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辦法內容

  《基金會管理辦法》經1988年9月9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基金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基金是什麼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證券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假設您有一筆錢想投資債券、股票等這類證券進行增值,但自己又一無精力二無專業知識,而且你錢也不算多,就想到與其他10個人合夥出資,僱一個投資高手,操作大家合出的資產進行投資增值。但這裡面,如果10多個投資人都與投資高手隨時交涉,那時還不亂套,於是就推舉其中一個最懂行的牽頭辦這事。定期從大夥合出的資產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給他,由他代為付給投資高手勞務費報酬,當然,他自己牽頭出力張羅大大小小的事,包括挨家跑腿,有關風險的事向高手隨時提醒著點,定期向大夥公佈投資盈虧情況等等,不可白忙,提成中的錢也有他的勞務費。上面這些事就叫作合夥投資。

  將這種合夥投資的模式放大100倍、1000倍,就是基金。

  這種民間私下合夥投資的活動如果在出資人間建立了完備的契約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國還未得到國家金融行業監管有關法規的認可***。

  如果這種合夥投資的活動經過國家證券行業管理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允許這項活動的牽頭操作人向社會公開募集吸收投資者加入合夥出資,這就是發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現在常見的基金。

  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註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佈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註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併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