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庫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製定了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1、庫房的建築設計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爆炸和火災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92***《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92***等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2、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並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3、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小於100m2,垛與垛間距大於1m,垛與牆間距大於0.5m,垛與樑、柱間距大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大於2m。

  4、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等級標誌,出***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5、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6、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籤、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籤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7、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採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准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強對防爆電氣裝置、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10、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12、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化學品倉庫管理規定

  一、倉儲物品的接運

  倉儲物品的接運方式有四種:鐵路專用線接車、車站提貨、庫內接貨、外出提貨。

  本公司採用庫內接貨的形式,即供貨單位直接或委託運輸部門送貨到庫。收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送貨人的當面開箱驗貨,並做好驗收記錄。

  2、外觀檢查時,發現短件、缺件、損壞、受潮、變質等情況,應請送貨人當場複查,簽字認可,留作憑證。

  3、無採購計劃送來的物品,拒絕驗收,更不能代管,以免發生糾紛。

  4、一時不能全部安全完成驗收專案時,應進行外觀初驗並點清數量,在驗收記錄備註欄內寫明情況。

  二、倉儲物品的驗收

  倉儲物品的驗收包括驗收準備、證件核對、實物驗收、驗收報告等環節。

  1、驗收準備:收集和熟悉訂貨合同、物品技術標準等有關訂貨資料,準備已校驗過的計量器具,根據到貨的數量、性質和特點,準備倉儲貨位,檢查必要的堆碼、苫墊材料及起重裝置設施、工具和材料,防護設施。

  2、證件核對:核對入庫單或訂貨合同中的供貨單位、收貨單位、物品名稱、品種、規格、數量、計量單位、實收數、制單時間、收單時間及驗收完畢時間;核對供貨單位的質量證明書、合格證、裝箱單、磅碼單、明細表,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格證明;核對承運單位的運單及有關證件等。

  3、實物驗收:包括驗收物品數量和驗收進貨質量。

  4、驗收報告:包括物品名稱、規格、供貨單位、出廠日期***或批號***、運單號、到達日期、驗收完畢日期、應收數量、實收數量、抽驗數量、質量情況、驗收人等。

  三、倉儲物品的入庫

  倉儲物品驗收後,應立即辦理入庫手續,做到“六清”:渠道清、數量清、規格清、價格清、用途清、質量清。

  1、倉儲物品驗收後,應填制倉儲物品入庫單。

  2、建立倉儲物品明細賬***登帳***。

  3、建立倉儲物品實物卡片***料牌***。

  4、建立倉儲物品檔案。

  四、倉儲物品的出庫

  1、保管員發料必須以手續齊全的發貨憑證為依據。

  2、保管員發料時,出庫憑證上沒有規定發貨批次的,應按物品入庫時間前後順序,先進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