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管理規定
《煤礦防治水規定》已經2009年8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範、標準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裝置,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詢透水原因。
第九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裝置。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
第十一條 根據礦井受採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佈狀況、礦井湧水量或者突水量分佈規律、礦井開採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為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等4種***見表2-1***。
表2-1 礦井水文地質型別
分類依據 類 別
簡單 中等 複雜 極複雜
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 含水層性質及補給條件 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層,補給條件差,補給來源少或極少 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層,補給條件一般,有一定的補給水源 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層、厚層砂礫石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好,補給水源充沛 受採掘破壞或影響的是岩溶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很好,補給來源極其充沛,地表洩水條件差
單位湧水量q***L•s-1•m-1*** q≤0.1 0.15.0
礦井及周邊老空水
分佈狀況 無老空積水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範圍、積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範圍、積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積水,位置、範圍、積水量不清楚
礦井湧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區Q1≤90***
Q2≤300
***西北地區Q2≤210*** 180
***西北地區90
300
***西北地區210
***西北地區180
1 200
***西北地區600
2 100*** Q1>2 100
***西北地區Q1>1 200***
Q2>3 000
***西北地區Q2>2 100***
突水量Q3***m3•h-1*** 無 Q3≤600 6001 800
開採受水害
影響程度 採掘工程不受水害影響 礦井偶有突水,採掘工程受水害影響,但不威脅礦井安全 礦井時有突水,採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威脅 礦井突水頻繁,採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嚴重威脅
防治水工作
難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簡單 防治水工作簡單或易於進行 防治水工程量較大,難度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難度高
注:1.單位湧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在單位湧水量q,礦井湧水量Q1、Q2和礦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當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
4.按分類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礦井水文地質型別。
第十二條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報告,並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型別。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範圍及四鄰關係,自然地理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佈規律和特徵;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佈狀況;
***五***礦井湧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對礦井開採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礦井水文地質型別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後,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型別。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節 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礦井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礦井應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並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見附錄一。
第十六條 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臺賬:
***一***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臺賬;
***二***氣象資料臺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
***四***鑽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臺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臺賬;
***六***礦井突水點臺賬;
***七***井田地質鑽孔綜合成果臺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鑽孔成果臺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臺賬;
***十***水源水質受汙染觀測資料臺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臺賬;
***十二***封孔不良鑽孔資料臺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採空區相關資料臺賬;
***十四***水閘門***牆***觀測資料臺賬;
***十五***其他專門專案的資料臺賬。
礦井防治水基礎臺賬,應當認真收集、整理,實行計算機資料庫管理,長期儲存,並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條 新建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井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有關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並在建井完成後將資料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
新建礦井應當編制下列主要圖件:
***一***水文地質觀測臺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臺賬、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條 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應當編寫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採掘空間分佈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採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資訊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資料採集、圖件繪製、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第三章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一節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二十條 當礦區或者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礦區或者礦井未進行過水文地質調查或者水文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應當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一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範圍應當覆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補給、徑流、排洩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除採用傳統方法外,還可採用遙感、全球衛星定位、地理資訊系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第二十三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資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發量、氣溫、氣壓、相對溼度、風向、風速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和兩極值等氣象資料。收集調查區內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鑽孔、供水井鑽探及抽水試驗資料;
***二***地貌地質的情況。調查收集由開採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岩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岩溶地貌形態。對第四系鬆散覆蓋層和基岩露頭,查明其時代、巖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補排方式等情況,並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範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情況,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採的影響;
***三***地表水體的情況。調查與收集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和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歷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範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係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應當進行詳細調查,並進行滲漏量監測;
***四***井泉的情況。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湧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有無氣體溢位、溢位型別、流量***濃度***及其補給水源,並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五***古井老窯的情況。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採、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採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採空區,並估算積水量;
***六***生產礦井的情況。調查研究礦區內生產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的位置與突水量,礦井湧水量的動態變化與開採水平、開採面積的關係,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邊礦井的情況。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範圍、開採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採煤方法、採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係,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並收集系統完整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況。調查岩溶發育的形態、分佈範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補給和排洩通道,必要時可進行連通試驗和暗河測繪工作。分析岩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圈定補給區,測定補給區內的滲漏情況,估算地下水徑流量。對有岩溶塌陷的區域,進行岩溶塌陷的測繪工作。
第二節 地面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四條 礦區、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進行氣象觀測。距離氣象臺***站***大於30 km的礦區***井***,設立氣象觀測站。站址的選擇和氣象觀測專案,符合氣象臺***站***的要求。距氣象臺***站***小於30 km的礦區***井***,可以不設立氣象觀測站,僅建立雨量觀測站;
***二***進行地表水觀測。地表水觀測專案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一般情況下,每月進行1次地表水觀測;雨季或暴雨後,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的觀測次數;
***三***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觀測點應當佈置在下列地段和層位:
1.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主要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強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絡的含水層;
4.礦井先期開採的地段;
5.在開採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地段;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脅的地段;
8.疏幹邊界或隔水邊界處。
觀測點的佈置,應當儘量利用現有鑽孔、井、泉等。觀測內容包括水位、水溫和水質等。對泉水的觀測,還應當觀測其流量。
觀測點應當統一編號,設定固定觀測標誌,測定座標和標高,並標繪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點的標高應當每年複測1次;如有變動,應當隨時補測。
第二十五條 礦井應當在開採前的1個水文年內進行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在採掘過程中,應當堅持日常觀測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前,應當每7-10日觀測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後,應當每月觀測1-3次;當雨季或者遇有異常情況時,應當適當增加觀測次數。水質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
技術人員進行觀測工作時,應當按照固定的時間和順序進行,並儘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測完,並注意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鑽孔水位觀測每回應當有2次讀數,其差值不得大於2 cm,取值可用平均數。測量工具使用前應當校驗。水文地質型別屬於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應當儘量使用智慧自動水位儀觀測、記錄和傳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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