2***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或小組***。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應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企業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也可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其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分工一般設有:組織委員、生產委員、勞動保護委員、宣傳文體委員、女工委員、生活福利委員、財務委員等。

  若選舉結果與候選人名單不一致時,應以選舉結果為準。

  大會結束後,要及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書面報告《關於大會選舉結果情況的請示》***內容大致包括:召開代表大會和全委會的時間、選舉方式、應到會代表人數、有效票數、當選的人員名單和實際得票數[以得票數多少為序]以及本屆工會任期時間***,報請上一級工會審批,上級工會按工會幹部的管理許可權抄送有關黨委備案。

  五、建立女職工委員會或女工小組***由本級工會委員會審批***,並同時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小組等。

  六、辦理確認基層工會社團法人資格。基層工會具有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工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工會的職能

  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當前一些企業無視職工的勞動條件與安全,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以致引發惡性安全事故和職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並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

  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工會開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