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管理規定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為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1 總則
為了給業主創造一個溫馨、優美的生活環境,維護園區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強對非機動車輛的停放管理,防止發生非機動車被盜和亂停亂放的現象,特制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2 定義
本規定所指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電動***瓶***車、摩托車、三輪車***含老年車***等。
3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對非機動車的管理。
4 管理職責
4.1 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4.2 各物管中心應根據本專案實際制定相應的《非機動車管理制度》及《非機動車管理人員住宿規定》。
4.3 各物管中心應將制定的《非機動車管理制度》及《非機動車管理人員住宿規定》經本專案總經理稽核批准後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5 管理辦法
5.1 各物管中心應根據本專案實際,按照方便業主的原則,設定停放非機動車輛的場地。
5.2 非機動車輛停放場地應合理配置停車器械和滅火器材。
5.3 非機動車輛停放場地應設專人管理。
5.4 非機動車輛停放場地應設定明顯標識,並在現場張貼《非機動車管理制度》。
5.5 各物管中心應指派專人對非機動車輛停放情況進行巡視檢查,保持車輛停放有序、環境衛生乾淨整潔。
5.6 各物管中心應對非機動車輛實施掛牌管理,嚴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區域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5.7 非機動車輛停放收費標準應參照北京市現行收費標準執行,並於非機動車輛停放場地公示,嚴禁亂收費。
5.8 各物管中心可委託第三方對非機動車進行管理,委託管理的應簽訂《非機動車停放委託管理協議》。
6 其他
6.1 本規定由遠洋基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6.2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非機動車停放委託管理協議
甲方: 物業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為保證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強小區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非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委託乙方管理 非機動車停放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停放非機動車的相關設施裝置。
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居住場所。
3. 甲方負責承擔非機動車車牌的製作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非機動車管理制度》對非機動車進行管理,管理內容不得超出甲方規定範圍。乙方住宿人員應遵守甲方《非機動車管理人員住宿規定》。
2. 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 元整***大寫 元***,作為非機動車損壞、丟失的維修、賠償保證金。
3. 乙方每月繳納 元整***大寫 元***管理費用、 元整***大寫 元***能源消耗費。
4. 乙方收取的非機動車管理費用,作為乙方管理人員工資和其他費用,甲方不負責非機動車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其他費用。
4. 非機動車損壞、丟失由非機動車管理人員負責維修、賠償,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 乙方不得利用本場地進行其它任何經營行為。
6. 乙方應做好本場地的清潔工作。
7. 乙方應遵守甲方相關的治安和消防管理規定,並接受甲方的管理。
8. 乙方應按照北京市非機動車現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並將“收費標準”在本場地公示,不得亂收費。因亂收費所造成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9. 乙方不得利用本場地進行任何違法活動,一經查出將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同時甲方收回乙方非機動車停放場地管理權,所交付押金不予退還。
三、合同期限
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當本協議到期雙方再另行協商是否續約或解除。
四、其他
1.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同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2. 《非機動車管理制度》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非機動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1.0 目的及適用範圍
1.1 為了規範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秩序,為業主創造一個安全、整潔的車場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2.0 非機動車***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
2.0.1 禁止機動車輛和裝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進入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秩序維護人員有權檢查車輛及載貨物並有權拒絕違規車輛進場。
2.0.2 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車輛按區域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2.0.3 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內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外圍保潔人員定時保潔。
2.0.4 所有人員應愛護車場內裝置及設施,損壞須照價賠償。
2.0.5 保持車場內清潔,任何人不得在車場內吸菸或投擲雜物。
2.1 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管理
2.1.1 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場設定在東面和西面雲臺下,對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車位進行地面劃線標識;按照各類車型進行停放。
2.1.2 非機動車輛車庫門常開,白天和夜間由巡視崗每小時進行巡視。
2.1.3 電動車充電時間為:7:30---22:00,22:00在該時間以外巡視保安發現仍有充電車輛的,巡視保安要對此車輛充電器插頭拔掉,以免發生電路火災等不安全因素。
2.1.4 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不停到車庫內的,發生丟失,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四川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等管理適用本規定。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使用非機動車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非機動車的登記、通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一***人力三輪車;
***二***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種類的非機動車。禁止童車、串列式自行車、並列式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五條 本規定實施前購買的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公告的有動力驅動裝置的兩輪電動車經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但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劃定區域的道路通行。本規定實施後購買的,不予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非機動車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向社會公告。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八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申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並提交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下肢殘疾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非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不予登記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並監製。
第九條 非機動車登記事項包括:
***一***車輛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和號碼以及***;
***二***生產企業名稱、車輛品牌、型號和出廠日期;
***三***車輛的主要技術引數。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事項,還應當包括出具證明的殘疾人聯合會名稱以及出具證明的日期。
第十條 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在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一條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在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號牌、行駛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登記,按照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成本費。 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駕駛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非機動車號牌,並隨車攜帶行駛證。禁止轉借、挪用、塗改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四條 禁止以改變電動自行車結構、裝置提高行駛速度等。
第十五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
1.5米的範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範圍內行駛;
***二***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三***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
***四***在駕駛過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五***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減速避讓;
***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12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七***人力貨運三輪車禁止載人,人力客運三輪車限載2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限載1名陪護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懸掛非機動車號牌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非機動車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