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大學生創業基金管理辦法
大學創業基金辦法有好多,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歡迎參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全國大學生創業基金管理章程》,為進一步推動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切實管理好全國大學生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是由全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全國中心”***發起,華圖教育和嘉龍集團各出資1000萬人民幣進行運營的基金。基金由“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和”嘉龍大學生創業公益基金”兩支基金組成。基金的宗旨為:通過廣泛申報、公開評審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專案提供資金支援,從而促進大學生創業,帶動大學生就業。基金的管理機構為全國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對基金的運營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機構及職權
第三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全國大學生創業基金相關章程及工作規範,決定創業專案評審標準,組建創業專案專家評審團,審定創業專案最終評審結果,審定本基金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全國大學生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推動全國大學生創業基金髮展,組織開展創業宣傳、創業教育、創業服務等工作;
***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
***三***決定基金評審活動方式、評審範圍和評審標準;
***四***組建創業專案專家評審團,並審定創業專案最終評審結果;
***五***審定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六***監督基金資金專用賬戶的使用情況;
***七***基金相關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機構,負責基金運營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資助資金,簽署投資協議,劃撥資金,跟蹤創業企業後續經營管理,組織資金退出等。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據發展需要,聯合有關孵化機構,共同推動大學生創業工作;孵化機構應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相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提供配套資助資金、創業專案來源、孵化場地等資源。
第三章 基金資助的方式、物件與期限
第七條 基金資助方式分為股權資助與債權資助兩種。
股權資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託的孵化機構***出資與創業者等共同設立創業企業或對已成立的創業企業增資並在資助期內不享受投資收益的資助方式。 債權資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或委託銀行向創業者發放小額貸款以資助創業專案的資助方式。
第八條 股權資助主要適用具有較大成長潛力的創業專案,單個創業專案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三十萬元。
債權資助主要適用金額需求較小且能較快實現盈虧平衡的各類創業專案,單個創業專案資助金額不超過人民幣十五萬元。
第九條 基金資助物件為誠信守法、具有創業精神和能力、做好創業準備的大學生。
第十條 股權資助的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債權資助的資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視創業專案具體情況而定,最長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創業者不得同時接受債權資助及股權資助。已獲得股權資助的創業者不得再申請債權資助;已獲得債權資助的創業者在提前清償貸款後符合股權資助條件的,可以申請股權資助,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股權資助。
第十二條 在股權資助中,除基金以外的其他股東向創業企業足額繳納的出資額應當大於基金資助金額。創業企業及創業者需遵守基金管理公司各項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在資助期內不分配創業企業利潤。
第十三條 在債權資助中,創業企業要遵守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規定並按時返還貸款本金。
第四章 基金資助申請與評審
第十四條 基金採取廣泛申報、公開評審的方式。創業專案由學生創業團隊上網自主申報。評審由全國中心組織,採取專案計劃書和麵試答辯評審相結合的機制進行。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合法。申請人申請的創業專案應當完整獨立,申請人不得將創業專案拆分為多個創業專案以自身或者他人名義申請資助。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創業專案專家評審團。組織評審前,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與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或代表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實行公正面試答辯評審。
第十七條 申請人經評審委員會評審,並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後,方可獲得基金資助。
第十八條 申請人未通過初審或者面試答辯評審的,可以對創業專案調整和完善後,重新提交申請。
第五章 基金資助資金的劃撥
第十九條 申請人在接受股權資助前須簽署股權資助協議及基金管理公司要求的其他相關檔案、註冊創業企業、足額繳納對創業企業的出資並辦理完成相關手續。以上流程經基金管理公司稽核確認完成後,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流程,及時將資助資金劃入創業企業。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接受債權資助資金前應當取得創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受託銀行開設申請人個人借記卡及創業企業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申請人、擔保人、創業企業應當簽署債權資助協議及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託銀行要求的其他檔案並辦理相關手續。以上流程經基金管理公司稽核確認完成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流程,及時將資助資金劃入創業企業。
創業企業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技術服務、管理諮詢、跟蹤支援、創業孵化等方式實施創業專案的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 創業企業應當每季度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上報企業資訊、提交財務報表、彙報業務發展情況及其他資訊。享受股權資助的創業企業可以自聘或在資助期內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認可的代理記賬機構,每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具備法定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創業者應當全職在創業企業忠實、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創業企業財產,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關聯方名譽及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創業者、創業企業獲得資助資金後,應當積極參加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的創業活動。
第七章 資助資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條 創業者及創業企業在資助期滿後應當按照大創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確保資助資金安全退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大創投資管理公司財產或損害大創投資管理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創業者或創業企業在資助期內可以申請提前返還資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在股權資助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在資金退出時,創業者或創業企業優先將股權以原價全部回購。如只能部分回購,則其餘部分由接力基金進行承接。接力基金承接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溢價部分的40%作為選拔、扶持經費,投入全
國大學生創業基金用於繼續資助大學生創業專案,溢價部分的60%給予創業者或者創業企業用於前期專案運營激勵。
第二十八條 創業者或者創業企業在資助期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華圖教育大學生創業基金專案管理相關規定的,大創投資管理公司有權提前終止對創業者及創業企業的資助,要求創業者或者創業企業返還全部資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收回的資助資金及所獲得的收益,全額投入全國大學生創業基金,繼續用於資助創業者。
第八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獨立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體系,依法專戶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將不定期擇機通過工作評估、專業審計機構檢查等方式,對基金管理公司開展資助的創業專案的工作情況進行抽查,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在股權資助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託的孵化機構***通過對創業企業進行年度及不定期財務審計等方式,對創業企業實施監督,創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基金管理公司或孵化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在債權資助模式下,創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委託的銀行對創業企業基本賬戶及一般賬戶的監管。
第三十四條 創業者或者創業企業違反基金管理相關規定或者與基金管理公司簽署的相關檔案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向創業者或創業企業追償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