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保險論文代發表
體育保險作為保險領域重要的一部分,在國家的發展日臻完善,在全民的體育活動和體育產業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學校體育保險現狀
摘要:通過分析我國學校體育保險的現狀,指出學校體育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發展我國學校體育保險的對策。使學生參與體育活動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關鍵詞:體育保險 學校體育 發展
1.前言
在眾多發達國家,學校體育保險已經發展得比較完善,學校體育保險主要保護物件是學生。但由於我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出了事故難以處理,所以給學校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很多學校為了避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取消了一些學生必要的體育活動專案,嚴重的影響了素質教育的開展。學生在體育運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如果不能及時和妥善的處理,不僅學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且還會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甚至將學校和教師陷入一些糾紛之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然而由於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在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還沒有專門的學校體育保險,更沒有專門從事體育保險的經紀公司。而現實卻是學生在參與體育活動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損傷***如肌肉拉傷、挫傷***或者意外傷害事故***如骨折、脫臼、肌腱斷裂、溺水等***,學生不懂得怎樣通過正常的法律保險手段保護自己,更加健康的運動。所以必須有一種措施來保障在學校體育活動中受傷害的學生利益。那就是走學校體育保險這條路。
2研究方法
2.2研究方法:文獻資料法,邏輯分析法,訪談法
3研究結果與分析
3.1日本學校體育保險發展現狀
1985年日本頒佈了《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法》。該法的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中指出“日本體育健康中心為了振興體育,增強兒童、學生的身體健康,負責實施對以有體育設施妥善有效的進行,對振興體育提供必要的支援,對義務教育諸學校管理下的兒童、學校等進行災害支援,保證學校食用物質的順利供給以及其他體育、學校安全和學校用餐的普及充實等工作,並以增進國民身心 健全的發展為目的。”為貫徹落實《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法》,1986年頒佈了《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實行規則》,制定了各種實施細則。對學生的傷害按不同程度劃分為14個等級,每個等級中又規定了若干具體的傷害內容以及根據不同等級內容支付的保險金額。在此基礎上,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學校安全部在全國推出了《災害互助支付制度》,這個制度是由國家、學校、家庭3個方面共同構成。
涉及體育保險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健康保險法》、《國民健康保險法》、《老人保險法》、《體育振興法》、《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保障了體育保險的實施,使體育保險有法可依。日本保險的特點之一是保險物件的範圍廣,保險的險種多。
3.2 我國學校體育保險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平安保險公司提供的學生團體保險屬於普通意外傷害保險的一種。學生團體保險一般包括意外身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和大病住院保險。包括參加體育活動在內,學生無論何時何地何原因發生意外都可獲得賠付,不少學校都加入了不同型別的學生團體保險,為開展學校體育活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與體育保險密切相關的是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賽事意外傷害保險。還有一類學校責任險是指由於校方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人身損害,在法律上應由校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其基本做法是學校出資為自己可能發生的過錯或侵權行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只要校方對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公司設立學校責任險的目的是為了轉移學校教育的風險。由於學校傷害事故很難避免,尤其是體育活動的性質決定的體育傷害事故。所以,如果沒有轉移風險的機制,教育活動就會受到很大的制約,素質教育將很難開展。
2001年我國一些商業保險公司從單位責任險中出發開發出學校責任險。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率先與上海市政府,合作設立並承保了學校責任險,進行了社會效益非常顯著的嘗試。其具體做法是:以市或者區為單位組織學校為其責任投保,標準為每生每年三元的保險費用。在上海市教委的統一組織下由市政府統一出資為全市3000所中小學校向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學校責任險,以每生每年三元的保險金計算,保障每生每年累積可獲得賠償限額20萬元。如學校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可獲得最高賠償額300萬元.。《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4 制約我國學校體育保險發展的因素分析
4.1體育保險的經營主體數量少、規模小、專業化程度差
保險公司對保險市場缺乏研究,主要參照一般的人身傷害事故硬性套用於體育傷害保險,側重於死亡和傷殘的賠償,涉及的險種少,費率高,條款不明確且缺乏靈活性無法覆蓋不同年齡人群,參與種類各異、難度和危險程度不同的體育專案。從事保險經營的稅率高,又由於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多,風險大贏利少,保險公司不願意從事學校體育保險這一業務。
4.2學校體育保險的保險意識淡漠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可是由於傳統觀念和思想的影響,很多地區的學生和家長保險意識淡漠,即使有購買保險的能力也不投保。一旦出現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家長就揪住學校不放,使得學校處於非常被動的局面。
4.3我國體育保險配套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體育保險。只有在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才對學生傷害及賠償標準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還沒有在全國普遍實施。
4結論與建議
4.1擴大保險市場的規模和專業化水平
學校體育保險是體育保險的一部分,只有體育保險市場完善了,學校體育保險才會得到很大的發展。由政府出面聯合保險公司和學校,制定出適合我國現狀的學校體育保險。
4.2提高保險意識
各學校領導應加強學生人身安全責任感,提高安全意識。同時更要加強保險觀念。組織同學進行安全教育宣傳提高學生自身的安全意識。學校和保險公司還應共同努力對學生及學生家長進行保險知識的普及和宣傳工作,提高學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爭取有條件的家庭都為學生購買保險。
4.3建立學生傷害基金
為了使學校負有責任的學生體育傷害事故能有可靠渠道解決賠償金問題,切實維護受害學生的合法權益,應建立學生傷害賠償金等多種形式籌集資金,可以以行政區劃分為單位由地市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採取互助共濟的方法組織本地區的學校採取政府資助、社會募捐等多種形式,籌集傷害賠償基金。
4.4建立健全的體育保險法律體系
應針對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定出適合我國的體育保險法律,如《中小學生體育保險法》、《運動競賽體育保險法》,《大眾健身體育保險法》、《體育場館、器械保險法》等,作到從全方位保障參加體育運動人群人身傷害的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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