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加強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人大會通過的《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制訂。下文是,歡迎閱讀!
最新版
第一章 建設規劃管理
第一節 工業建設規劃
第一條 工業建設,應根據本市的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著重發展技術密集型工業及其它輕工業,嚴格控制耗能多、佔地廣、汙染嚴重、交通源大的工業專案。
第二條 新建和擴建的大中型工業專案,應佈置在遠郊工業區和衛星城鎮,近郊工業區原則上不再安排。
第三條 市中心區內現有分散的工業企業,應逐步進行調整。對用地省、運輸量小和汙染少的工廠,應結合舊城改造,集中建設綜合性的工業樓;對易燃、易爆、汙染嚴重、運輸量大工廠,應有計劃地實行關、停、轉、遷。
第四條 大中型工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工作,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充分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應徵求市規劃局的意見。
第五條 工業建設專案的有關環保、市政、能源、交通、綠化等配套工程或設施,應同步建設,同時使用。
第二節 倉庫區規劃
第六條 倉庫和堆場的設定,必須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按使用性質、物資流向、運輸方式和健全防護規定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東江口西岸、楊梅嶺、夏元、南崗為港口倉庫區;新塘、石馬、塞壩口、大幹圍為一般性倉庫區;沙洛、大石、南崗***本字結構為:邊上邊凸寶蓋,中間一個工字,下邊一個口字***為船舶基地或倉庫區;蒼頭為危險品倉庫區;南崗***本字結構為左邊三點水,右邊上邊凸寶蓋,中間一個工字,下邊一個口字***、加莊及南崗為油庫區。
第七條 危險品倉庫應佈置在遠郊。市區內現在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的危險品倉庫、堆場,應有計劃地外遷。
第八條 倉庫區內應有相應的停車和裝卸場地,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停車或裝卸貨物。
第三節 交通建設規劃
第九條 鐵路客運站,應統一建設各項配套工程和綜合服務設施,並設定相應的交通廣場和停車場。
第十條 舊城區內現有的鐵路貨運站場不宜擴建,並應有計劃外遷。按規劃在鐵路沿線新建、擴建大朗、三眼橋、夏元等大型貨場。
第十一條 鐵路與城市道路或主要公路的交叉道口,應按城市規劃要求逐步設定立交。
第十二條 現有有廣深、廣從、廣汕、廣花、廣佛、廣中公路,規劃的廣清、廣番公路為城市對外交通幹線。公路沿線兩側自道路紅線各五十米範圍內,公路出***路段兩側自道路紅線各二十米範圍,不得佈置任何建築物***不包括交通附屬設施***。城市規劃發展地段,按城市道路管理。廣──深──珠高速公路和廣佛高速公路沿線兩側自道路紅線各一百米範圍內,不得佈置任何建築物。需設定的停車場、加油站等服務設施,必須符合高速公路建設的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公路客運站,應設在市中心區外圍,並與市內公共交通站場相銜接。
第十四條 黃埔、新沙、蓮花山、新造、瀝口、東江口、芳村、合利圍、東洛圍、員村、如意坊、黃沙為規劃港區;洲頭咀及大沙頭為規劃客運港口。
港口岸線一般應設定公用碼頭,並按照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的原則逐步調整,合理使用。
第十五條 貨運港區,應根據碼頭泊位、船型、貨種及貨物吞吐量、裝卸工藝、堆存和集散條件確定其範圍。
裝卸易燃、易爆、毒性的危險品及對城市環境有嚴重汙染的貨物,應按城市規劃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另設專用碼頭。
第十六條 客運港口,應設定人流集散廣場、停車場、公共交通站場及其他必要的服務設施。
第十七條 廣州白雲機場現有飛行區不再擴建,機場設施的建設規模應嚴格控制。要抓緊新機場的定點和規劃控制工作。
第四節 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八條 任何建設專案的選址或定點,均應遵守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防止對環境的汙染和生態的破壞。嚴禁在水源保護區、風景區和城鎮居民區內新建有汙染環境的工程專案。
第十九條 建設專案的選址,必須由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環境評價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後,作為編制建設專案計劃任務和定址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對環境有汙染的建設專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與城鎮居民點保持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市中心區內現有的噴***烘***漆、鑄***鍛***造、熱處理、衝壓、電鍍、鋸木等工廠***場***,應予外遷;短期內不能外遷的,應按有關規定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 規劃集中供熱地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供熱應納入熱網系統。在供熱工程實施後,原分散的鍋爐應予拆除,並不得再行新建。
第二十二條 西村、石門、江村、新塘水廠的水源,分三級保護區。
西村水廠的衛生河吸水點和石門、江村、新塘水廠的吸水點周圍,半徑二百米以內的水域,及其靠水廠一側沿岸縱深一百米以內的陸域,為第一級水源保護。
從泥紫沿東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鎮的水域,從荔灣湧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赤泥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人和圩的水域,及其兩巖縱深一般不少於三公里的廣州境內陸域,除第一級水源保護區外,為第二級水源保護區。
從南崗沿東江、增江上溯至荔城鎮的水域,從荔灣湧口沿白泥河、赤泥河上溯至國泰圩和沿流溪河上溯至流溪河水庫以上的一公里的水域,及其兩岸縱深一般不少於五公里的廣州境內陸域,除第一、二級水源保護區外,為第三級水源保護區。
各水源保護區具體界線,由市環境保護部門規定。
第三級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生產或儲存放射性物質、排放一類有害物質或其他嚴重汙染水源的單位及排汙口,不得設立有汙染的水上活動場所。
第二級水源保護區內,除執行第三級水源保護區的規定外,還禁止新建、擴建排放汙染物可能導致水源汙染危害的設施;禁止設定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或堆疊;禁止在岸邊堆放各種廢棄物。
第一級水源保護區內,除執行第二、三級水源保護區的規定外,還禁止新建除水廠設施以外的建築物;禁止設立碼頭、廁所、滲水坑、汙水渠道和排汙口。
第二十三條 從荔灣湧口起,至廣州市區珠江東江水道的赤崗和白鶴洞水道的石溪的水域,及其兩岸縱深不少於一公里的陸域,為水源汙染控制區。
水源汙染控制區內,不得新建、擴建汙染嚴重或超過標準排放汙染物的單位。
第二十四條 黃埔、員村、鶴洞、石溪、河南水廠的吸水點周圍半徑一百米的範圍內,吸水點的上、下游各二公里的水域及靠吸水點一側河岸縱深一公里的陸域,不得新建、擴建嚴重汙染水源的單位或排汙口。
第二十五條 廣花盆地地下水源保護區的範圍,包括兩龍、推廣、新華、龍歸、江村、肖崗、三元里、鴉崗、槎頭等地區。
地下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汙染的單位;禁止設立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汙染的堆放場所;禁止破壞性開採地下水或從事其他汙染地下水的活動。
開採地下水,必須經水資源管理部門和市規劃局批准。
第五節 城市道路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主幹道為四十米至八十米,路網間距為五百米至八百米;幹道為二十四米至三十六米,路網間距為三百米至五百米;一般道路為十六米至二十四米。各條道路紅線寬度見附表二和有關小區規劃。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轉灣半徑***按道路紅線控制***:主幹道為二十米至三十米;幹道為十五米至二十米;一般道路為十米至十五米。行車轉灣半徑最小為八米。
第二十八條 主幹道與主幹道的交叉路口對角距離***按道路紅線控制***不少於八十米;從道路中線的交點起計二百米路段內,道路紅線控制寬度不少於六十米。規劃設定立體交叉的路口,按審定的立交規劃方案控制。
第二十九條 主幹道及幹道的平交路口,應根據車流量、流向等實際需要,增設左轉彎、右轉彎專用國道,設定方向島、安全島和劃線渠化等,實現渠化交通。
第三十條 在三塊板斷面或中央設定隔離帶的城市幹道上,應根據交通需要建設人行天橋或隧道。未實施建設的地段,應在相距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處設定人行橫道。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幹道上嚴格控制開設行車路口和車輛出入的喇叭口。大型公共建築和有大量車輛出入的單位確需開設車輛出***的,應儘量在次要道路或專用道路上開設,並須經市規劃局批准。
新建城市幹道應同時設港灣式公共汽車停靠站。
第三十二條 沿街建築物,應按建築管理要求從道路紅線退縮佈置。道路紅線與建築紅線之間為人流集散和沿街綠化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築物和作停車場地。靠近交通幹道的大型公共建築物,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時修建過街行人、自行車天橋或隧道,以及汽車專用道或立交。
第三十三條 公共交通站場、交通集散廣場、社會停車場***庫***的規劃用地,必須嚴格按規劃使用,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在新建和改建建築物時,必須同時建設自用及外來汽車、自行車的停放場***庫***。
第三十五條 在道路上建造構築物時,城市幹道和通行無軌電車的機動車道,通車淨高不少於五米,其機動車道不少於四點五米,車行道側向餘寬,每側不少於二十五釐米;非機動國道淨高不得少於四點五米。
第三十六條 城市道路紅線內的廣告、招牌等構築物離路面的淨高不得少於四點五米,伸入車行道部分的淨高不得少於五米。未經市規劃局批准,廣告、招牌等構築物構架不得立於車行道或人行道上。
第六節 居住區規劃
第三十七條 新建的居住區,可按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三級結構或居住區、居住組團二級結構編制規劃;舊城區的居住區,以行政街為單位編制街區規劃。
居住區的人口規模一般為四萬至六萬人,用地為六十公頃至一百公頃。居住小區的人口規模一般為一萬至一萬五千人,用地為十公頃至二十五公頃。
第三十八條 居住的用地組成,按功能可分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其它用地。具體指標見附表三。
第三十九條 居住區公共建築,應按人口規模和服務範圍分級配套設定。其定額指標見附表四。
第四十條 居住區道路分級和紅線寬度:居住小區級道路為十米至十六米;住宅組團級道路為七米至十米。
道路寬度必須適應區交通、消防、救護及管線敷設等需要。
第四十一條 居住區綠地應結合居住區的組織結構和自然地形位置,形成點、線、面的綠化系統。公共綠地面積,新居住區級平均每居民為二至三平方米,其中居住小區級平均每居民為一至二平方米;舊城區平均每居民不少於一平方米。
第四十二條 居住區內應統一規劃設定供水設施、變電站***房***、煤氣站、汙水處理站、垃圾站***點***、公廁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新區排水系統應實行雨水汙水分流制。
第四十三條 住宅建設應符合小區規劃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具體見附表五。
第四十四條 編制居住區規劃,包括以下圖紙和檔案:
***一***現狀圖:標明規劃範圍內現有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現有各項用地。圖紙比例為1:500、1:1000或1:2000.
***二***規劃總平面圖:反映居住建築、公共建築、道路、綠地、市政公用設施和各項建設的規劃佈局。圖紙比例為1:500、1:1000或1:2000.應附規劃結構示意圖、主要地區***路段***的透檢視***立面圖***和主要住宅單體設計方案圖。
***三***道路規劃和豎向規劃圖***包括交通規劃分析示意圖***。
***四***管線工程綜合規劃圖。
***五***規劃說明和技術經濟分析,包括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和規劃方案估算。舊城改建區應有反映土地使用現狀、人口現狀、建築及市政公用設施現狀的調查資料。
第七節 文物古蹟與建築保護規劃
第四十五條 經國家和省、市政府公佈的革命遺址、紀念性建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規劃局和文物管理部門共同確定,並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由市規劃局和文物管理部門確定保留的文物古蹟和傳統居民,亦應按有關規定保護。
第四十六條 不得損毀、拆建或改建文物建築***包括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檔案建築的原狀;不得破壞原有風貌。在保護區內,影響環境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天線等構架,應予拆除。
第四十七條 在文物古蹟建設和景觀控制範圍內的建設專案,其建築體型、體量、風格,應與文物建築相協調。
第四十八條 文物古蹟因特殊建設工程確需挖掘、遷移、拆除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具有傳統風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築區,應予以保護,保持原有環境和風貌;允許改造的建築物應按規定的層數、建築密度和容積率等指標修建,原有的綠地、空地和活動場地不得侵佔,並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具體保護區見附表六。
規劃予以保留的建築物只能原狀維修,不得拆建或改建。
第八節 城市園林綠地規劃
第五十條 城市園林綠地可分為:
***一***公共綠地:包括城市公園、居住區公共綠地、街道廣場綠地、保護林帶等。
***二***專用綠地:包括各工廠企業、機關、醫院、學校及其它單位專用的綠地。
***三***園林生產用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園等。
***四***風景區:包括風景區、風景點和風景河流。
市區內各類綠地應按規定指標配置。
第五十一條 嚴禁侵佔城市的園林綠地,不得在其範圍內修建無關的建築物或構築物。
第五十二條 嚴格保護風景區範圍內的風景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得砍伐樹木、開山挖石、圍填河湖和水面;不得進行有礙風景區風貌的工程建設。風景區內建築物的體量、造型和風格,應與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第五十三條 白去山風景區的保護範圍分為:
***一***白雲山風景區的控制保護範圍:東起廣從公路,西至白雲西鐵路,北起磨刀坑公路、南至廣深鐵路。
在該範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工程專案。
***二***白雲山風景區的絕對保護範圍:由南向東至北,從環市中與鐵路立交橋以北,經大金釵、橫枝崗、金雞嶺、小鳳崗、雙燕崗、大缽盂、西坑、廉泉坑、蟠龍崗、天平架、馬頭崗、五仙橋、馬仔嶺、梅花園、白灰場、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嶺。由北向西至南,從五雷嶺向西,經元下田、大光園、黃婆洞、鬆仔嶺、大金鐘、下坑口、柯子嶺、牛頭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麓鳴、飛鵝嶺、西得勝、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鐵路立交橋。詳見規劃局核定的界線圖。在該範圍內嚴禁安排與風景遊覽無關的建設專案。現有各單位和住戶要逐步外遷。允許暫時保留的單位不得擴大用地和興建新的建築物;不得利用原有建築物改建和擴建為住宅。
第五十四條 重要風景區***點***,應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加強管理。
第五十五條 城市各項建設均應與環境綠化相結合。在城市道路兩側應種植行道樹;在城市商業中心區和大型公共建築周圍,應開闢廣場綠地和街心綠地。
第五十六條 珠江的風景遊覽河段,北岸從沙面至二沙頭,南岸從洲頭咀至珠江游泳場。在該河段的沿岸應開闢濱江綠化帶和林蔭大道;不得新建或擴建碼頭、錨地;現有碼頭應按城市規劃要求逐步外遷。
第二章 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一節 建設用地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 市區各項建設,使用國有土地或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含臨時用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關土地管理規定,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變更用地性質、用地紅線、辦理延期徵用手續或變更用地單位,均須報經市規劃局審查批准。
第五十八條 城市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原則上不再零星撥地。新建住宅、辦公樓、業務樓、綜合樓、培訓中心、招待所、商業樓、標準工業廠房、通用倉庫等均納入綜合開發範圍;鄉鎮企業、街道工業,個體點檔等用房也應納入集資統建範圍。
第五十九條 綜合開發的建設用地,採取招標的形式劃撥,由中標單位與市政府招標部門簽訂協議,嚴格按規劃、期限、質量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第六十條 實行有償劃撥建設用地。在劃撥建設用地時,用地單位應向市政府繳納土地開發配套費。
第六十一條 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下列建設專案,可申請零星用地:
***一***原地擴建的生產配套和技改工程;
***二***配套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市政工程;
***三***遠郊地區的建設工程;
***四***農林水利工程;
***五***救災排險工程;
***六***特殊專案工程。
第六十二條 申請建設用地應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向市規劃局領取、填寫《建設用地選址申請表》,並經所屬主管局***總公司***以上單位簽章。
***二***申請用地選址的報告,應說明本單位工作性質、申請用地的依據、建設用途、面積、技術工藝及環境要求等情況;一般還應根據初步選址意見,說明該地類別、水源電源、交通房屋拆遷人、人口安置等情況。
***三***市屬單位和省駐穗單位,須有市以上計劃部門當年批准的計劃專案和投資批文***包括自籌資金專案***;區、縣所屬單位,須有區、縣計委具體計劃安排批文及其上報市計委批准的總項投資計劃;部隊單位,須有當地駐軍最高領導機關的批文;中央部委、外省駐穗單位,須有中央部委、當地省計委的批文;本省各地駐穗單位,須有地區***市***計委的批文;引進外資建設專案,須有省、市計委和外經部門對建設合同的批文;外國領事館用地專案,須有中央及省外事部門的建館批文。變更計劃專案、計劃投資或建設性質的,均須有原批准機關的批文。
***四***自籌資金的計劃基建專案,須經省、市財政部門稽核簽章,其資金應按規定存入省、市建設銀行,並由其出具專款專用存款證明。屬貸款的,應有貸款銀行出具的證明和省、市財政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附申請用地地段的四至地形圖。
第六十三條 外地駐穗機構或臨時性機構,原則上不得申請用地。
第六十四條 申請用地均應由開發或建設單位直接辦理,不得委託其它單位或個人辦理。中外合資專案用地,由中方單位辦理。內聯專案用地,由本市單位辦理。
第二節 建設用地的徵用
第六十五條 徵用土地的程式:
***一***徵地定點和規劃要求:由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稽核建設單位申報選址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發出《徵地定點通知》***附定點圖***和規劃要求,並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出徵地拆遷通知。
***二***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根據《徵地定點通知》,由徵地單位和被徵地單位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三***劃撥用地:徵地單位持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按廣州市座標系統實測的地形圖、總平面規劃設計方案,向市規劃局正式申請辦理徵地。由市規劃局核定用地面積,劃出用地紅線,發出《徵用土地許可證》。
***四***設計要點和檔定界樁:市規劃局在發出《徵用土地許可證》的同時,向用地單位發出規劃或建築設計要點,作為設計的依據。
徵地單位按批准的用地紅線,委託勘測部門按廣州市座標系統修正實測地形圖,並在實地標定用地界樁。
***五***徵地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個人***實施徵地補償、安置協議,領取《土地使用證》,移交土地。
第六十六條 市規劃局發出《徵地定點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徵地單位未與被徵地單位***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又未經市規劃局批准延期的,其《徵地定點通知》自行失效。
第六十七條 徵地單位取得《徵地定點通知》後的有效期間內,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其範圍內新建、擴建***含加層***、改建、續建築物和構築物;如屬危房經批准只能原狀維修。
第六十八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有權根據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再安排。
用地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市規劃局按規定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二***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遷移的;
***三***未經市規劃局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四***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用地經核准不用的;
***五***用地單位因建設計劃變更,不再使用或少用的;
第六十九條 市、區房管部門和其它部門管理的公房,或單位經市政府批准購買的私房,如需進行拆建、擴建、改建的,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持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所有證,方可辦理報建。不符合規定的,應先向市規劃局辦理申請用地手續,經批准發出《徵用土地許可證》,領取《土地使用證後,方可辦理報建。
第七十條 單位現有使用的土地,如未領取《土地使用證》的,須向市規劃局辦理申請用地手續,經批准發出《徵用土地許可證》,領取《土地使用證》後,方可辦理報建。
第七十一條 單位利用原有用地興辦中外合作、合資經營企業時,應先徵得市規劃局同意,經省、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與客商簽訂協議;憑批文向市規劃局辦理申請用地手續。
第三節 村鎮的建設用地
第七十二條 市區內村鎮***鄉***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的用地,必須持當地區政府以上計劃部門批准的計劃任務書或其他計劃投資檔案,由鎮***鄉***政府向市規劃局申請。
公共市政配套設施,應由村鎮***鄉***集資按規劃統建。
第七十三條 市區內農民建自住房,必須符合已批准的村鎮***鄉***建設規劃要求,並應以改造自然村為主。如原有宅基地不足時,應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山荒地。
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建房,如確需使用耕地的,應報市規劃局批准。
第七十四條 市區內農民使用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山荒地建自住房,審批許可權和要求如下:
***一***下列範圍,由鎮***鄉***政府統一提出申請,經當地區政府稽核加具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由鎮***鄉***政府統一分配給申請人使用。
1.東山、越秀、荔灣、海珠、天河、芳村、黃埔區範圍內;
2.白雲區的石井、三元里、同和範圍內;
3.城市水源保護區、風景遊覽區、重點文物保護間接控制範圍和其它屬城市規劃保護區範圍內;
4.主要公路的道路紅線兩側各五十米,高速公路、航道、鐵路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
***二***上列範圍之外的地區,由鎮***鄉***政府統一提出申請,報當地區政府批准。
第七十五條 農民建自住房用地標準:
***一***人均耕地不足五分的村:四口人以至七口人的,每戶不超過四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戶不超過五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戶不超過六十平方米;獨生子女按兩人計,子女超過兩人的一律按兩人計***下同***。
***二***人均耕地不足一畝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每戶不超過五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戶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八口只以上的,每戶不超過七十平方米。
***三***邊遠山區、丘陵地或不佔用耕地的地區:四口人以下的,每戶不超過六十平方米;五至七口人的,每戶不超過七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每戶不超過八十平方米。
第七十六條 經當地區政府批准的農民建自住房用地,可一併核發《土地使用證》,交附圖註明用地的四至位置,寫明規劃建設的要求。
第七十七條 農民建自住房用地,不得買賣、出租、轉讓、調換;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四節 其 他
第七十八條 徵地紅線內有規劃道路的,用地單位須同時負責辦理規劃道路範圍的徵地補償和安置,作修建道路或敷設、架設市政公用設施的用地。
第七十九條 單位臨時用地須經市規劃局批准,方可辦理補償和領取臨時用地許可證,並按照批准的期限、面積,向市土地使用費徵收部門繳納臨時用地費後,方可使用。臨時用地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使用期限一般為兩年。使用期滿或城市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清場退出。
第八十條 農貿市場、工業品市場用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安排,經市商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由市、區工商管理部門統一向市規劃局申請,報市政府批准。
第八十一條 挖土、爆石、採礦、填灘、填湧及堆置廢渣、垃圾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均須報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