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行政處罰決定書

  菸草屬管狀花科目,茄科一年生或有限多年生草本植物,基部稍木質化。花序頂生,圓錐狀,多花;蒴果卵狀或矩圓狀,長約等於宿存萼。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_________菸草專賣局

  責令整頓通知書

  煙整[ ]第 號

  ______________:

  經查,你***單位***於____年____月___日因_____________的行為,違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___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暫停菸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並於_____年____月___日___時前將整頓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威海市菸草專賣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印章***年 月 日

        說明:本決定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送當事人,第三聯送捲菸銷售部門。

  範文二

  建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工商處字„2011‟75號

  當事人:陳維柱,男,現年36歲,漢族,初中文化,身份證編號:422822197503090517,家住湖北省建始縣業州鎮奇洋壩三組4號,營業執照註冊號:422822600076510。經營範圍及方式:***、捲菸零售百貨;經營期限: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8月11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在本縣業州鎮解放路1號門店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在上述經營場所銷售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的捲菸,不能提供合法的進貨發票,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為查清事實,在檢查當日由謝昌文、唐寶成填寫了《立案審批表》,經本局領導批准依法對當事人立案,並指定由謝昌文***執法證號1728220041***、唐寶成辦理。經查:你稱在其經營門店從事捲菸經營活動時,有人於2011年6月份給你上門推銷商標標識為“哈德門”***蓋***共計10條***進價28.00元/條銷價:45.00元/條,至案發時已銷4條另5包***,“紅金龍”***蓋***共計10條***進價25.00元/條銷價:36.00元/條,至案發時已銷2條另5包***,“軟中華”***蓋***共計1條***進價500.00元/條,銷價:600.00元/條***。本局於2011年8月2號給你依法下發了《提交證據通知書》,限你於2011年8月3號前給本局提供你購進上述捲菸有效的購貨發票、給你推銷上述捲菸上線的具體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給本局提供上述第 2 頁共 2 頁證據,故你的非法所得也無法準確計算;本局在調查中同時發現上述捲菸你不是從本縣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購進,你銷售的上述捲菸系你從非正規渠道購進,屬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經營行為。綜上所述,你銷售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的捲菸,其行為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警告; ***二******;***三***沒收非法所得;***四***責令停止營業;***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並處。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經本局研究,決定對你作如下處罰:1.***2000.00元。2.責令你停業整頓七天。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建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建始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範文三

  平陽縣菸草專賣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平煙專罰字[2010]第016號

  關於對王秀華無證運輸捲菸的處罰決定

  被處罰人:王秀華,性別:女,年齡:38歲,民族:漢族,身份證號:330326720726272,身份證地址:浙江省平陽縣榆洋鎮象灣西路68號,現住址:浙江省平陽縣鰲江鎮下廠村,***:13216088901。

  2010年7月21日10時許,根據群眾舉報,我局執法人員潘克豐***33C334***、薛盛俊***33C328***與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執法人員,經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後,對停靠在平陽縣岱口村功助物流託運部內的一輛車牌照為浙CE2831的貨運汽車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車的後部車箱內3件外殼用“米老頭”標識的紙箱包裝的貨物,當場在該三件紙箱中查獲南洋雙喜***聽裝***100條、555***金***50條、555***弘、博***50條,共計3種品牌200條捲菸。在檢查過程中有見證人仵振東、李紹良兩人在場,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因當事人不在現場,無法提供上述捲菸在當地購買的有效憑證及相關的運輸證明,涉嫌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第***三***項規定的無證運輸捲菸的行為,我局依法對上述捲菸予以先行登記儲存。

  經鑑定,上述捲菸均系真品捲菸。經查,王秀華於2010年7月20日以16000元的價值從深圳一個叫“曉明”的人那裡以抵債的方式抵了南洋雙喜***聽裝***100條、555***金***50條、555***弘、博***50條,共計3個品牌200條捲菸,並由“曉明”將上述捲菸運送至功助物流在深圳的託運部,由一輛車牌照為浙CE2831的貨運汽車託運至平陽岱口,而後由王秀華的朋友杜愛國負責接收上述捲菸。貨運汽車在駛至平陽縣岱口村功助物流託運部內時,上述捲菸被我局依法查獲。另查明王秀華購入上述捲菸後,準備以南洋雙喜***聽裝***55元/條、555***金***120元/條、555***弘、博***80元/條的價格銷售給其朋友鞋廠裡的工人。

  參照案發當日溫州市菸草公司平陽分公司捲菸價格,上述捲菸共計3個品種,200條捲菸的價值為22700元整。

  以上違法事實有檢查***勘驗***筆錄、先行登記儲存通知書、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證據複製提取單、捲菸鑑別檢驗報告等有關書證等證據證實。

  本局認為,被處罰人王秀華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構成無證運輸捲菸的違法行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對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依法沒收違法運輸的走私捲菸南洋雙喜***聽裝***100條、555***金***50條、555***弘、博***50條,共計3個品牌200條捲菸,交浙江省菸草公司溫州市公司收購,收購款15890元上繳國庫。

  本處罰決定書自送達被處罰人之日起生效。

  被處罰人如不服上述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到浙江省溫州市菸草專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平陽縣菸草專賣局***印章***

  二○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