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公務接待工作是各級黨政機關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證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順利開展、促進經濟文化交流與建設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福建省是如何進行合理的公務接待工作的?下文是完整版,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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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福建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機制,對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省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和有關標準,指導、協調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黨委、政府應當明確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六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七條 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分級負責、對口接待,根據接待物件的身份和公務活動的內容等,由相應接待單位組織實施,或以牽頭單位的對口單位為接待單位。
第八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公務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公務外出應當按照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公款旅遊;除有直接相關業務外,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九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按照“先審批、後接待”的管理程式,根據派出單位公函填寫國內公務接待審批單,報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單內容包括:填報單位、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派出單位、接待事由、活動安排和經費預算等。
第十條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人員和需協助安排的食宿標準。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條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由相關負責人審籤,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接待清單應當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明細。
第三章 接待標準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實行公務接待支出總額和接待標準雙控制度。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三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費限額標準支付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標準執行。
***二***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三***當地陪同及工作人員一般不安排住宿。
***四***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裝飾、超標準配置傢俱和電器。積極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業化管理,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一***接待物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協助安排。
***二***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並嚴格按規定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物件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四***同城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用餐。在榕省直機關到福州市城區活動均屬同城。各設區市應當對本市同城的界定進行研究確認,並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需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六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簡化禮儀,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打電子螢幕標語,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獻花插彩旗;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堅持先預算後支出原則,將公務接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總額並單獨列支。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列支公務接待費。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公務接待實行一事一結,接待費憑據報銷,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接待審批單和接待清單。報銷憑證不齊全或者內容不一致的,財務部門不得報銷。不得多單集中報銷,不得大單化整為零進行報銷。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十九條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涉及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國內公務接待資訊公開情況,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等。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彙總本部門上一年度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專案等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邀請外賓來閩參加經貿、文體、科教等國際性活動應當加強邀請的針對性、時效性,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省外事、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專案,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五條 全省各級黨委、政府以及黨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明確操作規範。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工作由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釋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公務接待:三公經費
中央“組合拳”構建遏制三公腐敗之籠
圍繞三公消費而產生的三公浪費乃至腐敗,長久以來備受民眾痛恨,但又屢禁不止。為此,中央出臺八項規定,一年多來,一系列厲行節約和整飭作風的政策“組合拳”亦是將嚴控三公作為主要著力點。
在擔任國務院後的首場記者會上,毫不迴避地回答了有關三公經費的問題,他並代表本屆政府“約法三章”:本屆政府任期內,政府性的樓堂館所一律不得新建;財政供養的人員只減不增;公費接待、公費出國、公費購車只減不增。
2013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黨政機關5年內停止新建、擴建、遷建、購置樓堂館所,規範辦公用房管理,切實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更多用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
2013年9月,中國官方又對外發布了修訂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會議用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應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中央“狠剎三公”勁風颳向官場中的“會議腐敗”現象。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包括“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等一系列具有很強針對性和指向性的內容,被輿論稱為“重拳遏制三公腐敗”。
據上述條例制訂的這一規定,成為當下輿論熱議的焦點。對此,竹立家指出,作為對八項規定和反四風等的細化,政策制訂固然重要,但關鍵還是要落到實處。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專案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接待物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物件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傢俱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資訊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彙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專案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製定本地區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專案,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