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註冊的公司怎麼申請破產
破產是誰都不想要的,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是需要辦理破產了,自己註冊的公司如何申請破產呢?小編為你帶來了“註冊公司申請破產”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怎麼申請公司破產
1、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A、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B、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C、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裡,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並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於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有鑑於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後,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2、債務人申請破產
破產法第7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有破產法規定的破產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第8條規定,債務人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清算責任人申請破產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屬於清演算法人,即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業法人解散是指企業因發生章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除破產以外的事由而停止業務活動,進入待清算狀態或者實施清算的過程。此時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視為存續,但其營業資格已經喪失。此時,如果企業存在資不抵債的事實,則應當適用破產清算程式清理債務。破產法第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所謂“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依照相關的法律確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場合,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的清算組。在合夥企業的場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86條的規定,包括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的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是關於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在破產法上的一項特別申請義務。其特點是:第一,清算義務人無權選擇不提出破產申請,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請。第二,在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清算程式是唯一選擇,其不得選擇重整或和解的程式。第三,清算義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於受理時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義務人違反此項義務不及時申請,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被申請破產後的救濟方式
在法院已經受理了破產申請的前提下,如果想讓公司繼續運營,您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一種進行操作:
1、由您出資的澤惠公司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
2、您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如果出資額佔到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的要求。如果您自己的出資達不到十分之一,則可以聯合其他出資人,只要湊夠出資額的十分之一也可向法院申請重整。
公司破產逃債的現象有哪些
一、債務人在申請企業破產前,就進行假破產、真逃債的準備。
主要表現有:
第一,一些企業規避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就有計劃、有目的地堅壁清野,轉移企業核心,留下企業空殼,然後濫用破產製度,金蟬脫殼,逃廢債務。其方法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低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或是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二,一些企業利用企業分立的形式,採取“先分後破”、“新老企業劃斷”等方法,將資產轉移到新設的企業,然後根據分立協議由老企業承擔全部債務,然後由老企業宣佈破產,甩掉債務。
第三,一些企業藉資產重組為由將原單位全部資產和資金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單位名存實亡;還有一些企業藉資產重組之名將原公司劃分為若干小公司,債權債務、經營管理與原來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成為“空殼”。
第四,一些企業通過投資的方式轉移資產,使原來的企業僅剩下“空殼”。
二、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後至被法院公告破產期間,進行逃債欺詐活動。
主要表現有:
第一,按現行《破產法》規定,一般破產案件從申請到破產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程式,最快也得6個月時間。債務人利用在這段時間內仍對企業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進行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破產逃債活動。破產程式每延長一天,破產財產有形、無形損耗和流失的風險就可能增大一些。
第二,擅自套用國務院有關破產試點城市的優惠政策,隨意抬高職工生活安置費。職工破產安置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償付後,大多數企業實際上已無產可破,剩下的債權幾乎得不到清償,只剩下空頭的請求權。
第三,一些企業在申請破產後,採取邊破產、邊生產、邊賴債的經營方式,逃廢、懸空債務。
三、在破產欺詐案件中,不僅企業積極主動地實施,而且有的企業上級領導機關、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法院也參與到破產遮債的行列,對破產選債予以支援縱容,甚至策劃。
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助長了假破產、真逃債之風越演越烈,以致出現了債務人企業希望破產,債權人害怕破產的怪圈。
註冊公司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