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到21世紀初,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調整。下文是最新全文,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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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法人。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援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資訊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女方又懷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

  ***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稽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稽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 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病殘兒醫學鑑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請。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週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週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資訊、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援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專案、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第二十七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促進計劃生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組織和個人多方籌集資金,興辦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機構,逐步形成以社群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路。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募捐、國際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於有關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宣傳諮詢、業務培訓、藥具供應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普及避孕節育、孕期檢查、隨訪服務、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安全,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專案、服務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鑑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資訊,並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五千元***。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八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九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四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送達徵收決定書。當事人收到徵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徵收決定書必須蓋有徵收機關印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二***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三***對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徵收數額;

  ***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方式、地點和期限;

  ***五***不服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徵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徵收決定日期。

  第四十二條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過低,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 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 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金融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收養子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進行假醫學鑑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容留、包庇他人違法生育的,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計劃生育執行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 《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育齡夫妻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等行政機關配合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育齡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的,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最佳孕期,但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應當在懷孕前申請辦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生育服務證》:

  ***一*** 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後,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稽核批准並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後,交由當事人儲存。

  ***二*** 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定填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稽核後報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或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批,發給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 對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辦理《生育服務證》;對未達到晚育年齡的,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對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有關證明完備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給予答覆;特殊情況應當在兩個月內予以答覆。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第七條 已婚育齡婦女在懷孕三個月內,應當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建立與圍產期醫療保健部門聯絡的制度,掌握育齡婦女辦理圍產期醫療保健及新生兒出生情況。

  第八條 在婚姻狀況無變化的情況下,《生育服務證》在本市範圍內長期有效。育齡婦女在領取了《生育服務證》但尚未生育期間在本市範圍內遷移戶口的,須持《生育服務證》到新入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生育服務證》由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統一印製,不得塗改、轉借、偽造。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因丟失或不慎損壞等原因需補領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書面申請補辦。

  第九條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後,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加強與戶籍部門的聯絡,雙方應建立新生兒入戶情況的通報制度。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批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況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為育齡群眾提供有關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諮詢、培訓和服務,育齡夫妻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諮詢、培訓,並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將有關情況登記在《生育服務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