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水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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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消防供水設施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撲救火災用水,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供水設施,是指為撲救火災提供水源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井***等設施。包括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和單位內部消防供水設施。
第四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消防供水設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消防供水設施的管理,確保消防供水設施完好。
第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消防供水設施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同步建設消防供水設施。
第七條 消防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消防供水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施工,不得擅自變更。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監督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執行工程設計消防的有關規定,參加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八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每年年初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一次聯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供水部門應當建立分片包乾的巡檢制度,對不符合規定的公共消防供水設施,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檢查消防供水設施時,對不符合規定的消防供水設施,應當及時通知供水部門或產權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消防供水設施,不得有埋壓、圈佔、損害消防供水設施或其他妨礙消防供水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有關單位應當徵求供水部門的意見並報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准。
第十一條 除搶險救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閥門。
消防演習、訓練需要開啟公共消火栓的,應當到供水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將消防演習、訓練的時間、地點、用水量按月告知供水部門。
第十二條 單位水錶池內設定的消火栓,由供水部門管理鉛封,除火警外,平時不得任意開啟。遇有火警開啟使用完畢,應當立即關閉,並通知供水部門進行鉛封。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供水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公安局和青島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島市公安局和青島市公用事業局於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頒發的《青島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