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在《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下文是廣東省金融辦關於《***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廣東省金融辦關於《***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提供***線索,有效打擊***活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舉報獎勵辦法》***處非聯函〔2016〕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舉報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有關獎勵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本省境內***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置後,予以相應獎勵。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處置***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由上級處置***工作機構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分別查處的,由受理舉報的上級處置***工作機構認定舉報獎勵部門。

  公安、財政、工商以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協同做好***舉報獎勵相關工作。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書信、走訪等方式向處置***工作機構舉報***線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然後由該部門轉報同級處置***工作機構。

  第五條 省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廳、工商局以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各地市處置***工作機構應向社會公佈本部門、本地區舉報獎勵***。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防範和處置***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式;

  ***三***舉報人涉嫌***犯罪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五***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路資訊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各級處置***工作機構舉報同一事實的,由承辦部門獎勵,不予重複獎勵。

  ***四***對於跨省***行為的舉報,可不受省外是否給予獎勵限制,可參照本條前三款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我省是案件主辦地的,由案件處置牽頭市有關部門實施獎勵;案件主辦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辦理的地市視情予以獎勵。

  第三章 獎勵方式及標準

  第九條 處置***工作機構接到舉報後,應及時協調調查核實,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按規定予以獎勵。原則上每半年至少評定和獎勵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評定和獎勵。

  第十條 對群眾舉報且被採用的***線索,由處置***工作機構和公安機關會同相關單位根據其價值、涉及金額等進行等級評定,確定具體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等級及金額可分為三個等級:一級舉報及獎勵:提供***活動的詳細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舉報的***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低於5000元。

  二級舉報及獎勵:提供***活動的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3‰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低於2000元。

  三級舉報及獎勵:提供***活動的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行為被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可視情況給予1000元-10000元獎勵。

  對於跨省案件,我省是主辦地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法院終審判決中認定的金額;主辦地是外省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經司法審計認定的我省涉案金額。

  對在全國或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自法院終審判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可視情再給予1萬元-10萬元的附加獎勵。具體獎勵數額可由處置***工作機構會同公安、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本著鼓勵舉報、量力而行的原則,各地如果財力許可,獎勵標準可高於但不應低於省定標準。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三條 處置***工作機構應在行政處罰或司法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確定獎勵等級及金額,作出獎勵決定並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領取獎金的地點和方式應尊重舉報人的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處置***工作機構統一申報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各級舉報獎勵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八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市可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及配套工作制度,並報省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地在本實施細則印發前就施行的舉報獎勵辦法,與本實施細則不衝突的,可以繼續施行。

  第二十一條 當有關舉報同時適用於本實施細則和其他現行的有關獎勵規定時,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對舉報***行為進行獎勵。對於是否按照其他獎勵規定另行給予獎勵,由有關部門另行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各市處置***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季度本地區***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