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在1999.03.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佈,在2012年釋出了《》的修正版本,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與交通安全,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批准的由公安部頒發的《城市交通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道路必須保持暢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準任意佔用、掘動公路、街道、衚衕、廣場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如需臨時佔用、掘動的,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

  第三條 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必須靠右行駛。

  第四條 本市及來津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管理,對他人違反本規則的行為有批評、勸阻的權利。

  第五條 各單位須教育所屬人員、家長鬚教育子女遵守本規則,維護交通秩序。

  第六條 遇到本規則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二章 交通訊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

  第七條 交通訊號燈: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車輛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繼續行進,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須停在停車線以外。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四***右轉彎的車輛和丁字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黃燈或紅燈亮時,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行駛的條件下,准許通行。

  本條亦適用於行進的隊伍和趕騎牲畜的人員。

  第八條 人行橫道訊號燈: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第九條 交通指揮棒訊號:

  ***一***直行訊號: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體側迎向來車,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繼之向左揮棒,然後將棒下垂。此訊號准許民警左右兩方直行車輛通行。路口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直行車輛行駛的條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的“稍息”姿勢,表示訊號解除。

  ***二***左轉彎訊號: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身體左側迎向來車,右手持棒向前平伸。此訊號准許民警左方車輛左轉彎或直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行駛的條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擺動時,表示准許車輛小轉彎通行。

  民警將棒下垂後的“稍息”姿勢,表示訊號解除。

  ***三***停止訊號: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此訊號准許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繼續行進,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須停在停車線以外。

  民警將棒下垂後的“稍息”姿勢,表示訊號解除。

  第十條 交通民警輔助手勢:

  ***一***示意車輛直行手勢: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身體右側迎向來車,右臂向右平伸,五指併攏,手掌向前。

  ***二***示意車輛左轉彎手勢: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身體左側迎向來車,右臂向前平伸,五指併攏,手掌向左。

  交通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擺動時,表示准許車輛小轉彎通行。

  ***三***示意車輛停止手勢: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面向來車,左臂向上直伸,五指併攏,手掌向前。

  ***四***示意車輛靠邊讓車手勢: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面向來車,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左,五指併攏,向左擺動。

  第十一條 交通標誌:

  ***一***指示標誌: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或停止的標誌,其式樣分為圓形和長方形兩種,顏色均為藍地、白邊、白圖案。

  ***二***警告標誌:是警告駕駛人員注意危險、減速慢行的標誌,其式樣為等邊三角形,顏色為黃地、黑邊、黑圖案。

  ***三***禁令標誌:是對行駛中的車輛加以限制的標誌,其式樣為圓形,顏色為白地、紅邊、黑圖案。

  第十二條 交通標線:

  ***一***中心隔離線:黃色實線,用以隔離上、下行車道,禁止車輛軋線、越線或橫穿行駛。

  ***二***中心線:白色實線,用以區分上、下行車道,在不妨礙對面來車正常行駛的條件下,准許車輛向左轉彎、機動車越線超車。

  ***三***分道線:白色虛線,用以劃分不同車種應使用的車道,在不妨礙其它車道車輛正常行駛的條件下,准許車輛短暫借道行駛。

  ***四***停車線:白色實線,橫劃在交叉路口以外的車行道右側。

  ***五***中心圈:白色實線圓圈,用以區分車輛大、小轉彎。車輛左轉彎時,機動車須在圈的左側小轉彎行駛,非機動車須在圈的右側大轉彎行駛。

  ***六***左轉彎分道線:帶箭頭的白色弧形實線,用以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左轉彎應使用的車道。

  ***七***導向箭頭:白色箭頭,分直行、左轉彎、右轉彎、直行和左轉彎、直行和右轉彎五種,用以引導行車方向。

  ***八***導向車道線:黃色實線,劃在交叉路口停車線以外,用以標明導向車道。

  ***九***導流帶:白色斜條紋線,用以引導車輛分流行駛,劃在畸形路口或路段。不準車輛駛入導流帶。

  ***十***停車方位線:白色框形實線,用以標明車輛停放的位置,劃在停車場內或准許停放車輛的路段。

  ***十一***人行道線:白色雙條實線,用於標明行人走路的位置,劃在沒有人行道或人行道過窄的道路。

  ***十二***人行橫道線:白色條紋線,用於標明行人橫過道路的位置,橫劃在車行道上。

  第十三條 駕駛車輛的人員和行人,遇有交通訊號燈與交通標誌不一致時,按交通標誌行進。在特殊情況下,遇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與交通民警的指揮不一致時,按交通民警指揮行進。

  第十四條 根據交通情況的需要,公安機關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增加新的交通訊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車輛、行人必須遵守。

  第三章 車輛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裝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號牌,並保持清晰;隨車攜帶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行駛證;號牌、行駛證不準挪用、塗改或偽造。

  ***二***貨運機動車、貨運汽車的掛車和拖拉機的掛車,須在車廂後欄扳上按規定噴刷本車牌號。

  ***三***無號牌、行駛證需在本市移動的,須到公安機關領取移動證,按規定行駛。

  ***四***無號牌、行駛證需駛出本市的,須懸掛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號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出境。

  ***五***制動器、轉向器、刮水器、後視鏡、車身鏡、燈光等裝置,須保持齊全有效。

  ***六***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須安裝公安機關規定的專用警報裝置。

  ***七***噪聲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八***試車時須懸掛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試驗剎車時須按規定的路線由正式駕駛員駕駛,車上除檢修人員外,不準乘坐其他人員或載運貨物,並不準妨礙其它車輛行駛。

  ***九***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和標準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準行駛。

  第十六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裝核發的號牌,隨車攜帶車證。

  ***二***自行車、三輪車、畜力車須安裝車閘,並保持齊全有效;自行車、三輪車須安裝車鈴。

  ***三***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發動機。

  ***四***母子車須安裝牢固的跨鬥及連線裝置。

  第十七條 汽車和拖拉機牽引掛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准牽引一輛,連線裝置須牢固。

  ***二***掛車的制動器、燈光須齊全有效。

  ***三***汽車掛車的寬度不準超過牽引車;大型平板車的掛車寬度超過牽引車的,須在牽引車的前保險槓兩端安裝與掛車寬度相等的標杆和標燈。

  第十八條 機動車拖帶損壞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准拖帶一輛。

  ***二***不準拖帶轉向器失效的車輛。

  ***三***拖帶制動器失效的車輛,須用三角架或拖槓。

  ***四***拖帶其它部件損壞的車輛,可以使用繩索,被拖帶的車輛與拖帶車輛須距離四至六米。

  ***五***被拖帶的車輛須有正式駕駛員操作。

  ***六***被拖帶車輛的寬度,不準超過拖帶車輛。

  ***七***帶掛車的貨運汽車、半掛車、帶掛車的客車、鉸接式客車、大型平板車、起重車、電瓶車和汽輪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車輛。

  ***八***三輪摩托車只准用同類型車拖帶,但制動器失效時,不準拖帶。

  ***九***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不準拖帶車輛或被其它車輛拖帶。

  ***十***拖拉機只准拖帶同類車輛,帶掛車的拖拉機不準拖帶車輛。

  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攜帶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駕駛證。

  ***二***行車前,須關好車門、車廂。

  ***三***不準赤足或穿拖鞋駕駛車輛。

  ***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五***過度疲勞或患有疾病妨礙安全行車時,不準駕駛車輛。

  ***六***不準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相符合的車輛。

  ***七***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八***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九***不準將車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十***駕駛車輛時,不準吸菸、飲食、談話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十一***駕駛室內不準超額坐人。

  ***十二***不準轉借、塗改、冒領、偽造駕駛證。

  第二十條 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教練車須安裝教練員專用的副制動器***二輪摩托車、手扶拖拉機除外***,前後須懸掛教練車標誌。

  ***二***教練時,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或載運貨物。

  ***三***教練員須由具有三年或五萬公里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並經車輛管理機關核准的駕駛員擔任。

  ***四***學習駕駛員須攜帶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學習駕駛證,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學習駕駛,並由教練員隨車教練,負責行車安全。

  ***五***實習駕駛員可按學駕車類單獨駕車,駕駛大客車、電車、半掛車、大型平板車、帶掛車的汽車和拖拉機時,須有正式駕駛員指導監督,負責行車安全;不準駕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 非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酗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二***騎車時須坐在車座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騎車。

  ***三***不能正常扶把、捏閘、蹬車的殘疾人員,只准騎殘疾人專用車,不準騎自行車、母子車、三輪車。

  第五章 車輛裝載

  第二十二條 車輛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量不準超過車輛管理機關核定的數量。

  ***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如有遺漏時,須立即停車密封並清除路上遺物。

  ***三***大、中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釐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二米,超出部分不準觸地。

  ***四***小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釐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五***貨運汽車的掛車和拖拉機的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三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釐米,長度前部不準超出車廂,後部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六***手扶拖拉機的掛車、後三輪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釐米,長度前部不準超出車廂,後部不準超出車廂五十釐米。

  ***七***輕便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不準超出車把,長度不準超出貨架三十釐米。

  ***八***輕便機動三輪車、三輪車及其它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八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輪十釐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五十釐米。

  ***九***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輪十五釐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十***車輛裝載超過***三***至***九***款規定,高度在百分之十以內的,寬度或長度在超出部分百分之五十以內的,只准在二十二時至翌晨五時行駛。貨運汽車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三十公里。其它超載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行駛。

  ***十一***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二十釐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三十釐米。

  ***十二***機動車載物長度超出車廂後欄扳時,不準遮擋本車號牌、尾燈和剎車燈。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準超過車輛管理機關核定的數額。

  ***二***機動車車廂和二輪、側三輪摩托車所設座位以外的任何部位不準載人;二輪、側三輪摩托車駕駛員身後的座位,不準乘坐未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帶人。

  ***三***貨運汽車車廂內載六人以上時,駕駛員須具有二年或三萬公里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載人限額按十二人為一噸折算,但噸位大、面積小的車輛,按每平方米四人折算。

  ***四***貨運汽車的掛車、大型平扳車、起重車、自卸車,罐車不準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卸車和設有牢固護欄的起重車、大型平板車,經公安機關核准,准許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

  ***五***後三輪摩托車、輕便機動三輪車載人時,不準超過四人,乘車人不準站立。

  ***六***拖拉機的掛車不準載人,但大型拖拉機的掛車可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小型拖拉機的掛車可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三人。

  ***七***貨運汽車、後三輪摩托車、輕便機動三輪車和拖拉機的掛車,裝載大件重物時,貨前禁止乘人;貨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上不準乘人。

  ***八***貨運三輪車載人時,不準超過二人,乘車人不準站立;載貨時,貨上不準乘人。

  第六章 車輛行駛

  第二十四條 在雙向行駛的道路,車輛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有隔離設施或劃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須按規定分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

  ***二***機動車道上劃有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小型客車、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其它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行駛時,也可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行駛時,可以短暫借道超車;輕便摩托車只准在大型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

  ***三***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機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輕便摩托車在中間偏右行駛。

  第二十五條 在單行路,非機動車靠右側行駛,機動車靠左側行駛。

  第二十六條 在步行街,除自行車可推行外,其它車輛不準通行。衚衕的寬度不足二米的,不準騎摩托車、三輪車;不足一點五米的,不準騎自行車。

  第二十七條 禁止進入市區的車輛,不準在市區劃定的範圍內行駛。限制時間在市區行駛的車輛,須按規定時間行駛,糞車須在路燈啟閉的時間內行駛。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路面寬闊、視線良好、無障礙、無限速標誌的路段行駛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限定如下:

  ***一***小型客車和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市區和郊縣城鎮四十公里,在郊縣公路七十公里;

  ***二***大、中型客車和大、中、小型貨車、起重車,在市區和郊縣城鎮三十五公里,在郊縣公路六十公里;

  ***三***鉸接式客車、帶掛車的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貨運汽車、半掛車、大型平板車、三輪汽車和後三輪摩托車,在市區和郊縣城鎮三十公里,在郊縣公路四十五公里;

  ***四***輕便摩托車三十公里;

  ***五***方向盤式拖拉機、輕便機動三輪車、電瓶車、汽輪專用機械車二十公里;

  ***六***手扶拖拉機十五公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行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手扶拖拉機不準超過十公里:

  ***一***通過行人稠密或有障礙的路段,以及衚衕、村莊、交叉路口、鐵路道口、隧道、窄路、急彎路、傍山險路;

  ***二***調頭、轉彎、下陡坡;

  ***三***遇雨、雪、風、霧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

  ***四***音響器中途發生故障;

  ***五***拖帶損壞的車輛;

  ***六***遇有警告標誌。

  第三十條 機動車行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手扶拖拉機不準超過五公里:

  ***一***遇積雪、結冰、泥濘、路滑時;

  ***二***雨雪天刮水器中途損壞;

  ***三***靠邊停車或駛離停車地點;

  ***四***出入門口、衚衕口或倒車。

  第三十一條 同車道行駛的車輛,後車與前車之間,必須根據行駛速度和路面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使用音響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市區二十二時至翌晨五時不準使用,可用變換遠近燈光代替。

  ***二***在市區不準使用高音喇叭。

  ***三***在街道上不準試驗喇叭。

  ***四***不準用喇叭叫門、叫人。

  ***五***在非禁止鳴喇叭的時間、路段需鳴喇叭時,一次不準超過一秒鐘,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

  ***六***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警報裝置,只准在執行任務時使用。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夜間行駛或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必須使用車燈。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駛時,須用遠光燈;照明良好的,須使用小光燈,也可斷續使用遠光燈或近光燈。霧天須使用防霧燈。使用轉向燈時:

  ***一***右轉彎、向右邊變更車道、靠邊停車須開右轉向燈。

  ***二***左轉彎、向左邊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須開左轉向燈。

  ***三***調頭須開左轉向燈,並伸手示意作“旋轉狀”。

  ***四***駛出路口、調頭完畢或變更車道後,須即將轉向燈關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熄火滑行;下坡時不準空檔滑行。制動器、轉向器、燈光中途發生故障時,必須靠道路右邊停車修復後,方準行駛。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須及時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第三十五條 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行人通過時,必須減速或停車避讓。遇有兒童列隊橫過道路時,車輛須停車讓行。

  第三十六條 車輛行經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停車訊號時,須按規定的車道依次停在停車線以外,沒有停車線的,須停在路口以外。

  ***二***遇有導向箭頭的車道,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三***機動車通過路口前,須在距離路口五十至三十米的地方減速慢行,並用轉向燈表示行進方向;夜間須將大光燈改用小光燈。

  ***四***遇有行進方向的車道阻塞時,須在路口以外停車等候,不準進入路口。

  ***五***向左轉彎時,須駛過停車線;路口內劃有左轉彎分道線的,機動車靠線的左側行駛,非機動車線上的右側行駛。

  ***六***向右轉彎時,須按劃定的右轉彎箭頭轉彎;沒有劃右轉彎箭頭的,只准在道路右側轉彎,不準在道路左側繞行。

  ***七***行經沒有交通訊號指揮的路口,各方同時來車時,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同類車相遇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支、幹路不分的道路讓右邊無來車的車先行;未進入路口或環島的車,讓已進入路口或環島的車先行。

  第三十七條 車輛行經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欄木、燈光、音響器等示意火車即將通過時,須按規定的車道依次停在道口以外。

  ***二***通過沒有訊號設施或無人看管的道口時,須認真瞭望,不準搶行。

  本條亦適用於行人、隊伍和趕騎牲畜的人員。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會車時,須減速靠右側通過,並注意非機動車的安全。

  ***二***在窄路、窄橋會車時,有讓路條件一方的車讓對方車先行。

  ***三***在有障礙的路段會車時,有障礙一方的車讓對方車先行。

  ***四***在狹窄的坡路會車時,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

  ***五***在傍山險路會車時,靠山壁一方的車讓對方車先行。

  ***六***夜間會車時,須在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小光燈或防眩目的近光燈。

  ***七***夜間在狹窄的道路上遇有非機動車駛來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從左側超車,超越後在不妨礙被超車輛行駛的條件下,駛回原線。

  ***二***在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超車,須鳴喇叭***夜間用斷續燈光示意***,待前車讓路後方可超越,不準強行超車。

  ***三***前車時速已達後車的最高時速或開亮左轉向燈時,不準超車。

  ***四***在佔用對方車道超車過程中,如有來車有會車可能時,禁止超車。

  ***五***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六***行經交叉路口或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情形時,不準超車。

  第四十條 非機動車只准在規定行駛的車道內超車,不準妨礙其它車輛正常行駛。

  第四十一條 在同一車道內,低速行駛的車輛,遇有後方駛來的高速車發出超車訊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減速靠右讓路,不準故意不讓。

  第四十二條 因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停車或駛出非機動車道,致使非機動車不能正常行駛時,在不妨礙對方車輛正常行駛的條件下,准許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內駛入機動車道,後方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彎路、坡路、橋樑、隧道、人行橫道、鐵路道口或妨礙交通、容易發生危險的路口、路段,不準調頭或倒車。

  第四十四條 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行駛速度的限制,其它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

  第四十五條 遇有警備車護衛的車隊時,其它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第四十六條 灑水車、清掃車和郵車需在單行路、禁行路作業或投遞報刊、信件的,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標誌;其它車輛需在單行路、禁行路臨時作業的,須事先經公安機關批准,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方準駛入。

  第四十七條 駕駛摩托車、騎三輪車、推拉人力車、趕畜力車,不準並排行駛。

  第四十八條 騎自行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市區和郊縣城鎮的道路上,不準帶人。

  ***二***轉彎前須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三***不準扶肩並行、攀扶嬉戲、手中持物或雙手離把。

  ***四***不準拖帶車輛或被其它車輛拖帶。

  ***五***不準互相追逐、曲折行駛或攀扶車輛。

  ***六***不準在市區幹路、郊縣公路上練車;在其它道路練車時,不準妨礙交通。

  ***七***不準在人行道上騎車。

  ***八***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攀談。

  ***九***騎母子車時,鬥內只准乘坐學齡前兒童,鬥外不準乘人。

  本條除***一***、***九***款外,亦適用於騎三輪車。

  第四十九條 趕畜力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二***不準在車上躺臥或離開車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坡路、窄路、窄橋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須下車牽引牲畜。

  ***四***停車時,須拉緊車閘,拴牢牲畜。

  ***五***牲畜須帶糞兜。

  第五十條 車輛停放,必須停在停車場或指定的地點。臨時停車時:

  ***一***機動車只准在非禁止停車的路段右邊短暫停留,駕駛員不準離車,夜間須開小光燈和尾燈,妨礙交通時須立即離開。

  ***二***機動車臨時停車或公共汽車、電車入站停車,車身右側距離人行道***路肩、路邊***或站臺不準超過三十釐米,開左側車門時,不準妨礙其它車輛行駛。

  ***三***在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繁華道路、人行橫道、大型公共場所出***和施工地點,禁止停車。

  ***四***距離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橋樑、隧道、彎路、窄路和坡路十五米以內,禁止停車。

  ***五***距離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消防栓和消防機關門前三十米以內,禁止停放其它車輛。

  ***六***道路一側有障礙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路段,禁止停車。

  ***七***交通幹路禁止停車,但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和***三***至***六***款所列的路段以外,准許小客車短暫停車上下人。

  ***八***人行道禁止機動車、畜力車停車;其它車輛停車,不準妨礙交通。

  ***九***公共汽車、電車和交通車不準中途停車上下人。

  第七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五十一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或人行道線內行走,沒有人行道或人行道線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通過;在沒有劃人行橫道的道路,須直行通過,注意避讓車輛,不準斜穿猛跑。

  ***三***不準穿越、攀登交通隔離設施。

  ***四***不準在道路上追車、扒車或強行攔車。

  ***五***不準在車行道、橋樑、隧道等處坐臥。

  ***六***不準在街道或公路上滑旱冰、玩球、拋物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

  ***七***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八***縱隊在市區道路上行進,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並須有帶隊人負責安全。成年人縱隊須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橫過道路或通過交叉路口時,應快步通過;兒童縱隊在人行道上行進,橫過道路須走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應直行通過。

  第五十二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站臺、指定地點或靠路邊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從車身右側或後側上下車輛。

  ***二***乘坐機動車時,身體任何部分不準伸出車外。

  ***三***不準向車外投擲東西。

  ***四***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車廂高度不足一米的,不準站立。

  第五十三條 在市區內,不準趕騎牲畜。

  第八章 道路

  第五十四條 臨時佔用、掘動道路,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核發執照後,按核准的時間、地點、範圍、要求佔用或施工。

  掘動道路和開啟井蓋的施工作業,須設路擋、護欄,夜間加設紅燈,必要時須設專人維護秩序。完工後,按期清理現場,修復路面。

  需立即搶修的工程,口頭報公安機關批准後方準動工,當日不能完工的,須補領執照。

  佔用和掘動道路應按規定交費。

  第五十五條 單位臨時佔路裝卸貨物,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裝卸貨物佔路證,按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裝卸完畢,須將路面清理乾淨。

  第五十六條 在道路上種植行道樹、花木、綠籬,不準妨礙交通或遮擋交通訊號、交通標誌。

  第五十七條 在道路上修剪、砍伐樹木、維修電杆電線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爆破等危險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五十八條 在道路上架設跨路管線、橫幅等,最低處距地面必須在五點五米以上。

  第五十九條 在道路上不準進行打場、晒糧、放牧、堆物、和灰、洩水、傾倒廢物等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六十條 道路出現水毀、塌方、塌陷、隆起、溢水等情形,有關單位須採取安全措施,並立即搶修。

  第六十一條 鐵路道口須由鐵路部門設定道口標誌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繁華、重要道口須設專人看管。

  第六十二條 開闢、調整公共汽車、電車的行駛路線,設立、變更車站以及交通車的停車地點,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

  第六十三條 新建臨街的商場、賓館、影劇院、體育館***場***或其它大型公共場所時,必須同時建設相應的機動車、自行車停車場。停車場的位置、面積和出***,須事先徵得公安機同意。

  原有大型公共場所無停車場或雖有停車場但不相適應,有條件的,須採取改善措施。

  第六十四條 道路上的交通設施和交通標誌,不準損毀或擅自移動。

  第六十五條 為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公安機關可採取臨時疏導措施,就某一區域、某一道路,規定車輛、行人通行或禁行辦法,並有權變更或撤銷原批准的佔路、掘路事項。

  第九章 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交通違章行,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罰分為警告、***、拘留、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沒收違章物資六種。

  對損毀道路交通設施和交通標誌的,除予以處罰外,並責令照價賠償。

  第六十七條 對交通事故,依據本規則劃分責任,以責論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後,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聽候處理。

  第六十八條 交通違章處罰和交通事故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公佈施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天津市公安局。

  第七十條 本規則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1955年經天津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公佈施行的《城市交通規則天津市實施細則》即行廢止。本市其它有關交通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則有牴觸的,以本規則為準。