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通訊保密管理規定

  為強化機要通訊保密安全意識,提高機要通訊服務質量和水平,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機要通訊保密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確保黨和國家祕密通訊安全,確保工程建設中通訊保密安全,根據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擁有傳真機、電話、無線電臺***包括無線電話、對講機***和計算機資料通訊裝置的部門應指定專人操作管理,並加強安全保密教育。傳真機、電話、無線電臺要建立審批、收發登記管理制度。

  第三條 嚴禁在無保密措施的電話通訊中談論工程涉及的保密事項。

  第四條 嚴禁利用普通的傳真機和計算機等通訊裝置在沒有保密措施的情況下,傳送工程建設中的祕密檔案、資料、資料。

  第五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專案密碼電報收發、傳遞、歸檔銷燬或清退的統一管理,嚴禁來往傳真、電傳明覆,密明混用。

  第六條 不準利用普通郵政傳遞屬於國家或工程祕密內容的檔案、資料、物品。凡需郵寄屬於祕密事項的檔案、資料、物品,必須由綜合管理部通過機要渠道辦理交寄手續。

  第七條 凡涉及國家祕密、工程祕密內容的檔案、資料、資料一律不準到郵電和社會上傳真、電傳、電報營業點傳發。

  第八條 使用無線電話筒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明確規定允許使用的範圍和場合。嚴禁保密會議、內部會議使用無線電話筒錄音或以無線電話筒代替有線擴音裝置傳達涉及黨和國家祕密的檔案和講話。

  第九條 對通訊安全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門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失洩密者,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條 加強對要害部門人員的管理和教育。通訊工作人員要學習有關保密法規,樹立保密觀念,嚴守保密紀律,不得監聽、竊聽通話內容,對偶爾觸及祕密內容不得記錄談論,更不準外傳,如有洩密,要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