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和規範本蘭州市道路交通的管理,蘭州市人民政府特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蘭州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範交通違章處罰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進行其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橋樑、隧道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定所稱車輛,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和停放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路巡警支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所屬人員及未成年人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和配合交通警察的指揮管理。
中小學校應當開設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教育課,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自我保護教育。
第六條 公安交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科學、高效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執法原則,依法管理,文明執法。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實行警務公開,並建立道路交通管理執法公示制度、交通事故公開處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執法錯案追究制度。
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認真受理並嚴格按照處理事故的程式和時限要求等有關規定,迅速處理,及時恢復交通。
公安交通警察在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職權時,應當按規定著裝、持證上崗;對管理相對人進行檢查和糾正違章、管理相對人要求出示執法證件時,應當出示;對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管理相對人可以拒絕檢查。
第二章 車輛行駛
第七條 車輛在市區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解放門以東,濱河東路以南,天水路以西,民主東路、民主西路、白銀路以北範圍內不含上述路段,以及西津東路、西津西路解放門至柳家營十字、建蘭南路、西站西路、敦煌路南段蘭石技校十字至西站西路,每日7時至21時,禁止1噸以上含貨運車、客貨兩用車通行;
二解放門以東,濱河東路以南,平涼路以西,民主東路、民主西路、白銀路以北範圍內不含上述路段,每日11時30分至12時30分及17時30分至18時30分,禁止0.5噸以上含貨運車通行;
三解放門以東,濱河東路以南,五里鋪十字以西,南山戰備路不含戰備路以北範圍內,每日7時至22時,禁止清運垃圾、糞便的機動車通行;
四南山公園路禁止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通行;節假日除政府有關部門核准的公路客運車輛外,禁止貨運車及19座以上客運車通行;
五途經市區的過境貨運車輛,按市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路線行駛。
前款規定禁止車輛通行路段內的單位自用車輛,可憑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通行證通行。
第八條 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道路交通狀況,設定和調整禁止機動車左轉彎、掉頭、停靠、超車和限速及單向行駛的路段,並設定相應標誌。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及軍車在執行緊急、特殊任務時,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應保證交通安全,並在任務結束後向公安交警部門說明情況。
第九條 對部分機動車輛實行隔日執行、限量通行。
每日7時至20時,敦煌路以東,濱河東路、濱河中路以南,五里鋪橋以西,白銀路、民主東路、民主西路、火車站東路以北範圍內含上述路段,本市各類客運出租車和小客運車、小公共汽車一律按號牌尾數單號單日通行、雙號雙日通行,但法定節假日、雙休日不受限制。
第十條 小型客運出租汽車在西津東路、臨夏路、中山路、慶陽路、皋蘭路北段鐵路局廣場以北、金昌路、東崗西路等路段,應當在公安交警部門劃定的計程車臨時停車點停靠、上下乘客;其他路段在不影響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應當按照乘客要求在路邊停靠、上下乘客。
第十一條 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道路交通狀況,開闢並適時調整公交專用車道,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公佈執行。
每日7時至19時,公交專用車道只准本市公共汽、電車含小客運車、小公共汽車,下同通行,禁止其他機動車行駛或停放;設有公交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汽、電車不得在其他車道行駛或停放。
公共汽、電車不得在公交站點滯留等候乘客,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行駛途中上、下乘客和敞開車門招攬乘客,不得互相追逐搶拉乘客。
第十二條 秀川橋以東,七里河黃河大橋、大砂坪三岔路口、鹽場路以南,東崗立交橋以西,南山戰備路以北範圍內含上述路段,禁止農用車和拖拉機通行;但拉運蔬菜、瓜果、花卉等時鮮農副產品的可在每日 23時至次日5時通行,本市地產新出廠的農用車、拖拉機在此時段內可憑出廠證明單程通行。
第十三條 解放門以東,五里鋪橋以西,濱河東路以南,火車站東路、民主東路、民主西路、白銀路以北範圍內含上述路段,以及西津東路、西津西路解放門至柳家營什字;每日 7時至22時,禁止各類人力三輪車、架子車、滾軸車等非機動車通行;但拉運瓜果、蔬菜、花卉等時鮮農副產品和副食品的,可在避開上、下班車輛通行高峰期和不影響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駛入上述範圍內各市場,19時後駛出市場。
第十四條 摩托車應當在機動車道按線行駛,在公安交警部門批准的停車點停放。
禁止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和在非停車場、點停放。
禁止改裝、拼裝的摩托車掛牌入戶、上路行駛。
第十五條 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應當按規定申領號牌和行駛證,否則不得上路行駛。
禁止向非殘疾人租借、出售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
第十六條 禁止擅自在機動車和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上加裝、改裝蓬廂設施。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上路行駛。
第十七條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及軍車和甘O號牌車輛以及其他裝有警報器的地方車輛,無緊急、特殊任務時,應當嚴格按照交通標誌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行駛、停放,不得使用警報器和高音喇叭,不得隨意停放。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對前款所述車輛加強管理。對特種車輛、甘O號牌車輛和其他裝有警報器的地方車輛的違章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軍車的違章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或者進行記載,並將記載情況和相應的處分建議自記載之日起10日內向軍隊警備部門通報。
第三章 車輛駕駛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嚴格按照交通標誌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駕車行駛、停放。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等交通管理相關證件;
二不得轉借、塗改或者偽造駕駛證、行駛證等交通管理相關證件,不得使用失效的與交通管理有關的各種證件;
三不得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未配備滅火器具的車輛、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或機件失靈的車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以及號牌不齊全或號牌字跡辨認不清的車輛;
四駕駛證等有關證件未按規定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五飲酒或服用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後不得駕駛車輛;
六患有影響駕駛能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不得駕駛車輛;
七不得赤身或者穿拖鞋駕駛車輛;
八車門或車廂未關好時不得行車,車輛行駛中不得上下乘客;
九駕駛車輛時不得吸菸、飲食、閒談、使用行動電話和查閱尋呼資訊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
十駕駛兩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十一不得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十二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行駛中遇到前方道路受阻時,應當在本車道內依次等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駛入實施交通管制的車道;
二不得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或者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三不得在人行橫道或者禁止停車區內停車。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行駛中遇到執行公務的車隊時,應當主動讓行,不得穿插車隊或者超越車隊。
第二十條 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應當按規定申辦準駕證,上路行駛時應當同時持有殘疾人證和行駛證、準駕證等相關證件,並只能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禁止非殘疾人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一醉酒者;
二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除殘疾人專用車外,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三未滿12週歲的兒童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
四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畜力車。
第二十二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路段,不得駛入機動車道,在未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路段緊靠右邊行駛;
二轉彎或下車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
三不得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
四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五騎自行車不得扶身並行,人力三輪車、架子車和畜力車不得結伴並行;
六不得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或橫過人行橫道時騎行;
七不得在車行道上滯留或者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八除可帶一名學齡前兒童外,不得騎自行車帶人。;
九不得運載超高、超寬、超長物品。
第四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二十三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劃分人行道的路段應當緊靠右邊行走;橫過車行道時,應當走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並遵守人行橫道燈訊號;沒有人行橫道燈的,應在確認安全的前提下通過。
行人不得攀爬、跨越道路護欄等交通隔離設施。禁止在道路上散發印刷品廣告或者滑行、追逐打鬧以及其他妨礙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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