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影響著公益林的營造、管理和保護,補償基金的發放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林農建設公益林的損失。福建省為了有效的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有什麼新規定?下文是福建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福建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
第—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統稱為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9]381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持續深化林改建設海西現代林業的意見》***閩委[2009]4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生態公益林管護機制改革的意見》***閩政文[2007]35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通知》***閩政文[2009]417號***等規定,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指各級政府依法設立用於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資金。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省級財政補償基金和省政府實施的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用於省級以上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各市、縣***區***政府應按照政府投入為主、受益者合理承擔的原則,相應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公益林是指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2009]214號***和《福建省公益林區劃界定實施細則》認定的、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其脆弱的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林地。
第四條 省級公益林和國家級公益林實行相同的補償標準。
省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含省政府實施的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下同***為每年每畝12元。
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2元。其中:中央財政每年每畝補助10元和省級財政每年每畝補助2元。
第五條 中央財政、省級財政、省政府實施的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支出分為兩部分,其中:11.75元用於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的補償性支出***包含每畝0.3元用於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綜合保險保費支出,0.25元用於公共管護支出。
***一***補償性支出使用範圍包括:重點公益林所有者的補償費、直接管護費、村級組織監管費。對重點公益林無林地的補償性支出應全部用於造林、撫育支出。根據重點公益林不同權屬,補償性支出執行以下標準:
1.國有單位管理的重點公益林
⑴山權、林權同屬於國有的,補償性支出全部用於國有單位重點公益林的管護支出;
***2***山權屬村集體、林權屬國有的,國有單位應將不低於30%的補償性支出支付給山權所有者,作為林地所有者的補償費,其餘不高於70%用於國有單位的重點公益林管護支出;
***3***山權、林權都屬於村集體的,國有單位應將不低於70%的補償性支出支付給山權、林權所有者,作為林地林木所有者的補償費,其餘不高於30%部分用於國有單位的重點公益林管護支出。
村集體取得的林地、林木補償費,要按照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由全體村民共享。
2.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
根據創新重點公益林管護機制“落實主體、維護權益、強化保護、科學利用”的總體要求,將重點公益林管護的責任與補償收益權有機結合起來,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主體落實、監管到位、補償合理的責權利相統一的補償機制。補償性支出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可分為所有者補償費、村集體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
所有者補償費是指對納入重點公益林範圍內的林權所有者的補償。所有者補償費佔全部補償性支出比例一般不低於65%,具體比例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並按照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由全體村民共享。
村集體組織監管費是指撥給村集體,用於從事重點公益林管護宣傳、防火、防盜、防病蟲害、監管護林員、管護質量檢查及造林補植撫育等支出,該項費用佔全部補償性支出比例—般不高於15%。
直接管護費是指用於直接從事重點公益林管護工作的護林員***管護主體***工資。該項費用佔全部補償性支出比例—般不高於20%,具體標準應視當地公益林管護難易程度和農民平均收入情況而定,並在當年《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中給予明確。
村集體重點公益林面積較小***500畝以下***、重點公益林分佈情況複雜或管護難度較大的,所有者補償費、村集體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之間的具體比例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
3.個人所有的公益林
林權屬於個人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全部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承擔森林防火、林業病蟲害防治、補植、撫育和護林等責任。經林權所有者同意,由村委會聘請護林員統一管護的,應將不低於65%的補償性支出用於林權所有者補償費,護林員直接管護費不高於20%,村級集體組織監管費不高於15%。
***二***公共管護支出用於省級以上重點公益林監測、管護情況檢查驗收、森林火災預防、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與監測等開支, 由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專案管理統籌安排。
第六條 設區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林業廳直屬有關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之前,聯合向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廳報送中央和省級公益林資金申請報告***包括補償性支出計劃和公共管護支出計劃***、上年度工作總結***包括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和補償基金使用檢查報告***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徵佔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
第七條 補償基金年度預算確定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根據各設區市重點公益林面積和平均標準,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下達。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對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採取報賬等方式撥付,補償性支出具體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進行公示,確保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
第九條 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鄉***鎮***、村集體等管護責任單位應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對各級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相應設立“國家級公益林補償基金”和“省級公益林補償基金”明細會計科目,及時準確反映補償基金的收、支、結餘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林業單位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應與村集體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責任書。國有林業單位應與護林員、集體應與個人簽訂管護合同。
村集體護林員應由村委會統一組織招聘,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後錄用,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等單位自行擇優確定護林員,自然保護區優先選聘當地村民為護林員。
第十一條 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都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補償基金。
***—***村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直接支付給村集體和護林員。補償性支出中的所有者補償費和直接管護費,有條件的地方應通過銀行折卡將所有者補償費和直接管護費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確保兌現。在支付補償性支出時,需提供按照《村民組織法》程式經村民代表通過的“補償性支出使用方案”和當期的補償性支出公示情況。經縣級林業和財政主管部門稽核後支付。
***二***國有單位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直接撥付給國有單位。國有單位應及時將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村集體應按照法定程式支付給村民。直接管護費由國有林業單位根據護林員管護效果按月支付。
***三***個人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直接支付給個人或委託村集體。
第十二條 管護執行滿—年時,國有林業單位、村集體或鄉***鎮***林業工作站要對管護情況進行考核,對符合管護責任書要求、完成管護任務的人員,兌現直接管護費,並繼續履行合同;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按照管護責任書規定履行管護義務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護費並終止合同,所扣的資金用於重點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先進單位***村***或個人的獎勵。
第十三條 村集體應將補償費、直接管護費和村集體組織監管費的分配情況和管護落實情況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縣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設立投訴電話,受理群眾投訴。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必須建立補償基金認領簽收制度,並將認領簽收情況造冊登記、錄入檔案。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設區市上報的徵佔用重點公益林情況,調減相應設區市的補償基金。國家林業局和省林業廳對重點公益林徵佔用林地情況適時抽查。
第十六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理辦法》、本辦法和國家、省重點公益林管護核查辦法規定,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制度和補償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上年度重點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亂砍濫伐、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發生與控制和重點公益林徵佔用林地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在各縣***市、區***核查的基礎上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和處分。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對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省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不予安排有關設區市當年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償基金公共管護支出。
***一***違反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償基金使用和重點公益林管護有關規定,問題嚴重的;
1.補償基金不能及時足額兌觀的。
2.擠佔、滯留中央和省級補償基金,違反專款專用規定的。
3.違反重點公益林管理規定或因管護不善,造成重點公益林破壞及生態功能持續下降的;未按規定建立重點公益林管護責任區,監管不力、建設效果不明顯、達不到階段性建設成效的。
***二***上報徵佔用重點公益林等資源變化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上報資金申請、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檢查報告,或報送的資金申請、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檢查報告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四***經財政部或省財政廳認定需調減資金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財政局、林業局,省國有林場管理局和武夷山國家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並抄報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2009年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補償基金仍按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林業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農[2007]119號***執行,屆時,閩財農[2007]119號檔案自動終止。
森林生態效益價值補償的意義
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指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對重點公益林管護者發生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支出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
基金的補償範圍為國家林業局公佈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叢地。2004年中央政府將先期拿出20億元人民幣,對全國4億畝的重點公益林進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長期以來,人們對森林價值的認識較為片面。大多認為只有採伐木材和生產林產品,森林才有價值。沒有認識到森林其他方面的價值。“即便認識到了森林系統的生態價值,也因無法測量而得不到社會認可。這使得全社會無償使用森林生態服務成為理所當然。森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無法得到應有的回報。”
儘管有關專家表示森林生態服務功能的評估涉及學科面廣,問題複雜,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評估方法也將不斷改進,但這一評估結果還是讓人們對森林生態系統的功能、效益不敢小覷。而通過相關研究,使我國森林系統生態價值變得“可測度、可描述、可計量”,進而使社會認可,不僅會對國家巨集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還會促進相應政策和制度體系的形成。
以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為例。近年,當整個社會在“發展”與“保護”之間“左奔右突”尋不到平衡點、生態問題日漸嚴峻時,建立健全此機制的呼聲不斷。但無論江河流域還是森林草原,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建立,都離不開對其生態效益和生態服務價值的認識和評估。
專家指出,本次評估,初步揭示了森林生態效益的價值量,將深化人們對森林多功能、多效益全方位的認識。“不僅可促進全社會對森林生態效益有償使用觀念的形成,也將促進森林生態效益市場交易等相應政策和制度體系的形成。”
應對氣候變化這個全球大背景,也使相關研究更具緊迫性。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林科院資源資訊研究所研究員唐守正表示,關於碳的收支和它對氣候變化的影響,是目前國際上的一個研究熱點。我們國家要在這裡有發言權,必須有自己權威的數字。“這是我國參與國際碳迴圈和國際氣候變化研究的一個具體行動。”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
一、民生政策專案基本情況
為保護公益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二、補助物件
承擔國家級或省、市級公益林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
三、補助標準
國有的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0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9.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市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元,公共管護支出1元。管護補助支出中的管護人員勞務費標準由林業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其餘管護補助支出由國有單位、集體或個人使用。
四、資金申請及辦理程式
各區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底前,聯合正式行文向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報送當年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公益林補償基金申請報告。市財政局、市林業局於每年3月15日前,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林業廳報送當年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公益林補償基金申請報告。
五、資金撥付程式
省、市根據核定的補償基金數額,逐級下撥資金,及時將資金撥付到承擔管護任務的單位、集體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